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呆了23天的李英回到了娘家,恢复了自由身的她此时对共同生活了7年的马宏鸣彻底感到心灰意冷,认为两人已经无法一起生活了。2001年4月1日,李英向南岗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均分夫妻共同财产,女儿由自己抚养,并且要求被告付抚养费。几个月后,一审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女儿由马宏鸣抚养,李英每月交抚养费200元,两套房屋归马宏鸣所有,其中一套房屋法院要求李英向马宏鸣缴纳房租后才可以居住,但两家火锅店没有列在被分割的财产之内。面对这样的判决,李英表示不服。她认为火锅店是夫妻二人共同创办起来的。里面包含了自己的心血,也应该属于共同财产。据李英本人讲,自己与丈夫经营这两家火锅店,公司还有他们共同买的房子、汽车这些财产都应该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一审法院为什么没有对这些财产进行分割呢?由于主审法官在外省办案,没有接受记者的采访,但是马宏鸣告诉记者,李英不了解当时的情况。他说,火锅店一直是自己的父母在照料,他和李英只是帮了几年忙而已。而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是一套商品房而已。两家火锅店到底是马宏鸣的还是他父母的,记者来到注册营业执照的工商局了解情况。从工商局的档案登记中了解到,从1998年10月鸣宏火锅店正式拿到营业执照开始,一直到2001年3月21日,火锅店的负责人都是马宏鸣。但是有记录显示,2001年3月21日,两家火锅店的负责人已经由马宏鸣变更为他的母亲贾淑英,而这一天正是李英涉嫌盗窃被关进看守所的第四天。也就是说,在李英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马宏鸣将火锅店变更到他的母亲贾淑英的名下。李英坚信马宏鸣这样做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变更是无效的行为,因为丈夫马宏鸣不能瞒着自己将夫妻共同经营的所得财产转移给他母亲。而马宏鸣母子却不同意这个观点,他们认为即使不更名,李英也没有权利分得火锅店。不久,李英向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受理此案后做出裁定,终止分割财产审理,要求李英重新立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再回到本案继续审理。2001年11月14日,李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定两家火锅店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调查取证,确定火锅店没有任何外力投资,最后以工商局原始的登记材料为依据做出判决,李英和马宏鸣对所诉争的两个火锅店的财产权属夫妻共同所有。
法院的判决不仅马宏鸣无法接受,他的母亲也不接受,声称自己在火锅店起步时投入了10万元,那火锅店就应该是自己的,而不是马宏鸣夫妻的共同财产。对于贾淑英投资10万元的说法,李英予以否认,而在法院的案卷当中记者也没有找到显示贾淑英投资10万元的任何证据。2003年4月17日,马宏鸣提起上诉,同时他的父母亲也申请参加诉讼。二位老人认为,自己对火锅店不但有投资,而且还参与了管理。火锅店应该是家庭共同财产,而不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马宏鸣的父母亲有权参加诉讼。2003年6月10日,法院做出裁定,由于一审的诉讼遗漏了马宏鸣的父母,因此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法眼点评】支配夫妻共同财产不构成涉嫌盗窃
李英一时冲动拿走55万元,带着孩子和保姆走时未想到自己的行为会涉嫌盗窃。那么以目前的证据来看,在没有解决所谓的盗窃对象的情况下就认定她涉嫌盗窃,在证据上是不足的。
在这个案件里,李英应该有她的一部分财产。《婚姻法》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了婚前的个人财产或者是夫妻有约定的财产之外,经营业绩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根据工商部门的原始记载,火锅店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马宏鸣来登记注册的,马宏鸣没有拿出婚前个人财产的证明,也没有夫妻双方的协议,因此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火锅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它的处置权马宏鸣个人是没有权决定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这就是说对于重大财产的处置必须由夫妻共同决定,任何一方擅自处置都是无效的。而在这个案子里,过户时间正是李英在看守所的第四天,所以李英没有参与意见,这样的过户无效。这个财产是夫妻共有的,如果他没有经过对方的同意擅自就把它转移到别人的名下,这实际上就是《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典型的转移财产的行为。
