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信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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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农村信访知识概述(1)

(第一节)什么是信访

“信访”是“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简称。根据国务院2005年1月5日修订的《信访条例》的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建议、批评、要求的活动。”而人们在一般意义上所讲的 “信访”,则不仅包括群众向政府部门提出的信访,还包括群众向党委、司法、人大、政协、人民团体等机构以各种方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批评或提出要求的活动,这属于广义上的 “信访”。

(第二节)新农村建设必须高度重视农村信访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对我国新农村建设提出了较高要求,但总的来看,随着农村改革和建设的不断推进,一些新矛盾新问题却层出不穷,如果我们不及时疏通和排解这些矛盾和问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将难以实现。

进京上访的案件不断增多,形成多头信访和越级信访。近年来,我国农村地区的信访工作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也面临十分严峻的挑战,形势也不容乐观。

从信访渠道上看:近年来,农民上访往往不经过乡镇一级,而直接寄达省、市、区,特别是进京上访的案件不断增多,形成多头信访和越级信访,增大了信访工作的难度,如果说信访仍是农民表达诉求的一种温和方式,那么进京上访则反映了群众对基层信访部门的不满和不信任。

从信访形式上看,信访行为的组织化和群体化趋势增强,与个体型上访、代表型上访相比较,集体型上访突出特点是有共同利益诉求的信访人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而形成群体,以行动规模化来显示诉求的强烈,并且组织化的程度不断提高,这类案件已成为信访工作的难点和重点。

从信访内容上看:农民信访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①土地问题:如反映两轮土地承包遗留田的户在人不在、婚出婚入、以地顶欠、新生儿要地,以及村集体机动地发包不合理等问题。②村干部经济问题:主要是指乡村干部贪污腐败以权谋私,将农民的款项挥霍。③村务不公开问题:主要指选举或其他村务不公开,影响了农民政治权利的正常行使。④政法部门问题:主要反映地访司法部门徇私枉法或判决不公。

(第三节)当前农村信访的特点

当前,农村信访形势逐渐凸显出5个特性:(1)越级性。部分上访人员片面的认为,只有级别高、权力大的领导人和行政机关干预,问题才能得到解决。一方面,认为只有党政主要领导才能拍板解决问题,要解决问题,非得找党政主要领导。于是出现了一到上访机关,就直奔党政主要领导办公室,围住主要领导要求解决问题的现象。遇到主要领导不在的情况,也不讲明上访原因,听不进一般工作人员甚至是副职领导的劝阻,或静坐等待,或隔三岔五地前来问寻,一旦碰上便缠住不放,要其马上解决问题,给予答复。另一方面,部分上访人员片面的认为,要解决问题就要找上级,级别越高权力越大,越能解决问题,通过上级部门给下级部门施压,以求迅速解决问题。因此出现了村民直接到镇、县、市、省等相关部门上访,到县、镇上访的多,到村级反映问题的少,造成越级上访现象严重。导致镇村工作异常被动,得到上级相关部门通知以后,方才获知有群众上访。

(2)群体性。部分上访人员为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误认为人数越多,队伍越大,越能造成影响,越能引起领导重视,解决的越快,于是便通过串联等手段,纠集几十上百人,通过较大规模集体访形式向各级党委、政府施压。

(3)弃法性。在法制建设仍在进行完善,政府正在积极推行依法行政,未完全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法治环境的今天,公民学法守法意识还不是很强,因此,群众上访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弃法性,许多本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一些上访群众宁访“人”不访“法”,宁愿上访,不愿上法庭。

(4)缠访性。部分上访群众因自己的上访要求在政策范围内未得到完全满足,便认为自己反映的问题没有引起领导重视,于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层层上访,或是到党政机关,反复找到党政领导,缠住党政领导,要求解决问题,甚至出现以跳楼、喝农药和自残等手段相威胁,要求按其要求解决问题的现象。

(5)非法性。在上访过程中,除人数趋多外,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上访群众迫切要求解决问题的心理,蛊惑上访人员采用打标语、围堵行政机关办公驻地、主要领导工作车辆等非法手段,严重影响行政机关正常办公和领导日常工作,有的甚至采取非法手段阻止矿山企业、工厂企业生产,给企业造成相当经济损失,更有甚者,出现推搡、打骂工作人员等非法现象。

