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怀义愤的梁松据理力争,请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此案。1996年12月28日,省高院做出民事裁定:由省高院提审该案。
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案件,或者案情重大,或者标的巨大,这桩不起眼的私房确权案件,却惊动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先是提审,继而再审。此案的“特殊”,由此可见一斑。
省高院再审认为:双方争议的房屋虽然没有房契和房权登记,但梁松提供的证人、证言能够证实买卖房屋的事实,证言之间既没有矛盾,又无相反的证据。而且,威海热电厂及其他人也没有对该房主张产权,因此,该房产权归梁闻夫所有的证据充分。同时,省高院又认为,威海热电厂按照市建委建设规划的统一安排拆除该房,自身并无过错,不应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于是,1997年1月14日省高院做出判决:撤销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由热电厂“补偿”梁松3000元人民币。
对于这个判决,梁松一喜一忧:喜的是解决了房屋的确权问题,忧的是免除了热电厂的侵权责任,并认定了区区几千元钱的“补偿”数额,而他打的是确权官司,还没有涉及到赔偿问题。
热电厂的免责依据,源自威海市建委戚开一同志的证明——为了拓宽新威路,建委通知将这处旧宅拆除。戚开一原为威海发电厂(被告前身)干部,后到市建委任副主任。梁松又一次从新疆来到万里之外的家乡,找到当年威海市建委主任毕复喜。毕证明:当年建委只是批准电厂盖楼的申请,并没有责令其拆除那处房屋:梁家私宅拆于1984年,而新威路早在1981年已经拓宽,戚开一的证明在时间上不对;而且,戚当时已不担任建委副主任。
固执而较真的梁松,又查阅了威海市政府1984年3月的“28号”任命文件。在建委的4位领导成员中,没有戚开一的名字。
经过多年诉讼纠缠的梁松,已经心力交瘁,疲惫不堪。2000年初,他凑齐路费,带着诉讼材料,直奔北京。全国人大办公厅信访局接待了解他的案情后,立即发函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孔淑华多次热情地接待梁松,鼓励他依法维权。审判员谭宏在接待室里与梁松长谈,一谈就是几个小时。此案也引起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重视,副院长孟绍科特意给审监庭批示:一定要公正处理好此案,再也不能审成“夹生饭”。梁松的遭遇,还引起了中科院院士、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刘守仁的关注和同情,在后来的几年中,这位与梁松素不相识的全国人大代表,先后3次发函过问该案。
2000年6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把原被告双方召到济南,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8月1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判决,认为“原一、二审和本院再审判决将房屋确权给梁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系房屋确权之诉,原一、二审均没有涉及赔偿问题。本院原再审超出原一二审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决补偿梁松人民币3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经历了8年光阴,确权之诉终于走完了全部司法程序,沉重地划上了句号。
历史老账终于了结
2002年底,梁松又一次来到环翠区人民法院,这一次他提起的是赔偿诉讼。
环翠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审理极为重视。2002年9月18日,在第二次庭审时,环翠区人民法院专门从北京大学请来两位法学博士,担任该案的人民陪审员。在这次庭审中,出现了一个小“插曲”:梁松要求热电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回避。
这个代理人名叫周焕志。原来,他曾经担任环翠区人民法院院长6年之久,后升任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1997年4月退休。该案的确权之诉,他参与了再审,驳回了梁松已经生效的诉讼请求。后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两次再审,均撤销了其错误判决。
休庭10分钟后,法庭宣布:原告要求法院责令周焕志回避的条件成立。
2003年1月27日,赔偿之诉第4次开庭审理。经过一轮质证、辩论,审判长当庭宣判:“本院认为,被告曾占用并拆除了原告所有的房屋,其虽主张拆除房屋系市建委的指令,但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支持其主张”,“鉴于诉争房屋已不存在,无法返还,故被告应折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原告负有向本院提交其所主张房屋面积的证据的义务,但因原告房屋系解放前购买,几经战乱,解放后原告全家又不在威海市,未申请登记,客观上影响了原告的举证能力,故按本院调查通常房屋面积折成现时市场价格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法院的判决结果是:热电厂赔偿梁松经济损失29万,赔偿因诉讼而支出的费用1.5万元;驳回梁松要求热电厂支付房租损失12万元的诉讼请求。热电厂和梁松均提出上诉。
