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买方的基本义务
①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运输)。
②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③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风险)。
④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3.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
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租风险的界限是FOB、CIF、CFR同其他贸易术语的重要区别之一。“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上船之后,包括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以“船舷为界”是说以风险划分的界限,而不能把它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的界限,因为装船作业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它包括货物从岸上起吊,越过船舷,装入船舱。如果卖方承担了装船的责任,则他必须完成上述作业,而不可能在船舷办理交接。在实际业务中,FOB合同的卖方往往根据合同规定或双方确定的习惯做法,负责将货物在装运港实际装在船上,并提供清洁已装船提单。
关于装船费用负担问题,一般情况下,卖方要承担装船的主要费用,而不包括货物上船后的整理费用,即理舱费和平舱费。但在实际业务中,并非都按这一统一模式规定,而是出于不同考虑,可有不同的规定方法,这在下面会具体论述。
(2)船货衔接问题
按照FOB含义,买方应负责租船订舱并将船期、船名及时通知对方,而卖方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但是,如果买方不按期派船,则卖方有权撤销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或有权代买方租船装运,或凭装运地仓库单代替提单索取货款。
如果未经卖方同意,船只提前到达,则卖方不负责支付空舱费或滞期费。相反,如果买方按期派船,而卖方未能及时备货按期装船,则卖方应支付由此造成的滞期费和空舱费。
在FOB条件下,有时买方可能委托卖方代其租船订舱,但这仅属委托代办性质,卖方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如果卖方租不到船只或订不到舱位,其风险由买方自负,买方无权向卖方提出赔偿损失或撤销合同的要求。
总之,按FOB术语成交,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方面,也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以保证船货很好地衔接。
(3)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
按照FOB定义,卖方应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前的一切费用,而买方应负责货物上船以后的一切费用。大宗商品按FOB条件成交时,买方通常采用租船运输。由于船方通常多按不负担装卸条件出租船舶,故买卖双方容易在装船费用由谁负担问题上引起争议。为此,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时,应在FOB后另列有关装船费用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以及责任,这就导致了FOB的一些变形。常见的变形有下列几种:
①FOBLiner Term(班轮条件),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运输的做法来办,即船方管装管卸,装卸费打入班轮运费之中,自然由负责租船订舱的买方承担,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
②FOB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是指卖方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即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这一术语一般使用不多。
③FOBStowed ——FOBS(理舱费在内),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④FOBTrimmed ——FOBT(平舱费在内),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
FOB的上述变形只是为了表明装船费用应由谁负担的问题,它们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
(4)美国对FOB的不同解释
以上有关FOB的解释都是按照国际商会的通则做出的,然而,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惯例对FOB的解释并不完全一致。它们之间的差异在有关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卖方承担的责任义务等方面的规定上都可以体现出来。例如,美国和美洲其他一些国家采用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将FOB概括为6种。其中的前3种是在出口国内指定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第4种是在出口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第5种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与“2000年通则”解释的FOB术语相似),第6种是在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上述第4种和第5种在使用时应加以注意,因为这两种术语在交货地点上可能与《通则》相同。比如都是在旧金山(San.Francisco)交货,如果买方要求在装运港口的船上交货,则应在FOB和港名之间加上“Vessel”(船)字样,变成FOBVessel San.Francisco,否则卖方有可能按第4种,在旧金山市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即使都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关于风险划分界限的规定也不完全一样。按照美国的《定义》的解释,买卖双方划分风险的界限不是在船舷,而是在船上。卖方责任规定:“承担货物一切灭失/或损坏责任,直至在规定日期或期限内,已将货物装载于轮船上为止”。
另外关于办理出口手续问题上也存在分歧。按照《通则》解释,FOB条件下,卖方应“自行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但按照美国的《定义》,卖方只是“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
(二)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1.CIF术语的含义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虽然在CIF术语后需注明目的港的名称,但它仍和FOB一样,是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这一价格术语在现代国际贸易中应用最为普遍,其主要原因是对进出口交易所涉及的几个关系人:买方、卖方、轮船公司、保险公司和银行都有一定的好处。
2.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1)卖方的基本义务
①负责租船或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及时通知买方,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②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③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④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提供出口国政府或有关方面签发的证件。
⑤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所有单据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所替代。
(2)买方的基本义务
①负担合同规定的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运费、保险费除外)。
②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装运单据,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③办理在目的港的进口和收货手续。
CIF术语曾被译作“到岸价”,这是一种误解。其实按CIF条件成交时,卖方是在装运港完成交货义务,他并不保证把货送到岸。卖方承担的风险也只限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CIF术语下的买卖合同是属于“装运合同”,而不是“到达合同”,因此以不用“到岸价”为宜。
3.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保险险别问题
CIF术语中包括了保险(Insurance)因素,从卖方的责任讲,他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办理保险时须明确险别,不同险别,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不同,收取的保险费率也不相同。那么,按CIF术语成交,卖方究竟应投保什么险别呢?