(第四节)新形势下农村信访举报问题的特点

农村信访举报的问题是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特殊表现形式。现阶段农村信访举报的问题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1)纠纷类型多。过去,农村矛盾纠纷主要是以家庭矛盾和邻里矛盾为主,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涉法矛盾纠纷占主流,其范围包罗到群众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在农村土地延包过程中,三十年不变的跨度很大,因而不可避免地发生转包、退包、反包、入股、继承或征用等流转行为,相继引发出各类矛盾纠纷,如处理不好,很容易演变成信访、越级访,成为老信访。如:年初调查处理的铁岭镇福长村村民反映林地纠纷的问题,由于连续3年信访仍没有得到解决,成了老信访。

(2)涉及层面广。由于农村信访的起因往往与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如土地承包、免农业税发放、退耕还林补偿、土地补偿款的兑现引发的矛盾,操作不当引发的矛盾,有的甚至牵涉群众少则三、五人,多则几十人,给社会稳定带来了诸多的不稳定因素。

(3)上访几率高。参与农村信访的群众,由于有些信访问题比较复杂,时间跨度长,经办人员有的已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异地任职,有的经办人员已经故世;有些档案资料不全,甚至有的已经遗失后缺少证据,给调查取证增加了难度。另一方面,有些农村信访的群众受“法不责众”“民意难违”等心理因素影响,抱着人越多越有理、问题越容易解决的想法,形成参与人数多、影响涉及面大、局面难控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再加上对政府的不信任情绪,存在“唯大”“唯上”,有了问题不是逐级反映,而是组织群体性上访,或采取越级上访的办法,给党委、政府施加压力。有的信访户,由于期望值较高,往往很难取得满意效果。

(4)调查处理难度大。由于目前农村分户经营,单独生产,群体性活动少、流动人员多,集体制约和监督力相对降低,传统的行政干预已难以奏效。再加上城区职能有限,许多农村信访问题的处理要牵扯到上级多个部门,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调查处理的结果往往很难让群众满意,这个客观上又把矛盾交给各级党委政府,而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精力有限,不可能事事过问,其结果易造成干群隔阂。有的信访举报问题年代已久,时间跨度长,增加了调查处理的工作难度。

(第五节)预防和化解农村信访问题的主要对策

针对上述农村信访问题的特点和产生原因,要预防和解决信访问题,仅靠过去防、压、堵的常规作法是难以奏效的,必须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形成合力,才能取得明显的效果。

(1)要增强做好预防和处置农村信访问题的紧迫性和责任感。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其存在的物质基础和现实意义,往往代表了基层工作的一个侧面。所以,各级各部门必须把预防和处置农村信访问题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到讲政治、讲大局、促改革、求发展、保稳定的高度来认识。一要树立群众观念。对各级干部进行群众路线、群众观念教育,各级干部特别是农村干部要真正做到情为民系、权为民用、利为民谋。二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推诿、不报复。要规范自己的工作,防止因工作原因人为引发矛盾或留有后遗症,引起新的信访问题。三要结合反腐败斗争,认真解决农民反映强烈的大吃大喝、请客送礼、挥霍浪费、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四是要建立领导接访日。按照新的《信访条例》的要求,将一些农村信访问题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归口办理或联合调处,并限时办结。对于那些涉及范围较广、社会影响大、事关各方面利益的农村信访问题,必须制定相应的政策或处理意见,及时予以解决。

(2)要切实加快农村民主和法制建设进程。要以贯彻《村委会组织法》为契机,建立起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各项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一是要强化对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教育。结合农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有针对性地在农村开展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农村干部能依法管理、依法自律,广大群众能依法参与社会事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二要抓好农村干部行为规范的制定和完善,发动群众制订村规民约,实行依法治村。强化镇规民约对农村干部盖房审批、养老金、招待费、交通、通讯工具购置等明确规定实施的刚性,使干部行为有硬性规定和约束。三是加强农村“两公开、四民主、三自我”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会的作用,强化对基层干部的党内监督、民主监督和法律监督。