关于李英的婆婆说自己曾经投资了10万元,而且是公公、婆婆两个人一手经营和操持,所以这个火锅店应该是家庭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认定这类的案件最主要的还是要看证据。在这个案件里,工商部门的原始登记,直接充分证明了这个火锅店的所有者。如果说这个火锅店登记是马宏鸣的,而实际又是其他人的,是借他的名字登记的,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
在一比一、一对一的情况下,相信谁或不相信谁都不合适,所以一定要找出客观证据来证明这55万元的财产和所有权人。如果最后确定找不到客观的证据,从刑事诉讼有利被告这个角度去解释,只能推定李英享有所有权,她不构成盗窃。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就是这个道理。(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李明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女民警身亡“120”缘何成被告文/孟雄谢念
贵州省某市红卫医院在当地一直是“120”惟一的定点医院,人们甚至已习惯于直接称之为“120医院”。但是,连续3起急救医疗纠纷后,当地群众对“120”这一公共服务功能是否该由一家医院独自承担,产生了诸多疑问……
女民警宋健死于医疗事故
2003年2月21日下午,因要代表单位参加市妇联组织的知识竞赛,某市公安局巡逻防暴支队女民警宋健来到市内的虹山公园复习竞赛资料,不幸被试图调戏她的歹徒击伤右下腹部。下午4时10分,接到群众呼救的“120”急救车将宋健送进红卫医院,晚7时10分,院方停止抢救宣布宋死亡。
23岁的宋健刚刚由贵州省警官职业学院毕业,参加工作不到两个月,是家中的独生女。父母认为,女儿的离去,系红卫医院在抢救不及时、抢救条件不具备的前提下,处治不当所致。为此,4月,宋母张如芬向该市卫生局提出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2003年6月23日,受该市卫生局委托,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召开鉴定会,认定:“本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承担轻微责任。”
对此,红卫医院不服,申请重新进行省级鉴定。宋健的母亲张如芬对鉴定即肯定宋是死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又对院方仅承担轻微责任表示难以理解,称其“自相矛盾”。不过,她同时表示不会像红卫医院那样申请重新鉴定。
“对于我而言,只要能得到医疗事故的认定就足够了,至于最后有多少赔偿,并不重要。我是想用女儿的命去摘下本不该挂在红卫医院的神圣的“120”牌子。”张如芬说:“论医疗水平、设备条件,当地有好几家医院都明显强过红卫医院,继续将“120”定点在这儿,无异于草菅人命,怎么也说不过去。”
据了解,红卫医院的前身是某地区卫生学校附属医院,曾一度濒临倒闭。1995年,地区红十字会介入,双方重组了新的红十字会卫校联合医院,简称红卫医院。在“120”急救工作中,该院对外又称红十字会医院。红卫医院遭遇“多事之秋”
宋健之死的医疗纠纷尚未了结,红卫医院又陷入两起新的医疗纠纷之中。
7月5日凌晨2时40分左右,该市西秀区公安局龙宫派出所民警裴菲被歹徒刺伤胸部,10分钟后由“120”急救车送往红卫医院抢救,当日下午,抢救无效死于手术室。裴菲今年也刚满23岁。
被悲情淹没的裴菲父母,同样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医疗责任事故,遂于8月4日向该市医学会递交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无独有偶。还是在7月5日,一位18岁的翟姓大学生遇车祸向“120”呼救被送进红卫医院,结果,在家属要求转至市内另一家医院之后亦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是红卫医院的拖延导致了死者未能及时转院,因而与裴菲父母几乎同时递交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该市公安局巡逻防暴支队队长陈向凯很遗憾地说,裴菲去龙宫派出所之前,也曾在该支队见习。宋健事件发生后,鉴于红卫医院的医疗能力有限,支队内部已规定凡遇警员受伤,不再送该院急救。可惜,裴菲的女友不知情,拨打了“120”的电话。
尽管红卫医院面临的3起“120”急救医疗纠纷都尚无最后结论,但由于频率较高,客观上已对医院的声誉造成了相当大的影响。
“120”该怎样设置
有消息说,经过SARS的挑战,预计不久的将来,在国家投巨资建设公共卫生体系的进程中,我国的地、州、市一级都会建成独立的“120”急救中心。
红卫医院医务科负责人胡雪飞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了安顺“120”定点红卫医院的背景:上世纪90年代中期,当地普通老百姓还很少知道“120”,正是看中这一市场空缺,红卫医院经政府批准设立了“120”急救热线。最初,一个月打进的呼救电话仅有七八次,为了宣传“120”,医院的医务人员走村串寨,踏遍了全市的山山水水,终于使其达到家喻户晓的程度,每个月的呼救电话已近300次。
