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性质看,先予裁决主要是成员国法院和欧洲法院之间本着司法合作的精神而进行的对话。对欧洲法院而言,先予裁决案件是就成员国法院所提交的关于欧盟法的解释方面的问题进行独立的司法裁决,但是这一司法裁决对有关的成员国法院而言,仅是其审理某一案件过程中的一部分。因此,在先予裁决案件的诉讼程序中,虽然原则上适用于直接诉讼案件的诉讼规则仍是有效的,但事实上,先予裁决的诉讼程序在不少方面明显不同于直接诉讼的诉讼程序。
例如,先予裁决案件是由成员国法院的先予裁决请求书,而非由原告人的起诉书开始;在这一程序中没有正式的当事人,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对抗;先予裁决程序一般以先予裁决请求书的语言为工作语言(但有关的成员国可用其本国语言陈述意见,检查官亦可用其母语发表案件意见);欧洲法院的裁决仅限于法律问题,而与事实问题无关,等等。
先予裁决的诉讼程序大致分为两个阶段:成员国法院阶段和欧洲法院阶段。
1.成员国法院阶段
在成员国法院阶段,成员国法院向欧洲法院提出问题的请求,既可以根据成员国法院在任何诉讼阶段自身提出的动议,也可以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审理前或者审理中提出的申请。不过,在案件作出判决之后,成员国法院就不能再向欧洲法院提交申请了。
向欧洲法院提交的申请只能由成员国法院本身,而不是由当事人提出。成员国法院要对提出的申请的决议负责,而且可以就准备提交的申请的方法和形式作出指导意见。成员国法院可以指导一方当事人起草申请,并将它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征求意见;或者更经常的做法是,邀请当事人来准备申请草案,然后,成员国法院可以采纳或者修改成自己认为合适的草案。
为了确保申请先予裁决的表格对欧洲法院提供清楚而准确的信息,以及以准确的形式提出问题,成员国法院必须采纳欧洲法院对申请所设计的形式。其中,简表只简单地包括所要提交的问题,具体的表,也就是通常提出申请的表格中,应当特别包含以下内容:对案件当事人的详细介绍;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来龙去脉;诉讼程序的进展状况;当事人没有异议的或成员国法院确认的相关事实,或者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事实,成员国法院没有确认的事实以及各方对这些事实的不同观点;当事人之间事实与法律争议的性质;有关的成员国法律;欧盟条约的条文或者其他相关的欧盟法律条款。另外,要相应地列出要求欧洲法院先予裁决的问题。
除非成员国法院作出其他决议,否则,一旦作出提出申请的决议,成员国法院中的诉讼程序将中止,直至欧洲法院对所提问题作出先予裁决。成员国法院作出提出先予裁决申请的决议后,高级助理法官(the senior master)将向欧洲法院的书记官(the Registrar)提交一份决议的复印件。高级助理法官应当在对决议提出上诉的期限届满后才提交决议原件。
当成员国法院向欧洲法院提出申请,并且将对案件作出最终裁决时,费用问题由成员国法院自行决定。
由于提出申请是成员国法院程序中的一个步骤,所以成员国法院对这种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根据《欧洲法院程序规则》第104条,在特定的情况下,欧洲法院也有权提供法律援助。
对于成员国法院提出先予裁决请求或者不提出请求的决定,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如果是成员国最高法院作出的提出或者不提出先予裁决请求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向欧洲法院提出上诉。必须强调的是,主案当事人不是先予裁决案件的当事人,他们不能主张案件当事人的权利。在第13/67号案中,欧洲法院驳回了主案原告要求其作出补充裁决的请求。它认为,《欧共体条约》第177条建立了成员国法院或法庭与欧洲法院之间的直接合作形式,主案的当事人只能在提出先予裁决申请的成员国法院所限定的法律背景内发表他们的意见,而不得采取任何主动措施。也就是说,除非成员国法院提出新的申请,欧洲法院不会因为主案当事人的申请而扩大裁决范围,更不会直接作出先予裁决。
如果是成员国下级法院或者法庭作出的提出或者不提出先予裁决请求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只要下级法院或者法庭没有涉及对《欧共体条约》第177条的滥用,那么它提出申请与否的决定就不太可能被撤销。
只要成员国法院提出申请,欧洲法院便对申请所涉及到的问题享有先予裁决的管辖权,对于欧洲法院先予裁决管辖权的异议只能基于申请的合法性。造成欧洲法院终止先予裁决程序的原因主要有两种情况:提出先予裁决申请的成员国法院撤回其申请,或者其申请被成员国上级法院否决。
2.欧洲法院阶段
通常,当成员国法院将先予裁决请求书送达欧洲法院时,先予裁决案的诉讼程序即告开始。
例如,欧洲共同体关于欧洲法院规则的议定书第20条规定,当遇到本条约第177条所指的情况时,中止其审判程序的成员国的本国法院或法庭应将案件提交欧洲法院审理,并将其决定通知欧洲法院。欧洲法院的书记官应将此项决定转告诉讼当事人,并转告各成员国和委员会。如果在效力和解释方面引起争议的法律文件来自理事会,欧洲法院的书记官还应将上述成员国本国法院或法庭的决定转告理事会。在欧洲法院发出转告通知后的两个月期限内,诉讼当事人、各成员国、委员会以及可能情况下的理事会均有权(但不是义务)向欧洲法院提交案情报告或书面意见。
在接到成员国法院提出申请的决定后,l名欧洲法院法官报告人(a judge一rapporteur)和检察官将被指定处理该案。
在收到书面意见之后或者提交书面意见期限届满之后,欧洲法院将指定一个由3名或5名法官组成的分庭。但是,如果一个成员国或者欧盟机构是成员国法院诉讼中的一方,那么,有关方面就会要求欧洲法院全庭审理。
在案件的事实争议需要先解决的情况下,欧洲法院将发出预备调查(a preparatory inquiry)的命令。不过,在先予裁决的案件中,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的问题,通常是由成员国法院而不是由欧洲法院来解决的,因此,欧洲法院很少作出预备调查的决定。在对欧盟法的有效性存在争议时,可能有必要由欧洲法院裁定事实问题。
在进入欧洲法院的庭审阶段后,审判程序主要是口述程序(oral procedure),由法官报告人的报告,以及当事人、成员国、欧委会和欧盟理事会的口头辩论构成。从实际情况看,在先予裁决案件的听审程序中,欧委会总是派代理人参加,成员国法院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代表或律师亦时常参加,有关的成员国间或亦派代理人参加。他们也有权参加初步裁决案件的听审,并当庭口头陈述意见。
应当注意的是,虽然成员国、欧委会和成员国法院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等可以派代理人、代表或律师参加欧洲法院先予裁决案件中的听审,但他们在参加听审时无权提出任何动议,而只能按照欧洲法院所规定的限制范围发表他们的意见。因此,先予裁决案中的听审并没有诸如法庭辩护这样的内容。严格地说,初步裁决案件中并没有原、被告当事人,因为它是成员国法院请求欧洲法院就欧盟法的解释进行裁决的案件。
像直接诉讼案件的程序一样,在听审之后,检察官发表其对案件的意见,然后由欧洲法院的法官评议裁决。该裁决在法庭上公开宣读,并给当事人以及提出申请的成员国法院送达一份复印件。
一般地,对于成员国及欧委会在先予裁决诉讼中的费用,欧洲法院会裁定不予退还(not recoverable),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费用则由成员国法院裁决,因为提出申请是成员国法院程序中的一个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