一般的做法是,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保险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这样,卖方就应按合同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如果合同中未能就保险险别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那就根据有关惯例来处理。按照通则对CIF的解释,卖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险别;但在买方要求时,并由买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加保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
最低保险金额应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10%,即按CIF的发票金额加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为慎重起见,在实际业务中,我国外贸企业按CIF术语与国外客户达成交易时,通常都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
(2)租船订舱及装船通知问题
采用CIF术语成交,卖方的基本义务之一是租船订舱,办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事项。依据CIF术语的一般解释,卖方应按照通常条件及惯常路(航)线,租用通常类型可供装运合同货物的船舶即可。因此,买方提出限制装运船舶的国籍、船型、船龄、船级和指定装载某班轮的船只的要求时,卖方均有权拒绝。但在我国对外贸易实践中,为了发展出口业务,考虑到某些国家的规定,如买方提出上述要求,也可考虑接受。
关于运费一般都计入CIF价格内,但当卖方考虑到运费在实际交货时要大幅度上涨时,也可在合同中订明运费的上涨额度,并由买方负担。至于装船后是否要发装船通知,国际贸易惯例解释不一。在我国出口业务中,考虑到便于买方做好准备接收货物,一般都发装船通知。
(3)卸货费用负担问题
卸货费用负担问题,按照CIF条件成交,卖方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运往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并支付正常的运费。至于货到目的港后的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由于各国、各港口惯例解释不一,所以常常引起争议。如果使用班轮运输,则由于装卸费用已打入班轮运费之中,故在卸货费由谁负担上不会引起争议。而大宗商品一般采取租船运输,在装运港的装货费用应由卖方支付,那么卸货费用应由谁负担呢?为了分清买卖双方的责任,往往在CIF价格术语后面加列某种附加条件,形成CIF术语的变形。常见的变形有以下几种:
①CIFLiner Terms(班轮条件),是指卸货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来办理,也就是说,买方不负担卸货费,由卖方负担。
②CIFLanded(卸至岸上),是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③CIFEx Ship's Hold(舱底交接),是指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买方应自行启舱并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④CIFEx Tackle (CIF吊勾下交货)。
(4)象征性交货问题
从交货方式上来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所谓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的。前者是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后者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的人,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可见,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装运单据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卖方凭单据履行交货义务,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在装船后提交齐全、正确的单据,即使货物在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规定,即使交付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的规定,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所以,可以认为,CIF术语达成的交易是一种典型的“单据买卖”。但这并不意味着卖方可以减轻自己的交货责任,他必须交付合同规定的货物。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买方凭装运单据付款后,并不影响他对货物的检验权利,一旦发现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货物不符时,还可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
(三)CFR——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1.CFR术语的含义
CFR——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这一术语在以前的业务上常用“C&;F”表示,“1990年通则”改为CFR,它也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
按照通则的解释,卖方承担的基本义务是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CFR与FOB条件下卖方的责任除负担运输及其费用外,都完全一样。对买方来说,要负责从装运港至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