“可以说,我市“120”的品牌是红卫医院培育出来的,市场是红卫医院开发出来的。作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国家没投入一分钱的情况下,医院全体员工付出了极大的艰辛。虽然随着时间推移,我们有些条件与需求之间存在差距,但我们一直在努力改善,到2003年年底,医院投资4000多万元、设施居西南地区一流的新急救大楼就将启用。”胡说,“现在,‘120’在有些人看来似乎成肥肉了,而实际上,到目前为止,‘120’的欠费已达80多万元。”该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汪海洋告诉记者:“当地‘120’的定点,是历史形成的。上世纪90年代中期,卫生局曾要求市内几家条件较好的医院开通‘120’,当时除红卫医院外,其它医院无一接受。‘120’在红卫医院开通七八年,平均每年要亏30余万元,最多时亏70多万元。8月11日,在就‘120’如何设置召开的市区两级卫生局长、医院院长座谈会上,仍没有一家医院愿意接受。”
“应该承认,‘120’急救功能由一家医院独家经营管理的状况确实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一方面,急救功能的发挥会受到医院医疗条件与水平的制约;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医院有自己市场运作的考虑,也无可回避。这不是哪家医院的问题,换了任何医院可能都会遇到。”汪海洋认为,“红卫医院提供的数字显示,该院急救病人的转院率有47%,比较高。然而,由于其它医院也有自己市场运作的考虑,双方的衔接可能又会出现问题,从而影响急救效率。”
汪海洋透露,该市卫生局目前已做出两套方案上报市政府,一套就是财政全额拨款成立专门的“120”急救中心;另一套是成立“120”调度指挥中心。鉴于市级财力有限,眼下,第二套方案无疑更现实些,这就能最大限度地整合现有的条件下的各医疗单位资源,按照患者意愿实现就近、就快分流、转诊,提高“120”服务水平。
【法眼点评】城市“120”急救中心不宜设在一家医院
“120”究竟该怎样设置,我国尚无规定,现主要有3种模式:一是类似安顺依托一家医院设立;二是专门成立独立于各医院外的“120”急救中心;三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成立“120”调度指挥中心。至于哪种模式更科学,卫生部将举办“院前诊治研讨会”进行研讨。
在我国一些大中城市,一般设有专门的“120”急救中心。这些急救中心都配备有较为完善的急救设备和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的医护人员。如在北京市,除了“120”急救中心外,还有“999”医疗急救中心。两家急救中心担负了全市的急重或突发病人的紧急救治工作。“120”和“999”还配备了指挥调度中心,中心与出诊救护车之间保持无线通信联络。当急救中心出诊医护人员经请示指挥中心同意后,危重病人可及时被转往专科病医院进行救治。这种做法既最大限度地整合了各医疗单位的资源,也使被急救后的患者能够在医疗水平相对高的医院得到及时治疗和恢复。这种做法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对于小型城市和县级单位,由于受财力和当地医疗条件所限,尚无法象大中城市那样,进行医疗资源合理整合和共享。像此文中的小城市,将“120”设在一家医院,短时间接连发生多起医疗事故,从某方面已显示出其难以克服的弊端。虽然设在该医院的“120”急救病人的转诊率有47%,但是,病亡者家属仍怀疑该院不具备急救所需设备。对该院医生的医疗水平持有怀疑态度,于是就难免产生纠纷。另外,就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医院均采取独立经济核算,某些医院从自身经济角度出发,不愿将自己的既得经济利益拱手送给其他医院,由此造成的医疗事件和医患纠纷屡见不鲜。因此,各地卫生管理部门应在现有条件下整合急救医疗单位资源,尽快扭转“120”设在一家医院的被动局面。“120”资源的整合和合理配置,不仅能提高“120”服务水平,而且能提高急救率,这无疑将给广大被服务对象和群众带来福音。
(林雨)
“疯妻”娶进门喜事变悲剧
文/陈修其李青
进行婚检后成婚,却发现妻子是精神病患者。丈夫廖文德认为,自己婚姻的不幸,婚检机构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离婚后,他将全南县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内向的妻子竟是精神病人江西省全南县的廖文德今年32岁。农历蛇年春节,租住在廖家的罗某夫妇,毛遂自荐找到廖文德的父母,说他们老家广东南雄市江头镇一亲戚家有一女儿,想介绍给廖文德认识成亲。他们很快就安排了廖文德跟女孩章秀英见面。初次见面,廖文德看到章秀英长得不错。见她一个人坐在一边很少说话,廖文德当时认为这可能是章秀英性格内向的缘故,初次见面女孩难免有点拘束和矜持,便答应跟章秀英交往。几天后,按照当地的风俗,廖家给女方家里送上了“见面礼”。这门亲事就这样定了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