(3)要从源头抓起,预防和化解信访矛盾。预防和化解农村信访矛盾,关键是要抓好源头工作。一是要深化普法,依法治理。针对新形势下农村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司法部门要采取送法下乡、逐村讲法、赶普法大集等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方式,在农村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普法宣传教育。党政机关干部要学会引导和教育农村干部群众通过司法起诉、法律诉讼等途径解决因权属纠纷、利益分配不公而引发的矛盾。少一些行政干预,多一些法律指导,这样即有利于维护各级党委、政府的良好形象,又有利于维护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监督作用。区主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的对“两公开、四民主、三自我”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高农村工作的透明度。乡镇经管站要加强对村财务的监管力度,严格把好财务的出口关。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村干部公款吃喝、侵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三是要注意感情沟通,热情接访。接访人员在接访时,不管上访人情绪如何都要热情接待,通过“起立让座、一杯水”的行动,收到“火药味道减一半”的效果。再通过将心比心,换位思考,耐心引导,主动争取上访人的信任和理解,这样既稳定上访群众的情绪,又为解决问题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从多年的信访接待中得出,纪检监察干部认真的工作态度,文明礼貌的接访,耐心和蔼的解答,为做好超前防范、预防和化解信访矛盾奠定了可靠的基础。

(第六节)农村信访问题的难点

农村信访问题大多数是人民内部矛盾,尽管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千头万绪,但根据几年的信访调查处理显示,目前农村信访问题的难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少数农村基层干部素质不高。从近几年查处的农村基层干部涉及到两镇一办10个村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①少数农村干部政策水平低。由于有些村干部文化素质偏低,平时不注意学习,对党的方针政策理解不透,造成政策执行上有偏差,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②少数农村干部思想水平低,观念陈旧、落后。与现行形势和上级的政策要求不相适应,甚至有的干部思想水平落后于群众,让群众瞧不起。③有少数农村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工作方法沿用过去的老一套,甚至用人民公社时的工作方法、思想来解决现有的矛盾,有的在说话时带有文化大革命时的色彩,这些想法和做法,或多或少带到现阶段的工作中去,突现了那时的工作方法与现阶段工作的矛盾。④少数村干部思想素质低。认为当了干部,就可以凌驾于人民群众、凌驾于组织之上,滥用职权,生活腐败,有的以权谋私,独断专行,大吃大喝,违法乱纪;有的村干部,搞宗族帮派,巩固自己的干部地位;有的打击报复对自己有意见的村民;有的不是自己宗族成员当上村领导,就向上级党委政府施加压力,抱着不整倒对方决不罢休的想法,组织群访和越访。

(2)农村民主化进程不到位。1997年中央提出,对村一级实行民主管理,村民自治推行财务、村务公开。但是,我们有的村干部,搞“一言堂”“糊涂账”,习惯于暗箱操作,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务收支情况、误工补贴、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和使用、计划生育指标、宅基地审批等等,不向村民公开。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和村民知识水平、法律水平、法制化观念的提高,这些村干部的工作与群众的要求越来越不适应。有的流于形式假公开,由于搞吃喝玩乐,不敢向村民公开,导致群众的上访、越级访不断增多、激化,有的甚至发展成为群体性的上访问题。如:桦林镇的桦林村、安民村此类问题比较严重,部分村干部也得到了党纪追究。

(3)法律法规不尽完善。近年来,我国法律法规较多,与改革开放初期得到了较大的完善,但就农村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存在一些盲区,有些纠纷的解决,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规范,有些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等一些标准的应用上同农村土地所有权之间矛盾,有时存在着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的问题等等。这些不完善的法律、法规、导致有些刁民钻政策的空子,有些只顾个人利益造成新的矛盾,造成干部与部分村民的对立,大部分村民与少数村民的矛盾。同时,有的村民利用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明文规定进行信访。因此,对群体性上访、集体上访出现无秩序时,无明确的处罚规定,而使有些动机不纯的人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有恃无恐,加上有些地方为了家事不外扬,宁人息事,花钱买平安,使一些群访者得到了一些不应有的实惠,也助长了一些动机不纯者的气焰,在一定程度起到了鼓励群众上访的负面作用。如桦林镇居民叶淑芹钻法律的空子,带领部分村民缠访、越级访、集体访,并收取回扣,成了上访专业户。再如,近期查处的桦林镇安民村村干部给越级上访人报销费用,都为无序信访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第七节)多措并举,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农村信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