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科普读物人的行为选择与生态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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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生态道德的基本原则

道德规范现象,特别是比较完整的道德规范体系,总是直接表达着一定社会或阶级的义务、责任、命令和要求,它在道德类型中居于显著地位,为各种伦理学说所特别注意研究。这对于生态伦理学来说,也是不例外的。因此,从这一章起,就将以生态道德的规范体系为主,集中研究生态道德规范现象。

在人类社会生活中,道德规范现象是相当广泛的。人们的一切社会行为,不论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还是人和自然关系中的行为,也不论人们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都无不遵循着或贯穿着某种道德准则。在这个意义上说来,可以认为,“循规蹈矩”乃是人类社会行为的重要特征。如果从人的行为总体上看,每个人不仅遵循着多种道德准则,而且各种道德准则之间还存在着错综的交织关系。认识和确定生态伦理学的基本准则,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概括生态道德原则的客观依据

生态道德的基本原则是生态道德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所应遵循的根本指导原则。确立生态道德基本原则的客观依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反映当代社会经济关系和人类利益的根本要求

现代科学表明,地球与它相邻近的宇宙空间的自然条件包含了社会产生的一切必要的前提。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依赖于自然环境,在当今时代,尽管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空前增大,但人总是还生活在自然中;自然条件对社会的性质、形式仍发生一定的影响,能加速或延缓社会的发展。

在当代,由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人与自然之间进行物质、能量交换的复杂程度提高,而使整个社会的经济关系以及人类利益出现了新的特点:一方面,人类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空前提高,开始了左右自然发展的趋向;另一方面,人类对自然界的全面干预,又在破坏着自然界的整体优化发展。这就是说,整个社会的经济关系以及人类根本利益起了质的变化,人类已经不可能单纯从人类社会本身来发展社会经济,或者仅考虑人类的利益,而必须从人与自然之间的利益关系来考虑。这是因为:其一,人是自然的产物,自然界是人类社会产生的前提。马克思在谈到人与自然的关系时,首先肯定的就是,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因而人必须服从自然规律。其二,自然界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在影响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自然条件中,不论是对整个人类历史时期发生永久作用的自然因素,还是在人类历史的不同时期以不同的效能发生作用的自然因素,都对人类的生产和日常生活起重要作用。其三,人通过自己的劳动与自然界发生联系,并协调与自然的关系。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首先必须能够生活,而为了生活,必须进行物质生产劳动来满足自己的衣、食、住、行等需要。人类是从自然界获得自己的生存资料的。

人与自然的利益关系,不仅表现为上述三个方面,而且还表现为人类通过劳动与自然界进行物质交换,促进人类与自然界的互补作用。人通过劳动创造和展开人类的历史。劳动是人与自然界发生关系的桥梁。黑格尔对此作了很好的论述,他认为,人通过工具(中介)作用于自然界,人发明、制造和使用工具是用自然界反对自然界,用掌握到的自然物来反对另外的自然物。人类的生产劳动,创造了“人化自然”,推动了自然界的进化,这种进化又反过来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

新科学技术革命及网络时代的到来,使人的活动范围和影响自然的能力空前扩大了,把以往人与自然之间潜在的利益关系更充分地显露出来,更自觉地意识到,在人与自然之间建立一种新的关系的迫切性,从而把道德调节的范围扩大到人与自然的关系。维护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发展原则以及人类利用和开发自然的人道主义原则,正是完成着“人―自然”道德的使命,即以自己的精神―实践手段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使自然能够长久地、充分地、尽可能完善地为人的升华和人类的文明进步服务,调节和维护“人类共同利益”。

2.从总体上直接回答人类利益和自然利益的关系问题自然界是由各种物体相互联系组成的有机体系,它的各个部分,各个层次互为目的和手段,具有自组织功能,形成自然整体,这种自然整体一般叫做生态系统。生态系统的进化、发展,是沿着“平衡―不平衡―新的平衡”的线路发展的。

