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成功励志博弈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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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理性的界限——“蜈蚣博弈”(2)

文章的思路是:任何一种民主的方式都会被操纵,在极端的情况下甚至会转化为独裁。换一种表达方式就是,无论是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还是Borda法则,或是任何其他投票机制,都不可能完美无缺,完全可能会被个人或集团所操纵,以人民的意愿为表象实施少数人的独裁。

先看这样一个例子。假设某国总统候选人有三位,分别是A、B、C,A、C分别是两种持极端观点的党派或者团体推举的候选人,B为中间立场的候选人。

有3000个投票人,其中三派的力量对比是13∶9∶8,其真实的态度是:

(1)1300人认为A最好,B其次,C最次;

(2)400人认为B最好,C其次,A最次;

(3)500人认为B最好,A其次,C最次;

(4)800人认为C最好,B其次,A最次。

现在有个投票委员会制订投票规则,分别是取舍表决方法和Borda法则。

当我们采用取舍表决方法原则时,情况是这样的:

(1)第一轮投票,A得1300票,B得900票,C得800票,C被无情淘汰。

(2)这时,进入第二轮,A得1300票,B得1700票,按照常理,B是众望所归、理所当然的胜出者。

然而,如果候选人A的1300人支持者是严密组织起来的,并且事先通过调查已经了解到B和C的支持者大概人数。A这时只要让其支持者中的200人在第一轮投票中,转而投C的票,第一轮票数比例变成了11∶9∶10,B居然在第一轮就被淘汰;很自然进入第二轮后,A的票数将为1800票,C得票1200票,通过这种合法手段,A候选人顺利当选。

当委员会采用Borda法则时,情况则是:

A得票总数为1300×2+500×1=3100,B得票总数为900×2+2100×1=3900,C得票总数为得分800×2+400×1=2000,可见,候选人B仍然当选。

事实上即使采用Borda法则,A候选人仍然有策略可以改变竞选的结果。

支持A的1300人只要让其中的1000人谎报其偏好顺序即可,也就是这1000人转而认为A最好,C其次,而B最次。其余的300人仍保持A最好,B其次,C最次的顺序不变。这个时候,A的总得票数为3100,B为2000,C为3000,很显然,候选人A通过操纵选票仍然可当选。这种情况,便是选举中的个体谎报偏好,使其所属集团获利。苏联在最后的岁月里,也曾就或“联”,或“散”,问题搞过一次全民公决。公决的结果是约75%的公民主张维护苏联的统一。

然而,在除了俄罗斯以外的十几个加盟共和国内部,其各自的全民公决结果却是至少有80%以上的公民赞成本共和国从联盟中独立出来。其最终的结果我们大家都看见了:前苏联一分而成15个独立共和国。这个结果很难说是公平或者不公平。

由此看来,民主投票不能得出惟一的结果,其选举结果取决于:民主投票的程序安排以及每次确定的候选人数量,即投票规则。不同的投票规则将得出不同的选举结果。这就是说,民主投票有内在的缺陷。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在一些书中,这个例子通常被称之为三个火枪手的对决博弈。

设想一下,有个具有民主气氛的家庭由父亲A、女儿B、母亲C组成,3个家庭成员组成家庭协调委员会协商有关购买空调的事宜。

假设存在两种购买方案,其一是在两个卧室各装一个空调,其二是在客厅买一个中央空调。

不妨以数字代表A、B、C对两个方案的满意程度:

比如,父亲A对两个卧室各买一个空调的满意程度为20。父亲A喜欢抽烟,如果在客厅买空调,由于爱人C的管束,就没有办法独自跑到客厅抽烟过瘾,因此父亲A对仅仅买一个中央空调的满意程度为-5。

当然,如果买三个空调,如果母亲C是个节俭性格的人,她一定不会让三个空调同时开着,抽烟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因此父亲A满意程度为15。

如果两个采购方案分别进行投票表决的话,若家庭每个成员都表达投票的程序安排以及每次确定的候选人数量,即投票规则。不同的投票的真实的满意程度,两个方案都只有1票赞同,却有2票反对而不能被采纳。然而当父亲A与女儿B私下协商,进行家庭“选票交易”时,父女二人在两个方案的选择中均投赞成票,家庭表决的结果一定是既在两个卧室各装一个空调,也在客厅买一个中央空调。

这时父亲A的满意程度为15,女儿B的满意程度为10,母亲C则是心疼不已,成为父女“私下交易”的“牺牲品”,满意程度仅为-10或者说是不满程度达到10。

由此可见,投票方式的政治民主实在是知易行难,由于排名内部的模棱两可,造成狡猾的候选人有极大的操纵空间,无论什么规则都有可能扭曲选举的公平性。所有政治演说也常谈到尊重人民意愿,却很难做到。通常宣称实行民主制度,远比实际实施民主要容易得多。

毫无疑问,任何一种“民主”形式,只要它不能有效抑制私下交易的形成和蔓延,那么终究不可能形成稳定的民主。尽管如此,以上的这些例子不过是勾结、串通、获取一定利益,但终归在形式上还是民主。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形式上的民主在一些情况下,居然可以转化为独裁!我们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假设有一个原始部落,总共有100个猎人,部落规定每次这些猎人早出晚归地打猎,并把所有打到的猎物带回部落,然后这些猎物在这100个猎人中平均分配。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多少年来,多少代来,都是如此。

