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5月18日)
《国有资产法(草案)》如何表述增强企业活力的问题,我的意见集中起来就是草案必须充分体现“四个分开”。
一是政府行政职能与国有资产管理职能要分开。“政资分开”,是蒋一苇同志最早提出来的。他认为,政府的行政职能、社会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职能三者应该分开。目前,人们对“政资分开”无太大原则分歧,只是由哪个部门组织具体实施有些不同意见。对此,草案应予明确。
二是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经营分开。即政府职能中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与企业经营要分开,这是最终实现政企分开的基本条件,也是企业摆脱政府附属地位的基本条件。直接与企业发生关系的是资产经营部门。深圳成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其目的也是实现政府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分开。这方面的经验,立法可作参考。
三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谁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现在有的政府部门想争做这个代表,我认为应慎重。道理很简单,这样做不仅不利于政企分开,而且有可能进一步强化政企不分。所有者与经营者必须严格分开。即使一些投资主体多元、国有资产占大部分的联合企业,或者由多个国有企业投资持股的企业,其董事会作为具有法人财产权的代表和企业的经营者职能也要严格分开,也不宜由原行政主管部门官员摇身一变为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负责人。这方面最明显的例子就是“翻牌公司”,这种“公司”的头头既是“婆婆”(政府部门原负责人),又是“老板”(“翻牌公司”现负责人),这样的“公司”不脱胎换骨,所属企业搞活也难。我多次说过,不赞成什么“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各有各的责任,也各有各的权利,没有必要再加上某某“领导下”的某某“负责制”,这种体制,难以避免“借口集体领导而无人负责”的危险。长期以来,我们有一种习惯,只要冠上领导二字就什么都想管。其实董事会和总经理职责范围不同,各司其职,互相制约。法律草案只明确各自的权限与责任即可,不必规定谁“领导下的”谁“负责”制。
四是税利分开。非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全归企业,因此它活。而国有企业纳税后,不仅要上缴部分利润,还有各种名目的社会负担,没有多少“自主钱”。我很欣赏山东济宁市政府提出的国有企业税利分开的八字方针:税保财政,利活企业。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纳税是企业的义务,也是守法的重要内容。但在企业完税后,所剩利润应留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更新设备,或上交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用于再投入。企业没有这点自主钱,何来生产经营自主权!没有这点自主权,又怎样进入市场,怎样使国有资产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