就生态系统而言,生态平衡是生态系统维持相对稳定性,以利生物正常地生长发育和完成生命周期的必要条件。人类的全部经济活动,都是在生态平衡的条件下进行的。生态平衡是人类积极干预的对象,又是人类力图实现的状态和目标。人们认识生态规律,是要通过建立自然界的平衡状态,促使系统内部各因素的协调发展。但是,自然系统的运动以及人的活动,又不断地破坏平衡,因此,我们的任务是,按照客观规律,自觉地创造各种条件,使人类的利益和整个自然的利益得到和谐发展。

近几十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急剧提高了的生产力不断扩大对自然资源的利用,由于人们掠夺性的“征服自然”、改造自然,自然界的整体性被忽视了,已使自然界的美妙秩序遭到破坏,出现了超越民族和国家的全球性生态危机。生态危机是表明人类活动与自然环境关系的一个概念,主要是由于人类不合理的活动,导致基本生态过程,即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的破坏,生命维持系统瓦解,从而危害人的利益,甚至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维护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发展原则,明确地告诉人们: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在生态系统中的作用必须有个清醒的认识,不允许在对自然界中造成的变化引起的后果缺乏足够知识的情况下任意利用自然条件。人类利用和开发自然的人道主义原则表明:人在自然面前,不是掠夺者,而是建设者;不是颐指气使的主人,而是平等相待的伙伴。损害自然就是损害人类自己;拯救自然就是拯救人类自己;自然的崩溃就是人类的崩溃;关心自然的命运就是关心人类自己的命运。这样,也就从整体上回答了人类利益和自然利益的关系问题,即是以追求整个自然利益为基础来调节人类利益和自然利益的关系。所以,我们把这两个原则看做是生态道德这一规范体系的基本准则。

3.在生态道德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以道德规范体系本身来看,原则和规范的区别,不是绝对的。一般地说,道德基本原则是对人们行为上的道德要求、命令和标准,不仅具有指导性,而且具有约束力,就是说也具有规范的意义。道德规范,从一定意义上说,也可以看做是具体的道德原则。但是,作为道德规范体系的基本准则,必须体现人们之间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关系,具有最根本最普遍的指导性和约束力,对于同一规范体系中的其他成分具有统帅作用和支配作用。

严峻的生态现实,迫使人们必须树立现代生态意识,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现代生态意识必须以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理解为基础。对现时代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认识包括对自然环境整体性规律的认识,以及人类为维持对生命有益的自然界状态在活动中必须考虑的其他规律的认识。所以,我们可以认为,维护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发展原则,人类利用和开发自然的人道主义原则具有最根本最普遍的指导性和约束力。它体现了人和自然之间最根本和最重要的道德关系。由于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积极的、占主导方面的是人,道德活动的主体是人。因此,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具有合理调节相互关系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依据和谐发展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我们便可以发挥人特有的主观能动性,用积极的方法去认识把握自然规律,寻找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方法和途径。

4.从行为准则上使生态道德有别于其他道德类型的最根本的标志

不同道德类型的行为准则,往往既有不同的部分,又有相同、相似或相通的部分。那些相同、相似或相通的行为准则,有的只是表达形式上的相同、相似或相通;有的还包含着内容上的相同、相似或相通。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行为准则,都能单独地表现不同道德类型的本质区别的。所以,道德原则必然是不同道德类型在行为准则上相区别的最根本和最显著的标志。

从行为准则上使生态道德有别于其他道德类型的最根本的标志,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合理调节人类自身的行为,改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社会共同的道德责任。维护和改善生存环境,应该成为每个公民具有的“生态道德”;第二,“人―自然”道德,是人类在发展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过程中,人与自然发生冲突并加以调节的反映;第三,“人―自然”道德所反映的现实关系,是人与自然界的关系,它要调节和维护的是“人类共同利益”。

