(4)投资过程中的避税
老板们在投资过程中,也有多种方法可以避税:①合作企业的外方抽回资本本息时,使税负发生转移,从而避税。在目前,有一种合作企业需定期偿付外方的本金和利息,固定向外方支付利润的生产性合作企业数量很多。它们利用包税条款转移税收进行避税。特别是对于那些组成法人的合作企业,它们的所得税由双方分别缴纳变为合作企业统一缴纳。
②利用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严重失调达到避税目的。用这种方式在国内企业间相互投资,也会出现利用二者的不一致性达到避税。现在税法及其他有关经济法规定,投资总额必须要同注册资产成比例,300万美元以下的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应与投资总额相一致。但是,在具体法规执行中,一方面中外双方为了得到政府的许可和批准,故意压低投资总额,使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形式上成比例,实际情况远非如此;一方面,有关项目的审批部门或一些地方领导为了吸引外资,对可行性报告及合同缺乏逻辑审查或有意放行,致使漏洞越来越多,给避税带来可乘之机。
③外方股本来源不合税法规定,骗取税收优惠。我国外汇管理局对外商的投资有明确的确定:外商投资必须以外汇投入。外商的人民币投资仅限于外商从其合资企业中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同时出具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的证明。如果某外商专门在中国从事建筑设计,取得的设计费用和其他一些劳务费用,积累到一定数额,再与我国企业举办合资企业,就会获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更有的合资中方,同意外方使用人民币投资,先把外汇汇到中国银行,然后兑换成人民币转汇到注册地,虚增了注册资本,节省了自己的股本,提高了投资比例,多分利润。
④收购亏损企业避税。一般税法中规定亏损准予结转。有盈利的老板往往通过收购有累积亏损的企业,通过合并或其他方法,将利润转移到亏损公司账面上,表面上是冲抵亏损,实质上是隐蔽利润,减少税收负担,也可以改变亏损企业的经营,使它和本公司经营同样有利润的生意,利用其累积亏损抵消将来的利润,同样可以达到避税目的。
⑤外商在订合同或购进设备时,提高设备价格。在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商如果以机器设备投资,就人为地加大投资额虚增固定资产原值,达到多计提折旧,少交所得税的目的。
⑥通过延长投入资本的期限,进行避税。合资企业应按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资本投进去。在合资各方已确定投入资本时,采用一次性资金全部到位和分次投入资本是不相同的。从税收效应看,可以达到避税的效果。有的投资方往往通过拖延资金投入时间,达到少投入资金,却可多分得利润的目的,同时资金本身还存在着时间价值问题。
(5)利用税收优惠条款避税
税收优惠是我国吸引外资、鼓励投资的一种方式。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税收减免。给纳税人一定的税收减免是对某些纳税人或保税对象给予照顾或鼓励的一种特殊措施。它有利于把税法的统一性和内在必要灵活性结合起来,解决征税过程中的各种特殊情况,更好地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
②起征点。所谓起征点,是规定一定的标准,达到或超过这个标准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这个标准的则不征税。规定起征点,可以照顾到收入水平低的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③税收扣除。税收扣除是指在征税对象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一定的数额,只对超过扣除部分纳税。规定扣除数额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特殊需要。根据纳税人的不同,具体形式又有所区别:一是对个人所得额的扣除采取了规定生计费用额的形式,征税时扣除生计费用。例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在我国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扣除800元,就其超过部分征税。二是对法人所得的税收扣除,这种形式的扣除采取了规定允许税前列支项目的形式,直接缩小所得税应纳数额,减轻纳税人的税负。比如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公益、救济性的捐款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④优惠退税。退税是指税务当局直接减少纳税人应负担的税负。但是,并非所有退税都是税收优惠的。优惠退税有两种,即再投资退税和出口退税。鼓励再投资退税,一般适用于所得税。我国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对外国合营者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期限连续不少于5年的,可凭接受投资企业的书面证明,报经原纳税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40%。当将再投资利润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等国家鼓励行业时,可以100%退还所得税。这不仅有利于吸引外资,而且有利于鼓励外商再投资。
⑤盈亏互抵。盈亏互抵指准许企业以某一年度的亏损去抵消以后年度的盈余,以减少以后年度的应付税额或是去冲抵以前年度的盈余,申请退税。这种优惠形式,对扶持新办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对具有风险的投资有相当大的奖励作用。但这种办法的应用,必须以企业亏损发生为前提,否则就不具有鼓励效果。其应用范围只能运用于所得税。
⑥加速折旧。税收政策允许加速折旧,就会使投资者在最初几年内的成本增大而净所得减少,从而减少所得税负担,也使资金回收速度加快。
⑦优惠税率。优惠税率是对合乎规定的企业给予较一般低的税率。这种优惠形式既有期限的限制,也可给予长期的优待。通常,有期限的优惠税率的奖励程度要小于免税方法,但长期优惠税率的奖励程度很可能会大于有期限的免税方法,尤其是需要大额投资且获利较迟的企业,常可以从长期优惠税率办法中得到较大的奖励。
⑧税收递延。税收递延,又称税收延后,税负分期缴纳。这种形式是允许企业在合乎规定的年限内,分期缴纳应付税款。企业延期支付税款,也就相当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此外,还有税收绕让、税前还贷等形式。
2.买不动产节税
一般人总以为节税就是逃税,事实上这是大有差别的!节税是在法令准许范围内进行,而逃税却是违法行为,立场完全不同。
有些人虽不甘缴税,但却又不能逃税,这实在是太痛苦。然而高明的人却懂得利用“没有所得收人而能增加资产”的方法来解决一些困扰。
最常见的是“借钱买不动产”。例如,20年前买入3000元/平方米的土地100平方米,如今涨到10万元/平方米。虽然增值那么多,但因土地没有卖出,因此就无所得税或增值税的烦恼。
即使在土地上建造房屋,只要房屋租而不售,其缴税额即有限,因为房屋租金收入还可以扣除相当部分的修缮费。
这种借钱买土地,且只租不售的方法,既可确保资产价值,又无所得发生,不失为一种节税策略。惟一必须考虑的是利息支付问题,以免土地尚未处理,即被利息压垮!
