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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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企业行为应规范(11)

第二被告崔某作为浴池经营者,未能对进入浴池者在接受服务时提供安全的设备和设施,其应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被告作为房屋所有人,虽然第二被告根据其租赁使用的用途对所承租房屋进行了改造,但第一被告的维护修缮义务并不能因此免除。二被告在租房协议中有关事故责任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故第一被告对王少娟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王少娟的申请,对其所受之伤进行了司法鉴定确认,其伤残程度为10级。法院认为,王少娟主张的积水潭医院的医药费,系为进一步治疗腿伤所需,况积水潭医院确为代表高一档次的医疗水平,且其总开销较为合理,故法院予以支持。

法庭最终判决被告崔某赔偿原告王少娟医药费6998.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2.5元、营养费220.18元、购买辅助品费用213元、交通费150元、误工费1000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33943.14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共计43737.04元。除去已支付的1900元,还余41837.04元。被告来广营农业生产资料商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眼点评】浴池经营者赔偿损失

王少娟去亮马浴池洗澡,突然天窗玻璃坠落下来,如利刃一般将她的腿筋切断,治疗一段时间后落下了严重的后遗症。下不了楼梯,蹲不了茅厕,穿不了拖鞋,骑不了自行车……王少娟痛苦不堪,决定去积水潭医院继续治疗。可是,她已拿不出这笔费用,便去索赔。然而,浴池老板拒不认账。王少娟只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最终法院判决浴池老板赔偿王少娟4万多元,房主农业生产资料商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一案例再一次说明,经营者必须给接受服务者提供安全的设备和设施,否则,在接受服务时发生问题,特别是人身受到伤害,经营者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李明)

私设浴池摔伤顾客被判赔偿

文/安金宝姚学文

王某在自家院里开设了乡间浴池,生意很红火。一天,一位女士来洗澡,一不小心摔倒在地,造成左手骨折……请看——

王某是北京市顺义区的一个农民,他看到本村农民冬季洗澡很困难,便在自家的院子里盖了几间房,铺上管道,安装上锅炉,开设了一家乡间浴池。浴池没办什么手续,但也生意红火,客人不断。2002年12月30日下午,李女士来到王某经营的浴池洗澡,不料,由于浴池内地板光滑,且提供的拖鞋又是塑料高跟鞋,自己一不小心就摔倒在地,顿时觉得左手剧烈疼痛。李女士随即被送往北京市潮白河骨伤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柯雷氏骨折,共支付医疗费1000余元。后李女士与浴池经营者王某就赔偿问题未能协商解决而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但浴池经营者王某在未取得任何营业资格的情况下私设浴池,且未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防护措施(包括地板、拖鞋等),导致顾客李女士在浴池洗浴时跌倒后摔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生活助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伤者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案中王某所提供的不合格服务与李女士的摔倒致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李女士所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顺义区法院杨镇法庭依法判决经营者王某赔偿李女士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1342.3元。

【法眼点评】经营场所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但是,王某并不懂这些法规,也未提供相应的服务,因而造成李女士摔倒导致骨折。法院判王某给予赔偿是依法办案。

对于一些容易造成不安全隐患的经营场所,经营者一定要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否则,出现了意外事件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吴多言)

一位先生在超市购物受伤之后

文/阎义

赵先生在超市购物时因手推车翻倒砸伤了脚,造成约4000余元的经济损失。超市该赔偿他的损失吗?请看——

赵先生满怀喜悦之情到某超市购物,正在准备满载而归的时候,没有想到被小推车砸伤。他找超市要求报销医药费和补偿病假工资时,超市没有满足他的要求。2002年10月5日,赵先生和家人一起到某超市购物。他推了一辆两排手推车一边挑选要买的商品,一边往车里装商品,逐渐地车里装进了8斤挂面、2箱蒙牛牛奶、2箱饮料及其他商品。令他意想不到的是,小推车突然翻倒,重重地砸在了他的左脚面上,当时左脚面就破了,慢慢地肿了起来,疼得他难以忍受。当他清醒的时候,仔细看车,才发现这个车少了一个轱辘,不放重物根本看不出来什么不正常。他叫来了店方负责人。店方带着赵先生去航空中心医院看病。医院诊断赵先生的伤为软组织挫伤,给赵先生开了3天假。店方为赵先生付了200多元的医药费。以后,店方拿走了医药费单和赵先生的假条。

3天后,赵先生的脚仍然肿痛,不能活动。他征得店方的同意,又分别在10月9日、17日、23日和11月2日开了一些药,请了病假。他从10月9日休到11月4日。他多次到超市找有关方面负责人要求报销医药费和补偿病假工资,但是屡遭拒绝。他对记者说:“我是广告公司的员工,休病假就没有工资,而且还没有奖金,给我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大约有4000多元。”可是,店方的回答不能令赵先生满意:“报不了,领导不给报。你可以到司法部门去告状。”就此事记者采访了消费者协会的有关负责人,他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防卫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那么,经营者将受到哪些处罚呢?这位负责人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眼点评】经营者理应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赵先生在超市购物时因手推车缺少一个轮子导致手推车翻倒,使他左脚受伤,因治疗、误工造成大约4000多元的经济损失。按照法律规定,超市理应赔偿赵先生的这些损失。

(杨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