综上所述,我认为,维持生态系统平衡的整体性原则,维护人和自然关系的和谐发展原则以及人类利用和开发自然的人道主义原则是生态道德的基本准则。生态道德原则作为一种律令,在任何环境和任何条件下,都要求人类去执行,去遵守。它是人类道德行为所要遵循的基本纲领,指明了人类道德行为的总的社会方向,这就是树立人与自然交往的行为标准和理想人格类型,形成热爱大自然,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社会道德风尚,培养人们在与自然交往中应有的道德意识、行为和品质,从而提高人类精神文明的水准和生态道德境界。

(二)生态道德的基本原则

我们在对生态道德基本原则的客观依据进行分析概括的基础上,提出了生态道德的三个基本原则,下面我们分别作阐述。

1.维持生态系统平衡的生态整体主义原则

自然生态系统是一个有机整体,对这个整体的某一部分的损害和破坏,达到了一定程度,都必将导致有机整体的失衡,影响有机整体的协调发展。上个世纪以来,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的世界性生态环境的恶化,其根本原因就是各个国家、民族以及团体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上,一方面只从各自的局部利益出发,另一方面根本没有意识到局部环境的破坏对生态整体的影响。生态伦理学既然以调解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为使命,就必须从生态整体的角度来思考这种关系,借以建立自己的理论体系,这就是说,生态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就是生态整体主义原则。只有在这一原则指导下,生态伦理学才能建构成科学的理论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规约人类的生态行为、改变人类的生态观念;才能使人类与自然的冲突得以缓解,并朝和谐的方向发展。

(1)确立生态整体主义原则的根据

把生态整体主义原则作为生态伦理学的基本原则,既有理论方面的根据,也有事实方面的根据。

从理论根据看。首先,哲学上关于“个人与社会”的辩证关系的论述是确立此原则的理论基础。作为哲学范畴的“社会”,它包含着整体或全部的意思,是相对于作为哲学范畴的个人而言的。个人与社会之间是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即辩证统一的,这种关系实质上是:个人总是社会中的个人,而社会总是由个人组成的社会。作为个体的人,其人生价值的实现,生命创造力的发挥,生命过程的完结等一切人生活动都不是也不能是孤立的,他必须依赖于某一社会团体,与这个社会团体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作为社会中的个人,他一方面要接受来自社会内部的种种制约,承担为这一社会团体所必需的义务和责任。另一方面,他也有权享受这一社会团体中的成员应该享受到的一切权利。只要权利不尽义务或只尽义务而不赋之以权利,都是对“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辩证关系的错误理解。个人利益的满足是以社会为他提供充分的条件和足够的物质财富为前提的。由于个人欲望的无限,而社会所能提供的条件和财富的相对有限,构成了二者之间永远无法消除的矛盾,所以,当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发生冲突,并因个人利益的满足而严重危害社会利益时,个人利益必须服从社会群体利益,否则,个人所赖以存在的社会这个前提便受到了损害,个人利益也不可能得到真正的满足。

如果我们用宇宙这个长镜头将“个人”与“社会”这两个范畴放大,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放大为“人类与整个生态系统”的关系,那么,社会就相当于整个自然生态,而个人就相当于人类,二者之间的关系也是相互对立、相互统一的。人类来源于自然。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自然,而为了生存和发展又必须支配利用自然。所以,人类与自然之间的矛盾是永恒的。生态伦理学认为人类必须尊重自然,爱护自然,自然生态整体的利益高于一切,在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中,必须坚持生态整体主义原则。

其次,从生态学研究成果看,整个生态系统内部的各个子系统之间,子系统内部各个要素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的,对子系统内部某一要素的损害或对某一子系统的破坏,都会对这一子系统或整个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危害。比如,森林植被是地球生态系统的最关键因素,也是地球健康状况的一项最重要的指标,对森林植被的破坏,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栖居于森林中的野生动物的灭绝;因失去森林对气候的调节作用所造成的干旱少雨,以及一定范围内对农业的危机;抵抗沙漠侵袭能力的减弱。另外,科学家认为,目前地球气温持续上升的原因之一就是森林植被的严重破坏造成的。农药的大量使用已经融进母亲的乳汁和南极企鹅的肝脏这一事实,就足以雄辩地证明动植物之间那种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作用。因此,按照规律,人类与自然之间应该建立一种充分适应、和谐相处的关系,对人类的任何自然行为进行价值判断时,都必须以生态整体利益为标准,用生态整体主义原则指导人的自然生态行为。

