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经济法案例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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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合同法(6)

【例7-19】张某向A公司定制了一批婚纱,A公司按照要求将婚纱制作完成,但是张某迟迟不来取婚纱,A公司按照当初张某留下的联系方法始终无法联系上张某,婚纱无法交付,于是A公司为防止货物积压,半年后A公司将该批婚纱变卖,将所得价款扣除了报酬和保管费用外,以张某的名义存入了银行。

问题:A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该种行为是否合法?解析:A公司的行为属于依法将标的物提存,该行为是合法的。根

据《合同法》规定,有债权人下落不明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导致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5.混同

混同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合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个人,致使业已存在的债的关系和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混同是合同终止的一种特定方式,不需要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仅需有混同的事实就可以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合同关系归于消灭。但是一种情况除外,《合同法》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例如,当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时,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不得使债权因合并而消灭。

6.债务免除

债务免除是指合同债权人自愿放弃债权,债务人无须再履行债务而使合同终止的法律行为。债务免除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仅需债权人的意思表示即生效。主债务因免除而消灭,从债务也随之消灭。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合同法》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如当事人订立的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六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又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基于有效的合同关系,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双方来说,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不履行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未有效成立,同样可能发生合同法上的责任,但这种责任不是违约责任,而是缔约过失责任。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给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等。具体适用哪种违约责任,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要求加以选择。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又称为实际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要求违约一方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合同的约定,即实际履行合同。继续履行合同既是为了实现合同目的,又是一种违约责任,继续履行是《合同法》规定的首要救济方法。继续履行主要有两种情形:

(1)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

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继续履行方式: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合同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可以根据受损害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适当履行,可以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措施,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过提存履行债务、行使担保债权等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赔偿损失的方式有三种:

(1)恢复原状,即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原状;

(2)金钱赔偿,是赔偿损失的主要方式,需加付利息;

(3)代物赔偿,即以其他财产替代赔偿。

(四)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时,按照事先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货币的违约责任形式。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主要形式。违约金的支付与对方当事人是否受损失无关,因此违约金具有一定的担保性质。违约金一般是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约定好的,对违约金的约定是一种合同关系,违约金的标的物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五)给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当事人执行定金条款后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害的,仍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例7-20】A电器厂与B公司于2006年3月15日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购买A厂生产的新型电器插座5000套,总价10万元,B公司先付定金2万元,2006年6月底前交货,交货后B公司10日内付款,违约金按10%计算,发生争议由某省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成立后,B公司按约支付了定金。但A厂由于未及时组织生产,不能按期履行合同,A厂要求迟延履行合同2个月。B公司认为迟延履行使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于当年7月10日通知A厂解除合同,并要求A厂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A厂不同意,B公司遂于2004年8月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

(1)B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

(2)B公司要求A厂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是否合法?为什么?

(3)B公司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方式是否合法?为什么?

解析:

(1)B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因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A厂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使B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B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2)不合法。因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两者不能并用。

(3)不合法。因为法律规定,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而不得再寻求诉讼途径解决争议,故B公司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般来说,在合同订立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就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当事人一方违约是由于免责事由的出现造成的,则可以根据情况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一)法定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指的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无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等。《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不可抗力发生时,债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况和理由;同时,为证明不可抗力及其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债务人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关的证明。

(二)约定免责事由

约定免责事由即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出现一定的事由或条件时,可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免责条款应当由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成为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不可以采用默示的方式做出或者事后推定的方式。

(三)法律的特别规定

例如,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因货物本身自然性质和合理损耗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例7-21】2012年5月12日,格林公司和A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一份某型号的轮胎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格林公司向A公司销售5000只轮胎,每只600元,2012年6月底交货,由格林公司负责委托运输公司将货物送至A公司,A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6月中旬,格林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A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随即通知A公司中止履行合同,A公司接到通知后及时提供了担保。6月底,格林公司委托B公司运输该批货物到A公司驻地,但运输途中被人偷掉,致使格林公司在6月底前不能交货,7月2日,A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格林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格林公司认为不能按时交货并非自己过错,故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拒绝承担违约责任。问题:

(1)格林公司在6月中旬通知A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7月2日,A公司要求与格林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3)格林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解析:

(1)合法。《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案例中,格林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A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因此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通知A公司中止履行合同。

(2)合法。因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格林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该案例中,格林公司因B运输公司的原因造成了违约,格林公司应当向

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对货物被偷应向格林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7-22】名扬公司与A食品厂于2012年4月6日签订了一份食品供应合同。合同规定:A食品厂向名扬公司供应火腿肠2万箱,总价款人民币200万元,同年4月20日交货,货到付款,合同有效期至同年4月30日止,双方若有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月9日,A食品厂送来2万箱火腿肠。名扬公司以交货已过合同有效期为由拒收货物。经A食品厂再三请求,名扬公司同意接受2万箱火腿肠。次日,名扬公司销售人员将火腿肠售出5000箱,其余入库存放。6月底A食品厂电话催付货款,名扬公司原签约人称,火腿肠已卖出5000箱,其余存在库中。同年10月8日,A食品厂派人来收取货款,名扬公司称此批货是暂时代为保管,除已代售的5000箱火腿肠货款如数支付外,其余火腿肠应由A食品厂取回。但A食品厂要求给付全部货款。

问题:

(1)名扬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否有法律依据?

(2)A食品厂要求名扬公司给付全部货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A食品厂在履约过程中应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4)名扬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

(1)名扬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有法律依据。A食品厂逾期交货,又未在发货前与名扬公司协商,应认定A食品厂违约。

(2)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名扬公司同意接受A食品厂迟延交付的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当初签订的食品供应合同生效,因此A食品厂要求名扬公司给付全部货款有理。

(3)A食品厂逾期交货,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名扬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4)名扬公司应当支付全部货款,另外由于逾期付款,应当按照规定向A食品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