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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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区域经济一体化与世界贸易组织(3)

国际商品协定的主要对象是发展中国家生产的初级产品,发展中国家希望通过协定,稳定这些产品的合理价格以及保证这些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但作为主要消费国的发达国家不愿承担这些义务。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国际协定主要有1949年的“国际小麦协定”,1954年的“国际糖协定”,1956年的“国际锡协定”,1959年的“国际橄榄协定”和“国际天然橡胶协定”,1972年的“国际可可协定”,1979年的“国际咖啡协定”等。

从全球范围来看,但凡贸易保护的对象,也大都集中于劳动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产品。之所以出现这种格局,是因为这两类产品往往属于制造业的范畴,一般不具备较高的技术含量,而且往往具有极强的替代性,其对生产国经济的贡献,主要是吸纳大量的就业工人,这就使得这些贸易保护国敢于视国际贸易规则于不顾,单方面设置进口壁垒。目前,中国的出口中仍然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中国出口到美国、欧盟和日本的产品中70.3%仍为劳动密集型产品,包括服装、玩具、体育用品等。与此同时,中国从美国、欧盟和日本进口的产品中有80%以上是资本密集型产品,如机器设备、计算机和电子产品等。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与基本体制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于1995年,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到2007年1月1日时已有150个成员国家和地区。

世贸组织是全球唯一的一个国际性贸易组织,负责处理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往来和协定。成立世贸组织的基本目的就是促进各国的市场开放,调解贸易纠纷,实现全球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

世贸组织的前身为关贸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 Trade,简称为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一项有关关税和贸易的多边国际协定,也是一个调节缔约国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的国际组织。协定本身以及后来经谈判签订并作为补充的一系列个别协议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整套调整国际经济和贸易关系的规则和程序,并且对其成员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具体的规定。其法律框架调节着现有100多个总协定缔约方和20多个适用关贸总协定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多边贸易关系。这些国家和地区分属于不同经济制度和发展水平,占世界国家总数的2/3以上,贸易量占世界贸易总量的85%以上。关贸总协定的常设机构在日内瓦,定期召开缔约国大会和部长会议,发起过多轮全球性的多边谈判,以讨论和解决国际间在经贸交往中存在的问题。它虽不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但是在联合国召开的国际会议上所订立的协定基础上产生的,在工作过程中同联合国发生一定的联系,因此,将其称为“准国际贸易组织”毫不过分。

缔约于1947年、正式生效于1948年1月1日的关贸总协定,其酝酿和发端可远溯至20世纪30年代。当时,一些国家开始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由于重商主义经济思潮在各资本主义大国占统治地位,各国的贸易政策一直朝着逐步提高关税、设置进口障碍的方向发展。这种发展倾向同当时资本主义各国生产过剩的矛盾纠合在一起,终于引发了1929-1933年历史上空前的、破坏性最大的世界性经济危机。这场危机促使资本主义大国及除苏联以外的其他一些同盟国家,中国也在其中认识到有必要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贸易冲突。由于各国代表签署了《哈瓦那宪章》,因此,各国都准备在《哈瓦那宪章》由本国通过后即取代已签订的关税协议,关贸总协定只作为“临时适用议定书”签署通过,并定于194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来由于《哈瓦那宪章》未获得签约国政府的批准,尤其是美国在议会审批过程中产生许多争议,国际贸易组织宣告流产。

而关贸总协定作为一种临时性协定,开始部分地担当起原规划的国际贸易组织职能,长期存在并发展起来。

关贸总协定在国际上提供了一套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规则和程序,并对缔约国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作了具体规定。尽管关贸总协定作为临时性协议而实施,但在半个世纪的历程中几经修订和充实,已演变为一个事实上的经济贸易组织。在关贸总协定主持下,各缔约方的关税均有了较大幅度的降低,发展中国家则下降至12%左右,对于促进贸易自由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关贸总协定从1948年1月1日起实施一直到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共存在了47年。关贸总协定成立以来,先后组织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通过这些谈判,关贸总协定的法律框架逐步得到完善和健全,涵盖面几乎涉及国际贸易的所有领域,并开始扩展到国际经济合作领域。通过前七轮多边互惠减让关税的谈判,已大幅度削减了各缔约方的关税税率,使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由原来的54%降低为今天的47%,发展中国家平均关税也降低到14%,新一轮乌拉圭回合的谈判继续在已有基础上将关税降低至33%,现已基本达成了协议。

关税大幅度的降低,促进了世界贸易的快速成长。关贸总协定成立以来,世界贸易量增长逾十倍,远远超过同期内世界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国际贸易已成为带动经济发展的火车头。可以说,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出现长期和平、繁荣和稳定,同关贸总协定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是分不开的。

为适应形势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1995年1月1日起“世界贸易组织”正式生效运转。1995年1月31日,世贸组织举行成立大会,取代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是多边贸易体系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它规定了主要的协定义务,以决定各缔约方政府如何制定和执行国内贸易法律制度和规章。同时,它还是各国通过集体辩论、谈判和裁判,发展其贸易关系的场所。