从实践根据看。为了人类共同的利益而成立的国际性环保组织和世界性环保运动的兴起,为此原则的确立准备了客观实践的基础。

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仅带来了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物质生活的满足,人生观、世界观的变革,而且拓展了人类生存的空间,开阔了人们的宇宙视野,连接起人类的共同利益――我们只有一个地球。科学已经证明,对生态环境的关心爱护并不是哪一部分的要求,环境的利益从根本上既是打破区域、打破国界,属于全人类的。我国的长江流经九个省之后,注入东海,冲进太平洋;欧洲的多瑙河穿越八个国家的国界;海湾战争中,因为石油大量燃烧,严重污染了流动的大气层。致使我国的喜马拉雅山顶落下了黑雪。这些众所周知的事实说明人类环境的利益的不可分割性。自从环境的警钟敲响以来,国际间的理论探讨和综合治理工作在不断加强。

20世纪中叶以来,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系统认识,深刻揭示了工业繁荣背后的人与自然冲突,对传统的“向自然宣战”、“征服自然”等理念提出了挑战。1962年,美国生物学家卡逊发表了《寂静的春天》一书,用触目惊心的案例、生动的语言阐述了大量使用杀虫剂对人与环境产生的危害,敲响了工业社会环境危机的警钟,标志着当代环境文化的兴起。1972年,由科学家、经济学家和企业家组成的民间学术组织――罗马俱乐部发表了《增长的极限》研究报告,尽管该报告中的观点有些片面和悲观,但是其中提出的自然界的资源供给与环境容量无法满足外延式经济增长模式的观点,警示了人们。同年,联合国召开人类环境会议,发布《人类环境宣言》,宣告“维护和改善人类环境,已成为人类一个紧迫的目标”,号召各国政府和人民关怀地球这个小小的行星,申明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是人类庄严的责任。1980年联合国发布《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它的目标是,要求各国采取行动,保持基本生态过程和生命维持系统,保存物种遗传多样性,保证生态系统和生物物种的持续利用。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我们共同的未来》,系统阐明了可持续发展的含义与实现途径。标志着环境文化的理念开始成为人类共识。

国际性环境保护组织――绿色和平组织,以维护生态平衡为纲领,要求建立“具有人道的和生态学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的经济制度”,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西方得到了广大青年的拥护,正在成为一股强大的社会力量。总之,这种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的国际性组织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为生态整体原则的确立准备了坚实的客观实践基础,为生态整体主义原则在人类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发挥作用提供了广阔的前景。

历史上,由于人类盲目追求发展,造成了生态环境的严重恶化,这一深刻教训说明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如果不坚持生态整体主义原则,不从生态整体的利益出发来选择人类行为,人类必将自食其果。

自人类在地球上出现以来,自然界就不再是一个按照缓慢节奏进行演化的纯自然系统,而是逐渐地变成人化的自然系统,它的一切变化都无不打上了人类意志的印记。随着人类对自然的不断征服和改造,曾带来了人类文明的高度发达和“人定胜天”自豪感的不断增强。然而,人们我行我素、“各自为政”,为了民族、团体的局部利益,对大自然进行了疯狂的掠夺。沙漠的扩张,森林的消失,物种的灭绝,臭氧层的破坏等都是因为人类缺乏生态整体意识,缺乏生态整体价值观念造成的。人类与自然的矛盾空前尖锐化,要求人类必须从价值取向的角度检讨人类对自然的态度,以生态整体利益为标准来判断人类对自然的行为价值。

