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的家庭收入核定工作,均要核定家庭收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设区的市或县(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每年公布一次。
1畅 核定社会求助时的家庭收入是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以下各项计入家庭收入范围:(1)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2)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3)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生产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资本利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被征地人员及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土地征用一次性安置费。(10)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11)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及各类养老保险金。(12)精减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费。(13)继承性所得、赠予所得。(14)偶然所得。(15)经省民政厅确认的其他所得应计入的收入。
2畅 以下各项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1)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优待金、特殊照顾待遇。(2)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3)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4)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5)丧葬费、抚恤金。(6)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7)各级党委政府、工青妇组织的困难帮扶慰问款,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8)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9)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托安养等补助。(10)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个人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11)低保对象首次就业,其一定期间内所取得的收入。具体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一般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12个月。(12)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13)经省民政厅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