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定,一国要加入该组织必须提出申请,并递交备忘录,详细列出申请国符合世贸组织规定的经贸政策和法律原则。世贸组织则成立一个工作小组,进行审核,并与申请国就开放市场等问题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再经世贸组织理事会通过相关的文件后,申请国即可签署相关的议定书,并在向世贸组织呈交正式通知书30天后成为成员国。

二、WTO的主要内容

(一)宗旨与目标

世界贸易组织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序言中指出其宗旨和目标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确保充分就业、大幅度和稳定地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拓展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持久地开发和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努力保护和维持环境,并通过与各国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相符合的方式,来加强环保”。

(二)职能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为:

(1)促进世界贸易组织目标的实现,监督和管理其统辖范围内的各项协议的贯彻实施。

(2)组织实施各项多边贸易协议,为各成员方提供多边贸易谈判的场所,按一体化的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主持解决各成员方之间的贸易纠纷。

(3)按照有关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负责定期审议各成员方的贸易制度和与贸易相关的国内经济政策。

(4)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关系,以保障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

(5)编写年度世界贸易报告和举办世界经济贸易研讨会。

(6)向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

(三)组织机构与法律地位

为了执行其职能,世界贸易组织在瑞士日内瓦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WTO的组织机构和决策机制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和职能

(1)部长会议

部长会议是世贸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部长会议由所有成员主管外经贸的部长、副部长级官员或其全权代表组成,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部长会议具有广泛的权力,主要有:立法权;准司法权;豁免某个成员在特定情况下的义务;批准非世贸组织成员国所提出的取得世贸组织观察员资格申请的请示。

(2)总理事会

总理事会是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的总理事会代行部长会议职能。总理事会可视情况需要随时召开,自行拟订议事规则及议程,以履行其解决贸易争端和审议各成员贸易政策的职责。

3.总理事

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知识产权理事会。这些理事会可视情况自行拟订议事规则,经总理事会批准后执行。所有成员均可参加各理事会。

4.各专门委员会

部长会议下设专门委员会,以处理特定的贸易及其他有关事宜。已设立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等10多个专门委员会。

5.秘书处与总干事

世贸组织成立由一位总干事领导的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下称秘书处)。世贸组织秘书处设在瑞士日内瓦,大约有500人。秘书处工作人员由总干事指派,并按部长会议通过的规则决定他们的职责和服务条件。

总干事由部长会议选定,并明确总干事的权力、职责、服务条件及任期规则。世贸组织总干事主要有以下职责:他可以最大限度地向各成员施加影响,要求它们遵守世贸组织规则;考虑和预见世贸组织的最佳发展方针;帮助各成员解决它们之间所发生的争议;负责秘书处的工作,管理预算和所有成员有关的行政事务;主持协商和非正式谈判,避免争议。

(二)WTO的决策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相比,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在法律形式上更具权威性。由于一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是由其国内的立法部门批准的,因而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协议与其国内法应处于平等的地位。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需遵守世界贸易组织各协定、协议的规定,执行其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同时,争端解决仲裁机构作出决策是按“除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完全协商一致反对”通过裁决报告,否则视为“完全协商一致”通过裁决,这就增强了争端解决机构解决争端的效力。加之对争端解决程序规定了明确的时间表,使其效率大大提高,权威性得以确立。

与过去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完全协商一致”的含义完全不同,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体制下,只要有一个缔约方(最可能的就是“被申诉人”或“被告”)提出反对通过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报告,就认为没有“完全协商一致”,则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不能作出裁决,这大大削弱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有效性。因此有人戏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是一只没有牙齿的老虎”。可以说,世界贸易组织下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得以维持的保障,它的存在和有效运行使得小国增强了其对多边贸易体制乃至这一国际贸易组织的信心。

当一成员对另一成员执行WTO协议的情况感到不满,造成了利益损害或丧失时,就可以启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一机制的具体程序规定是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of Disputes,以下简称DSU)中规定的,该谅解由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s Settlement Body,以下简称DSB)负责,WTO的所有成员均是该机构的成员。

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文本第23条规定,若一成员认为发生了如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时,就可以启动争端解决程序:一是《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赋予该成员的利益受到减损或丧失;二是由于其他成员未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规定的义务,或其他成员采取了某项措施等而阻碍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目标的实现。

争端解决的各个阶段:

(1)磋商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申诉方与被申诉方之间进行的磋商。磋商文件中要包括有关申诉的简要描述,并需要明确被控的措施以及要求申诉的法律依据。要将要求磋商的通知提交DSB及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被申诉方须在10日内作出答复,并在30日内进入磋商。

(2)专家组审议阶段。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起诉方可要求成立专家组(panel)。若磋商未在60日内达成协议,申诉方也可以要求成立专家组,同时提供有关案情的具体情况。专家组一般由3名成员组成,在争议各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5人专家组。专家组审查申诉方的申诉,提供调查结果以协助DSB提出建议或按照有关协议规定作出裁决。专家组应在6个月内结束工作,在紧急情况下的时限为3个月。随后,DSB在将报告分发给有关成员国的20日之后,开始审议专家组的报告。

除非当事方的一方提出上诉申请或DSB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否则DSB必须在分发报告后的60日内通过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