(2)生态整体主义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第一,坚持共生共荣、协调发展。在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中,人类既是自然的操纵者,又是自然的栖居者。人类要生存与发展,繁荣与昌盛,但要以自然生态系统的正常、健康运行为保证和前提。人类未来的命运与自然界的命运紧密相连。生态整体主义原则要求人类必须与自然界共生共荣,协调发展,片面追求人类的发展,只求人类利益的满足,必然要把生态―环境危机这把“达摩克利斯剑”架到自己的脖子上。

实现“共生共荣,协调发展”,要依赖于现代科技手段的运用。科技的发展,丰富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为保护生态平衡,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各种手段。在这方面,美国就是一个典型,自上世纪60年代末以来,他们借助于较为发达的环境科学技术,对环境进行综合防治,预测科技进步、生产技术革新给环境带来的后果;全面评价资源、能源的开发利用对环境的影响及其经济效果等。生态系统的运动规律有着相当的稳定性。而且,有些自然物质只要补救及时,方法得当,还能使之“死而复生”。英国的泰晤士河经过多年治理之后,已经鱼翔浅底,燕鸣柳畔。只有共生,才能保证人类的繁荣;只有协调发展,才能确保人类的长久利益。

第二,坚持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相结合。自然界的平衡发展,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如果人类为求生存和发展,以破坏自然平衡为代价,那么,生存和发展也只是人类的一种空中楼阁式的美好愿望。生态整体主义原则要求人类必须从生态整体利益出发来思考人类的利益,把人类的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结合起来,在保证长期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来追求生存和发展。

所谓长期利益,是指保证人类赖以生存的前提条件的存在,即自然生态系统持久平衡地运行。所谓短期利益,是指人类每时每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在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的相互关系中,一方面,当短期利益的满足损害长期利益时,短期利益必须服从长期利益,以保证生态整体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为了保持生态平衡,人类还必须付出经济代价,运用科学技术手段,使那些再生资源得到不断的补充,治理好生态环境。

2.维护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发展原则

人类自从诞生之日起,就与自己周围的环境融为一体,从自然环境中索取生物资源、适应着自然环境的变化。人类离不开生态环境,就像婴儿离不开母亲一样,但随着人的能力的加强,人类已从“自然崇拜”进入“自然主人”之境地。人类越发展,则越使人类渐生出一种对自然的价值观:人类应该成为自然的主人,让自然为人类服务。在这一价值体系的指导下,人类在几百年的时间内所创造的生产力和物质财富比以往几千年的总和还要大得多,控制自然、利用自然的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手中掌握的能量已经可以将整个地球毁灭几十次甚至几百次,开发的对象已经扩展到地球深处、海底矿藏、大气层、外层空间和其他星球,人类陶醉于征服自然的巨大胜利之中。但这种发展和胜利是有代价的:自然生态受到了几乎无法弥补的破坏,地球环境出现了灾难性的变化,人类正在成为自己活动的牺牲品。不仅现代人类的生存甚至未来人类的生存都受到了致命的威胁。

面对如此现实,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反思自己的活动和行为规范,认识到了人与生态环境共存亡这一真理。传统的生态价值观受到挑战、指责和修正,一种以现代人类实践活动为基础,以促进人类与生态和谐发展为内容的新的生态价值观正在日益深入人心,并转化为人们的活动方式、行为规范和评价标准。

人类的活动是有意识的自觉行为,是在自己的观念指导下进行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有什么样的观念就有什么样的活动。正像人类活动时生态系统的破坏是在人与自然相背离,人可以为所欲为地对待环境的观念支配下进行的一样,人类维护生态平衡的活动也必须形成人与生态相统一的生态观念为前提。

