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信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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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做好信访工作常识(2)

(10)职工要求解决工作调动、工资待遇、工龄计算、退职、退休、离休问题,按业务系统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属企业单位的,由劳动部门和工会协助处理,属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由人事部门协助处理;属各级党委系统的,由党的组织部门处理。

(11)有关农村经济政策,农、牧、渔、副业生产和农村乡镇企业等方面的问题,农村村民与村集体之间的房产、水面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等问题,由农业部门处理。

(12)有关水利纠纷、水库移民安置等问题,由水利部门处理。

(13)有关林业政策、林业纠纷方面的问题,由林业部门处理。

(14)城镇街道企业方面的问题,按业务范围,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15)有关城乡建设规划、城镇房屋的管理,房屋政策,乡镇、工矿区住宅的规划、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等,由建设部门处理。属于企事业、机关、学校占用私人房屋问题,由占房单位所属系统有关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由建设部门协助处理。

(16)有关城乡环境保护、环境污染,以及由此产生的有关纠纷等问题,由环境保护部门处理。

(17)有关国家的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违法占地以及土地有偿转让等问题,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处理。

(18)有关揭发检举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截留国家税收,反映单位亏损、浪费等问题,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重大问题由审计部门处理。

(19)有关违反海关法规方面的问题,走私和违章案件的控告、申诉,由海关处理。

(20)有关涉外经济贸易纠纷,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处理。

(21)有关国内法人之间及城乡个体经营户、农民同法人之间经济合同的纠纷仲裁等方面的问题,城乡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问题,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22)个体工商业、城乡集市贸易的税收和违反税收法规的处罚等方面问题,由国家税务部门处理。

(23)有关四化建设方面的建议、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等问题,按问题性质,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24)有关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科技法规、科技规划、科技成果的利用和管理,科技成果的奖励、纠纷等方面的问题,由科委处理。

(25)有关科技干部政策,科技人才的培训、职称评定、高级专家的管理、出国留学生的派遣和回国分配等问题,分别由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由人事部门协助处理。

(26)有关公办、民办教师,业余教育,学籍、学历、大中专毕业生的分配,申请自费留学以及招生工作等方面的问题,由教委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27)有关侨务政策,归国华侨、侨眷和港澳同胞要求安置或要求为国内亲属落实政策等问题,由侨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28)有关少数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方面的问题,由国家民委处理。

(29)有关宗教方面的问题,由国务院宗教事务管理局处理。

(30)有关原工商业者、民主党派人士、起义和投诚人员、爱国人士、台属、台胞落实政策,台胞要求定居,右派复查和改正后的有关遗留问题,特赦人员的问题,由党的统战部门处理。

(31)有关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纠纷,麻风病、传染病的防治,职业病的诊断标准和防治工作,农村卫生院的业务管理等问题和个体开业行医等问题,由卫生部门处理。

(32)企业、事业单位所属职工医院的医疗事故等问题,由各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卫生部门予以协助。

(33)临时工、合同工、民工因工致残、死亡和要求治疗、抚恤等问题,按业务系统分别由有关部门处理。

(34)有关工伤鉴定的问题,由各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卫生、劳动、工会等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35)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问题,由计划生育委员会处理。

以上各条未列入的问题,均按来信来访人员反映问题的性质或所属系统分别归口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五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信访应遵守的要求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信访条例》规定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这也是信访工作人员的基本守则。

(第十六节)收到信访事项,应当在15日内分别按哪些方式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1)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3)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4)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2)项至第(4)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七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如何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八节)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十九节)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经调查核实,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1)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二十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二十一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怎样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什么样的建议。

(第二十二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哪些事项

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1)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2)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3)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4)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二十四节)建立一只高素质的信访工作队伍要提高哪“五种能力”

一是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善于运用理性思考和战略思维推动信访工作;二是提高按照客观规律办事的能力,善于研究和解决信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三是提高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善于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四是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善于运用现行法律和政策协调不同利益关系;五是提高把握全局的能力,善于进行宏观指导。

(第二十五节)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

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2)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3)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二十六节)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1)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2)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节)建设全国信访信息系统,要按照什么原则进行

建设全国信访信息系统,要在国家信访局统一部署和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方案,共同建设,颁布实施,互联互通,协同工作,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八节)为了充分发挥信访工作机构在处理信访事项的条例规定

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强化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促进信访问题的有效解决,条例对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定位、工作原则以及工作机制等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二是,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