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有关制度的衔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凡已参加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当地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 15年)并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 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1)缴费中断的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期间因就业状况发生变化而中断缴费的,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转入当年当地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2)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因就业又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可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折算缴费年限并继续缴费。到达退休年龄时,如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金待遇;如不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将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换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当年当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3 与被征地后的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如被征地且符合参加被征地后的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同时参加被征地后的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经参加被征地后的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要求转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将其被征地后的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及个人享有的社会统筹部分权益合并抵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按当年当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4 与其他保障待遇的衔接。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享受被征地后的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
5 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