3.投资节税
另外一种方式,就是将家族企业赚的钱予以盈余转投资,待企业规模扩充至某种阶段后,再办理股票上市。如此,则原本一股十元的股票,售出后可能就获得数倍,而且证券交易所得目前税率又不高,故资产虽增加,但税负却没什么负担,可谓一鱼数吃。
有些人因贪图暴利而将资产灌水上市,结果却导致股价接连暴跌,这就得不偿失了!
战后日本所有的大财阀,差不多都是靠土地与股票起家的。如今要想致富,这两种方式投资不失为捷径之一,但最大的障碍却是遗产税的问题。
第四节 讨债的技巧。
“讨债”这个词在我们的语汇中,是个不大中听的词。但当企业面临债务问题而难以启动时,我们却不得不再次提起它。我们不必怀疑,“讨债”是门很有讲究的学问。
1.讨债者的素质要求
在当今知识爆炸,信息量与日俱增的社会里,从事一项事业都需要一定的或者充分的知识准备才行,否则,你的劳动将只有苦劳而没有功劳。
讨债人员也是如此,要想讨债获得成功,讨债人员必须要有充分的知识准备,必须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如果仅仅只具有数学知识或逻辑学知识是不够的。
讨债人员必须是一个知识面广、有丰富经验和能力的人。
具体地说,讨债人员须具备一种“T”型的知识结构,也就是说,作为一个讨债人员,必须有广阔的知识面,不仅在横的方面有广博的知识面,而且在纵的方面要有较深的学问。两者构成一个“T”字型知识结构。
(1)横向看讨债人员应具备的知识
从横向方面来说,讨债人员应具备的知识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国家有关经济和金融的政策。
②产品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③文学及逻辑知识。
④一般的社会知识及公共关系知识。
(2)纵向看讨债人员应具备的知识
从纵向方面来说,讨债人员应当具备的知识有以下几个方面:①熟悉《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及有关的法规、法律。
②熟悉产品的性能、特点、用途和变化范围。
③熟悉本企业的生产能力和成本核算。
④懂得谈判心理学和行为科学。
⑤有丰富的讨债经验和应变能力。
讨债人员除了具备以上起码的知识外,还必须有过硬的心理素质。在社会实践中,个人心理素质的高低对于他能否果断地采取行动及其行动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有着重大的影响,有时甚至起决定性作用。对讨债人员来讲,首先应具备灵敏的感知力,才能获得丰富的信息,才能发现新的机会,使讨债行为顺利完成。
为培养自己灵敏的感知力,讨债人员应当不断丰富自己的经验,应经常主动地分析自己或者别人的讨债实践,从中找出其成功与失败的原因,以不断丰富自己。
讨债人员也必须养成勤于观察、善于观察的习惯,尤其是要勤于观察与债务人有关的一切人和事。讨债人员还必须具备较强的记忆,这样,在与债务人谈判的过程中才能灵活运用所具有的知识,从容不迫,应付自如。缜密的思维也是一个讨债人员所必备的,对讨债人员来讲,缜密的思维是讨债成功的前提条件。能不能正确地分析自己所面临的环境、所面对的问题关系到讨债人员能不能正确地制定对策,正确地制定解决问题、处理问题的办法和途径。稳定的情绪也是讨债人员应具备的心理素质之一,讨债人员应当时刻保持自己稳定的情绪,要经常用理智和意志来调节自己的情绪,使其常常处于平静、沉着的心境之中,以使自己在整个讨债过程中能够稳扎稳打,步步为营地同债务人进行交涉,最终达到使其清偿债务的目的。当然,最重要的是讨债人员必须有坚强的意志。在讨债过程中,讨债人员会遇到各种各样意想不到的困难,比如讨债人员被债务人冷处理,在一边。坐冷板凳,遭债务人的白眼,甚至有时还遭债务人的驱赶。在遇到这样的困难时,要求讨债人员知难而进,决不能泄气后退,而要千方百计地去想办法克服债务人所设置的各种障碍,使讨债行为达到预期的目的。这样,讨债人员在和有关人员的交往中才不至于出现尴尬、难堪以致被人瞧不起、受人愚弄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