维护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发展原则正是代表了这种新的生态价值观念,指导着人们的活动方式、行为规范和评价标准,即人类不仅是地球生态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是唯一能够自觉行动的部分,人类对生态系统的平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人类的生存有赖于人与生态的统一,不仅要考虑现在的生存,而且要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更适宜于生存发展的地球,肆意破坏生态平衡,不仅会给现在的人类带来不利影响,而且是对未来人类的犯罪。人类应该追求生活的幸福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但幸福生活并不能以掠夺自然、造成生态危机为代价;为了更大的幸福和更长远的利益,个人必须学会自觉地克制自己,有所追求也有所约束。

过去的生态价值观在当代之所以屡屡失误,根本原因就在于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上坚持了错误的立场。维护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发展原则,明确地指明人和自然的关系是一种平等和谐的关系。人在征服自然时,不是仅仅将自然看做敌对的对象物,而且也看做是自己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对象物。人类对自然的每一个胜利,只能理解为人与生态环境所达到的更高一级统一的阶梯,而不能理解为人类脱离自然的又一步。在古老的东方文明中,就已蕴涵着人与自然相统一的生态价值观:人是自然中生成的,“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人又是在自然中发展的,顺应自然规律可使人生达到最大的幸福,人的最高理想就是达到与自然融合在一起“天人合一”、“与天地同参”。相反,如果把人看做高于自然或统治自然的主人,就会把自己同生态环境对立起来,最后只能毁灭人类自己。

美国生态学家B?德沃尔在《深刻的生态学运动》一文中曾说:“人既不在自然界之上,也不在自然界之外,人是不断创造的一部分。人关心自然,尊重自然,热爱并生活于自然之中,是‘地球家庭’中的一员,要听任自然的发展,让非人的自然沿着与人不同的进化过程发展吧!”这种观点虽不免有“矫枉过正”的味道,但认为人是地球家庭中的一员这一点是相当正确的。

维护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发展原则肯定了人与自然的统一是相对的、动态的统一。人类应该积极地调整自己与生态的关系,不断从生态不平衡过渡到生态平衡。人虽然是自然的一部分,但却是最有智慧、最有能力的一部分,是自然发展的最高阶段,他可以主动参与并有计划、有目的地改变自然环境,不断克服生态在自然进化过程中形成的不合理、不适宜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因素,使自然成为人化的自然。在自然与人的关系这一问题上,正确的态度是既不能将人与自然对立起来,也不能肆意贬低人的地位,将人类与自然万物混为一谈,既应该认识到人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自然环境,人与自然是密切联系的,“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相互制约”,“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是在他们的环境中并且和这个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同时应该认识到,人有责任、有义务保护自己和其他生物生存所依赖的生态环境,维护包括非生物、生物和人在内的生态平衡,这种维护只有人才能做到,也是人类具有高于其他生物价值的重要表现。

3.人类利用和开发自然的人道主义原则

地球早在人类产生之前就已经存在,并按自己的规律运动发展着,形成了地球上生态的平衡。自然万物在这一平衡中通过进化而占有一定的地位,具有一定的功能,任意排挤它们,排挤它们的功能,只会给生态平衡带来损害。从这个意义上看,人要维护生态平衡,就必须尊重自然万物的生存与发展权利。

尊重自然万物的生存权利,从人与自然统一(天人合一)中寻找人的本性,曾经是中国人世界观和人生观的基本内容。以此为基础,古人很早就论述过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性并自觉地从事着这类活动。相传商汤曾命令一个四面张网捕鸟的人撤去三面网,让大部分鸟逃去,返回到大自然之中。孔子曾提醒过人们“覆巢毁卵,则凤凰不翔”。他的弟子在《礼记》中还规定,“不麝不卵,不杀胎,不歼夭,不露巢”,形成了较早的保护野生动物的条例或规范。但是,中国传统伦理往往只是注意人、注意人与人的关系,具有重人伦轻物理的倾向。古代的天人合一说,虽然提出了人与自然的统一,但它主要是在本体论意义上使用的,在道德上并没有产生相应的积极影响。

