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天平与杠杆:欧盟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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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欧盟司法程序的界定

欧盟的司法程序制度是指欧盟的司法机构在行使司法权时所必须遵循的方式、方法以及次序和步骤等方面的制度,包括起诉程序、审判程序等不同的内容,也可称为欧盟的诉讼程序制度。

欧盟的司法程序制度主要由基础条约、三个共同体有关欧洲法院规则的议定书、欧洲法院程序规则以及欧洲初审法院程序规则所规定的司法程序。

按照案件来源的不同,一般可将欧盟的司法程序分作三类:直接诉讼案件的司法程序,主要针对由自然人、法人、成员国或欧盟机构直接起诉于欧洲法院或欧洲初审法院的案件;上诉案件的司法程序,主要针对由欧洲初审法院上诉于欧洲法院的案件;间接诉讼案件(先予裁决案件)的司法程序,主要针对由成员国的国内法院提交于欧洲法院,请求后者对有关的欧盟法事项进行先予裁决的案件。本章主要讨论直接诉讼案件和上诉案件的司法程序,关于间接诉讼案件即先予裁决案件的司法程序详见第八章。一、司法程序的界定

依照不同的诉讼管辖权,欧盟司法机构受理相应的诉讼形式。这些诉讼形式彼此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均有各自的受理范围和法律效力。但是,这些诉讼形式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其中,它们的主要司法程序是相同的。

1.欧盟司法程序的概念

一般意义上的程序,泛指人们从事一定活动所经过的方式、方法、顺序、步骤的总称。程序有法律程序与非法律程序之分,前者又根据适用的范围、对象不同,有选举程序、立法程序、司法程序与行政等程序之分,分别适用于选举活动、立法活动、司法活动以及行政活动。

司法程序,又称诉讼程序,是指司法权行使时所必须遵循的法定的方式、方法、顺序及步骤的总称,包括起诉程序、审判程序等不同的内容。

欧盟的司法程序是指,欧盟的司法机构在行使司法权时所必须遵循的方式和方法以及次序和步骤,包括起诉程序、审判程序等不同的内容,也可称为欧盟的诉讼程序。

2.欧盟司法程序的法律根据

欧盟司法程序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三个欧共体条约的相关内容

主要内容有:《巴黎条约》第四章、《欧共体条约》第五部分第一编第四节、《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第三编第一章第四节等。

三个欧共体条约议定书

它们是:欧洲煤钢共同体关于欧洲法院规则的议定书、欧洲经济共同体关于欧洲法院规则的议定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关于欧洲法院规则的议定书。

《欧洲法院程序规则》

该规则规定了欧盟司法程序的主要内容,制定于1991年,最近的一次修改是在2001年4月3日。依照条约的规定,欧洲法院负责制定其程序规则,但此程序规则的制定与修改必须要经欧盟理事会以一致通过的方式批准。

另外,欧盟司法程序的法律渊源还包括欧洲法院书记官处制定的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