设想某个年代,其中一个猎人富有政治头脑,并具有与生俱来的领袖气质与领导才能。他采用各种方法,拉拢了50个人,组成一个利益集团,并和剩下的49个人协商,要求进行投票以确定每个猎人的打猎技术高低,以此确定猎物每个人各分多少。很自然地,以51:49的过半数原则,剩下的49人分到的自然很少,不妨假设猎物的95%被51人的集团平均分享。

这个猎人当然不会就此满足,他仍然采用同样的投票表决的方法,又组成了26人的小集团,重新分配这90%的猎物。结果不妨假设21人集团分到了85%的猎物。

如果这被排挤的25人中胆敢有人表示不满,这个富有谋略的猎人就可以威胁冒犯者:如果不满意就通过投票让他得到的猎物更少(当然也是操纵投票,26人集团当然是支持,而被排挤的剩下的那24人可以告知他们可以投票分享这个冒犯者的应得猎物,自然他们也会持支持态度),分享到的猎物会更少。

在这种情况下,这25个人都屈服了这种分配的状况,结果猎物的绝大部分被这26人的联盟分享。依次类推,26人转化为14人……最终的结果居然变成了极少数人甚至是这个领导者占有猎物的绝大部分。

这个时候,这个领导者可以将手中的猎物当成诱饵来招募武士保卫其特权的地位,拥有这样的特权,领导者还可以分得更多的猎物,有了更多的猎物可以招募更多的武士来维护自己的特权。

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正反馈系统,两个因素之间相互不断加强,这种独裁专制的系统一直循环到这些猎人可以维持基本生存为止。读者可以看到,最不可思议的事情发生了,那就是民主投票的结果竟然是选出了希特勒、墨索里尼式的大独裁者。

实际上即使没有这些作弊方法,民主投票也不一定就是灵丹妙药。美国的大选,基本上选来选去,都在共和党、民主党这两个大党之间作选择。究其根底,美国的这两大党派并不像有些国家的政敌那样,有着根深蒂固的矛盾与分歧。美国两大政党之间的根本理想与主张是颇为接近的。这样,大量选民在选举的时候游离于两党候选人之间,往往是不大的一点偏差就改变了选举的结果。而美国政党的加入与退出也是极其轻而易举、毫不严肃的事情,只要你愿意为某个党派交纳党费,你就是属于这个党派。因为在美国人看来,控制严密、架构完整的组织是令人感到恐惧的。

对于这种情况,就美国来说,他们采用了“三权分立”的方法。可以说,美国总统肯定不是美国政府的首脑,他只是美国政府的“立法、司法和行政”这三个分支中,“行政”这一分支的主管。照通俗化的说法,他只是美国联邦政府“大行政办公室”的主任,是一个“大管家”之类的人物。

在这里,你可以发现,美国人对于腐败的忧虑,是着眼于来自权力机构本身可能发生的内部变化。美国人不愿意寄希望于对总统们个人品质的信赖。在他们眼里,权力无疑就是强腐蚀剂的代名词。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即使选上来的确信是个好人,如果没有监督机制,依然不能保证在权力的腐蚀之下不发生变化。

对于他们来说,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在权威的催化作用之下,谁也无法保证“总统”会不会逐渐演变为事实上的“皇帝”。因此,即使是被他们公认为是“好人”而推选出来的第一个美国总统华盛顿,也从一开始就被置于他们所设计的整套机制的监督之下,没有过上一天随意用权的日子。

五四以来,民主与科学一同成为中国人孜孜以求的理想目标。民主一词源于古希腊的“demos”,原意为人民。其本意是:在民主制度下,公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而在中国民主观念被简单化、理想化,似乎全民投票就代表了民主。的确,在许多中国人观念里面,民主就是一种投票制度。

然而,我们知道,投票制度采用不同的方法会得到不同结论。而且,任何一种方法都有操纵选票的策略。投票制度本身就充斥着内在的矛盾。

实际上,以代议制投票为核心的民主,并不是真正的民主,而是一种具有内在的不可调和的假民主。通过投票方式,欺骗者可以制造一种虚幻的公平与民意氛围,以此实现他的权力意志或达到其他目的。比如印度、南美、东南亚一些国家的民选政治的结果往往是只能产生无能、低效和腐败的政府。

对于这种问题,斯坦福大学教授肯尼思·阿罗(K·Arrow)采用数学的公理化方法对通行的投票选举方式能否保证产生出合乎大多数人意愿的领导者或者用专业术语说“将每个个体表达的先后次序综合成整个群体的偏好次序”进行了研究,在《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中,他总结出著名的阿罗不可能定理。

事实上,阿罗本身也是以一种绝对理想的假设状态下的“理想选举”来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的。因此,这个结论实际上意味着:即便在绝对理想状态即每个社会成员的偏好是明确和相对稳定(不受宣传等因素的严重干扰)、没有种种的具体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消极因素(通过种种宣传工具对对手的抵毁、以经济等手段迫使投票人违背自己的意愿作出选择等等)等的绝对理想情况下,一种能够通过一定的程序准确地表达社会全体成员的个人偏好或者达到合意的公共决策的方法也是不可能存在的。

人类所能想出的任何办法,都注定无法依赖票选民主的手段达到实质民主的目的。因为问题就出在选举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