(1)确立人类利用和开发自然的人道主义原则的根据随着人类对自然的利用与开发不断向广度和深度的方面推进,特别是20世纪下半期以来,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关系问题愈益严重地摆到了当代人类的面前。这就是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它们表明:人与自然界、与自己的生活环境之间的紧张关系已经发展到非采取果断措施不可的地步了,否则,将不堪设想。人类是这些环境破坏和污染的始作俑者,人类如果不悬崖勒马,继续为所欲为,迫使大自然界向无机界回归,那么,包括人类在内的一切生命形式将毁灭殆尽,永远沦丧。这当然不是人类所希望的。

这样,人类在认识和试图解决这些问题的时候,也就遇到了一种观念的挑战,这就是在生态与环境领域表现出来的人道主义的新含义。写在16世纪的人文主义旗帜上的那些文字告诉我们:人是宇宙的至高无上的主宰,大自然的理所当然的征服者,地球上的一切生灵可以任其处置、宰割,只要人认为需要这样做。这种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人道主义”解释,曾经在人们的头脑中存在几个世纪之久而不被怀疑。

无疑,人类在自己发展的早期,由于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和认识能力的局限,无法掌握自然力及其运动变化的规律,因此,在自然力凶猛发作时没有保护自己的能力,无可奈何地承受着来自大自然的种种摧残,吃尽了自然力的苦头。换言之,人类为了自己的存在和发展,曾经付出沉重的代价。后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认识的逐步提高,人类变得聪明了。人类为了摆脱自己在自然界面前的困境和被动屈从的局面,变不利环境为有利环境,于是开始了改造自然的伟大进军。这种进军从近代以来达到了空前的规模和程度,也正是在这种改造和“征服”中,现代科学技术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无疑“征服自然”的观念,在人类为改变自己的不利环境,创造自己生存和发展的正常生态条件的斗争中,曾经有过一定的历史合理性和积极意义。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人类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我行我素,可以不顾大自然本身的承受力而对其进行永不餍足的“索取”,可以恣意破坏亿万种生物在相生相克中得以生息繁衍的生态平衡。否则,生态平衡遭到了破坏,人类不仅无法得到幸福,反而丧失已有的一切。关于这一点,人类已经从切身体会中深深地感受到了。

综上所述,从生态规律的角度来认识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认识生物圈“失衡”的原因,使人类对大自然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生态行为自觉地置于科学世界观和发展观的指导之下,这是生态伦理学中的人道主义原则的哲学基础。

与此相联系,如果从生态道德行为评价的角度来认识生态问题,反思人类对生态环境的所作所为,从而对大自然树立起一种人道主义的态度,也就更具有迫切性。这种人道主义赋予人的生态观以更加自觉的和内省的自我约束性质,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生态道德要求的更高层次。这种内省的人道主义凝结了当代人类对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最深刻领悟的结晶。它集中地表现在这样一个问题的思考中,即:“人,你是谁?是掠夺者还是大自然的朋友?”对待自然是掠夺还是保护?是摧残还是珍惜?这既是从生态学角度区别是非的标准,也是从人道主义角度区分善恶的标准。或者说,区分善恶的伦理道德标准,既适用于人的社会行为,也适用于人对自然界的行为。在社会领域,欺凌人、虐待人是反人道的,而践踏大自然、滥伐滥砍森林、滥捕滥杀动物同样是反人道的,理所当然地应该受到社会舆论和个人内心信念的谴责。长久以来,我们人类总是受惠于大自然,无偿接受大自然的恩赐,而今却是到了人类以百般珍惜、爱护、恢复与建设努力来回报大自然的时候了,也是到了把我们的价值观由“索取”向“奉献”转变的时候了。

(2)人类利用和开发自然的人道主义原则的内容和要求人类利用和开发自然的人道主义原则要求人们:用尊重自然的态度取代占有自然的欲望;用爱护自然的活动取代征服自然的行为;用人类保护自然的自觉调节来取代自然本身的自发调节,用人对自然的义务感来偿还人对自然的占有和利用。

