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
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对受损货物采取抢救措施而支付的费用。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及险别
我国为适应对外经济贸易业务发展的需要,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了海洋、陆地、航空等多种运输方式的货物保险条款,总称《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CIC)。在国际保险市场上,最有影响力的保险条款当属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ICC)。
一、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及险别
我国现行的货物保险条款是1981年1月1日的修订本,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分别订有适用不同运输方式的保险条款,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使用最为普遍。其主要内容有: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的义务和索赔期限。
(一)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范围
海运货物保险险别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类。基本险又称主险,是可以独立投保的险别,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展,它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了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包括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1.基本险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平安险是我国保险业的习惯叫法,英文原意是“单独海损不赔”。平安险承诺以下八项责任:
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这一项责任是指在平安险下,保险人承担由列明的海上自然灾害造成的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包括推定全损)。也就是说,如果列明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是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在平安险项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②由于运输工具造成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这一项责任是指在平安险项下,保险人承担运输工具在海上载货运输过程中发生由列明的海上意外事故造成船上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这一项责任是指在平安险项下,保险人在有限制条件的情况下,也承担由列明的海上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部分损失,这个限制条件就是船舶在海上航行途中发生了保单上列明的海上意外事故。
④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这一项责任是指在平安险项下,保险人承担货物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吊索造成的损失,即吊索损害。
⑤被保险人对遭受承担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物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这一项责任是指在平安险项下,承担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受雇用人为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而合理支出的施救费用。
⑥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这一项责任是指在平安险项下,承担货物在避难港卸货引起的直接损失。如由于卸货而引起的一系列损失及特别费用损失。这一项责任下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很大,但它的前提是载货船舶遇难了。
⑦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这一项责任是指保险人在平安险项下不但承担遭受共同海损牺牲的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还承担共同海损分摊以及救助费用损失。
⑧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条款的,根据该条款规定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
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With average,W.A.),它也是我国保险业的习惯叫法,英文原意是“负责单独海损”。水渍险承保的责任范围是:
①平安险承保的全部责任。
②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这一项责任是指在水渍险项下,保险人承担单纯由于保单上列明的海上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货物部分损失。
(3)一切险
一切险(All risks)的承保范围是:
①关于水渍险承保的全部责任,一切险均给予承保。
②一切险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各种基本险中最广泛的一种,因而,比较适宜于价值较高、可能遭受损失因素较多的货物投保。
2.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s)。一般附加险承保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共有11种具体形式。
①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Risks,T.P.N.D.)。对偷窃行为所致的损失和整件提货不着等损失,保险公司负责按保险价值赔偿。
②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and Damage Risks,F.W.R.D.)。对直接遭受雨水、淡水以及雪融水浸淋所致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淡水是相对海水而言的,包括船上淡水管漏水、舱汗等。
③渗漏险(Leakage Risks)。对因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或用气体储藏的货物因气体渗漏而引起的货物腐蚀等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例如,以流体装存的温肠衣,因为流体渗漏而使肠衣发生腐烂、变质等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④短量险(Shortage Risks)。对因外包装破裂或散装货物发生数量损失和实际重量短缺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不包括正常运输途中的损耗。
⑤混杂、沾污险(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Risks)。对在运输过程中因混进杂质或被沾污所致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⑥碰撞、破碎险(Clash and Breakage Risks)。对金属、木质等货物因震动、颠簸、挤压所造成的碰损和对易碎性货物运输途中由于装卸野蛮、粗鲁、运输工具的颠震所造成的破碎损失。
⑦钩损险(Hook Damage Risks)。对在装卸过程中使用手钩、吊钩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如粮食包装袋因吊钩钩坏而造成的粮食外漏的损失。
⑧锈损险(Rust Risks)。对运输中发生的锈损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生锈必须是在保险期内发生的,如原装船时就已发生锈损,则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⑨串味险(Taint of Odour Risks)。对于被保险的食用物品、中药材、化妆品原料等因受其他物品的影响而引起的气味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如茶叶、香料与皮张、樟脑等堆放在一起产生异味而不能使用。
⑩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Risks)。对因运输或装卸不慎,包装破裂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为继续运输安全的需要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均负责赔偿。
⑾受潮受热险(Sweat and Heating Risks)。对因气温突然变化或由于船上通风设备失灵导致船舱内水汽凝结、受潮或受热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11种附加险,只能在投保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一种或数种险别,但若投保一切险时,因上述险别均包含在内,故毋需加保。
(2)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s)。特殊附加险承保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共有8种具体验别。
①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 Risks)。不论何种原因,从被保险货物装上船开始,6个月内不能运到原定目的地交货的,保险公司负责按全损赔偿。
②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s)。当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仍须按完好货物价值缴纳进口关税时,保险公司对损失部分货物的进口关税负责赔偿。
③舱面险(On Deck Risks)。当货物置于船舶甲板上时,保险公司除按保单所载条款负责外,还赔偿被抛弃或浪击落海的损失。
④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s)。花生、谷物等易产生黄曲霉素,对含量超过进口国限制标准而被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所遭受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⑤拒收险(Rejection Risks)。当被保险货物在进口港被进口国政府或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时,保险公司按货物的保险价值负责赔偿。
⑥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including Kowloon,orMacao,简称F.R.E.C.)。这是一种扩展存在火险责任的保险,是指出口货物到达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等目的地,在卸离运输工具后,如直接存放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过户银行所指定的仓库,保险责任自运输责任终止时开始,至银行收回押款解除货物的权益为止,或运输险责任终止时起满30天为止。在此期间,对发生了火灾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⑦战争险(War Risks)。战争险是特殊附加险的主要险别之一,它虽然不能独立投保,但对其他附加险而言又有很强的独立性。
⑧罢工险(Strikes Risks)。凡因罢工、被迫停工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恐怖主义者或出于政治目的而采取行动的个人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任何人的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失,都属承保范围。按国际保险业惯例,在投保战争险的前提下,加保罢工险,不另增收保险费。如单独要求加保罢工险,则按战争险费率收费。
(二)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不予赔偿的损失和费用。这是为了维护保险人的权益而对承保责任范围作进一步的明确和划分。这种除外责任,一般来说是非意外的、非偶然的,或者说是比较特殊的风险。其责任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1.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发货人的包装不善等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被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就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缺所形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因自然损耗、品质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战争险等特殊附加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2.其他除外责任
战争险的除外责任是指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弹或热核制造的武器导致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三)责任起讫
保险的责任起讫,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承担保险责任的有效时间。被保险货物如果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被保险人有权进行索赔,否则就无权进行索赔。
1.基本险的责任起讫
基本的责任起讫期限通常采用国际保险业惯用的“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Warehouse Clause,简称W/W)。它是指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直至该项货物被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收货人仓库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至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自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2.其他险别的责任起讫
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与基本险所采用的“仓至仓条款”不同,它是以“水上危险”为限的。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是指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自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港的海轮或驳船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为止。如果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从海轮到达目的港当日午夜起算满15日为止,等再装上续运海轮时,保险责任才继续有效。
二、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现行的英国伦敦的《协会货物条款》是1982年1月1日的修订本。与我国现行保险条款相比,其形式和内容都有所不同。该条款共有6种险别,分别如下。
(一)协会货物条款(A)[ICC(A)]
ICC(A)可以独立投保,其责任范围较广,采取“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方式。除外责任有:①一般除外责任,如因包装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船方原因造成的损失,使用原子弹或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②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如被保险人在装船时已知船舶不适航、不适货;③战争除外责任;④罢工除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