这一切都表明,人类必须合理地利用和开发大自然,必须以人道主义的原则对待大自然。荀子虽然提出了“制天命而用之”的进取性自然观、实践观,但也同样注意不破坏生态本身的运行规律。《荀子?王制》中说:“修火宪,养山林薮泽草木鱼鳖百索,以时禁发。”“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鱼、鳖、鳟、?孕别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灭其生,不绝其长也。”我们现在正应该大力提倡这一正确的观念,使之转化为全人类的生态意识和精神。

人类利用和开发自然的人道主义原则表明,自然物也有它的权利和地位。这一思想必然促使人们开始将善恶观、良心、正义、义务等观点推广到自然生态上去,形成新的生态价值观。如果人类在自己的活动中侵犯了自然物的地位,剥夺它的存在权利,就会导致生态秩序的破坏,就是非正义的,不人道的。换言之,人类生存于生态系统之中,是地球中的一员,地球生物圈的命运与人类的命运息息相关,人类不仅对自己负有责任和义务,而且对地球生态系统负有责任和义务。人类利用和开发自然的人道主义原则一旦渗入到人的情感,意志中,成为人自己为自己提出并主动自觉履行的义务,那么,对于人们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的行为活动,便会起到约束和指导作用。

我们肯定人类利用和开发自然的人道主义原则是生态道德的基本准则,是要求人类必须尊重自然万物的生存与发展权利,最终是为了维护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尊重自然万物,并不是说它们也具有人的权利。自然万物的价值只有在其与人发生关系并为人类所需要时,才有意义。离开人类需要和为满足这种需要而进行的活动,任何自然万物都是中性的,不会纳入到人类的价值观之中,更不会成为人类关注的对象。人类应该尊重自然运行规律和生态平衡,但这并不是说人在自然万物面前不能有所作为,完全听命于自然的摆布。人类作为地球上唯一有理性、有智慧的生物,应该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创造性,利用自然规律,改造自然状态,显示出人类的价值和意义。因此,人类既不能像过去那样,把自然仅仅视为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段,也不能像现代一些人那样,把人完全归于自然,听命于自然,不能有任何作为,而是应该将人和自然联结起来。

还要指出,我们主张在利用和开发自然中要有人道主义精神,并不意味着人类降低了自己的尊严和地位,也不意味作为高级灵长动物的人等同于动物和植物,而是要求人们以理智和平等的态度来对待大自然,对待整个生物界,与地球上的所有物种和平相处,共存共荣。当然,自然界中的生物之间也存在着侵害和被侵害的问题,然而,正是在福祸相间、生死消长之间,整个生物界保持着一种生态平衡。如果不把人的像童话中那样的善恶观念硬加诸人以外的生物,那么,对它们之间的相克行为是不应做道德是非评价的。在非洲肯尼亚的野生动物园中,旅游者可以坐在有装甲保护的汽车里观赏猛狮撕吃斑马的情景。但却不必为狮子的“残忍”发生道义上的愤怒和谴责,也不必为斑马的“牺牲”主持公道和怜悯。因为它们的行为完全是不自觉的无意识的生存本能,而人的所为则是自觉的,有意识的。人可以顺应自然形成的这种关系,维持业已存在的生态平衡,也可以以其强大的“装甲威力”和现代技术手段,在最短时间内破坏这种平衡,直至灭绝物种。所以,人类应该也能够认识到自己在生态环境中的举足轻重的作用,扬善避恶,为维护生态平衡,拯救大自然作出贡献,真正担负起“宇宙的精华”、“万物的灵长”的人道主义旗帜。这是地球的呼唤,也是人类良知的呼唤。

维护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发展原则以及人类利用和开发自然的人道主义原则,从新的立场解释了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指出正确的生态价值观念必须以人与自然相统一为基本原则,人与自然是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关系。自然环境是人类满足需要的对象,同时又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为了满足人的需要,必须开发和利用自然,但为了实现需要的满足,又必须保护自然,为了自己而牺牲自己的部分需要。在这个意义上说,人和自然的关系又是互为目的和手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