2003年8月7日,梁松接到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决书上的日期是2003年7月22日。
这起由威海热电厂违法占房、拆房引起的马拉松官司于2003年7月22日终于画上了句号。
【法眼点评】一场马拉松官司的胜诉说明了什么
读过这起一波三折的房屋确权、赔偿诉讼,令人感叹稀嘘不已:12年的光阴,对于一个人来说是多么漫长而又重要啊!然而,梁松却不得不用这么珍贵的时光来打这场马拉松式的官司。
对于梁松来说不幸的是:在诉讼期间,母亲含恨离开人间;而在12年里,他不仅浪费了许多宝贵的光阴,而且也破费了不少钱财。全是老屋的确权和赔偿诉讼闹的。有人可能认为这场官司打得不值。笔者却不这样认为。梁松打了12年官司最终胜诉,至少有以下三个作用:一是确认了老屋的所有权。梁松是这所房屋的所有人。二是梁松获得了29万元赔偿。如果他去做生意也许能赚更多的钱,但是他获得这笔赔偿尽管数额不是很大,却能在情感上给予一定的慰藉。
三是合法的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尽管梁松的私房早在大跃进时期就被占用,但是因为有证人证明这处私宅属于梁家所有,我国的法律仍维护合法的私有财产的所有权,这一件事再次向人们说明:合法的私有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第三个作用的意义远胜过第一个和第二个意义。
因此,笔者认为,梁松打这场马拉松官司是值得的。(文治国)
产权转让起纠纷给付欠款理当然文/陆一
香港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因产权转让发生纠纷,遂向承德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结果怎样呢?因产权转让协议引起纠纷,香港甲公司根据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承德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尽管此案标的、案情较为复杂,但其结案时间没有超过两个月,突显了仲裁解决纠纷的优势。
香港甲公司申请称:其与北京乙公司签订了《产权转让协议书》,将双方合作经营的某金矿全部产权及经营管理权转让给香港甲公司,并以金矿实有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确认转让金,以每年20万元分期给付北京乙公司。因转让金的约定显失公平,北京乙公司所移交的资产及负债的数据严重不实,请求撤销《产权转让协议书》第六条,核准北京乙公司移交的资产负债的各项数据,剔除不实部分后,由北京乙公司给付香港甲公司2672175元。
北京乙公司答辩称:《产权转让协议书》无效,理由是该协议违反了矿产资源、外商投资、国有资产转让方面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产权转让协议书》将双方合作经营的一座金矿(该矿名义上由北京乙公司申报注册,实际由香港甲公司投资)全部产权及经营权转让给香港甲公司。双方已按北京乙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为基数进行了交接。交接后,香港甲公司认为合作期间北京乙公司并未投资,产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股份转让金显失公平,北京乙公司移交的资产负债不实,遂向承德仲裁委申请仲裁。承德仲裁委受理此案后,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会计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北京乙公司提供的数据有不实之处。
仲裁庭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产权转让协议书》所约定转让的财产,主要为固定资产及动产,并非转让采矿权,并且其资金来源为香港甲公司投入,并非国有资产,财产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被申请人将资产转让给申请人实际上是金矿真实投资关系的反映。其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如该转让协议有违反矿产资源、外商投资及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的情形,应由有关行政机关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与产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无关。协议中所约定的转让金条款,因被申请人北京乙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实际投放资金的证明,双方的合作合同中亦未确定其股份,该约定显失公平,香港甲公司请求撤销该条款,应予支持。双方转让财产所依据的北京乙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所列数据不准确,应以“会计鉴定报告”中鉴定结果认定,并依此确认北京乙公司应承担的欠款和百分之四十负债。据此,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撤销《产权转让协议书》第6条,被申请人北京乙公司给付申请人香港甲公司欠款115万余元,承担负债153万余元。
【法眼点评】股份转让不公平最终结出苦果
香港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合作开采金矿,可是北京某公司在合作期间并未投资,于是提出了股份转让,产权转让的问题。
为此,双方发生了分歧和争论。
仲裁庭经过认真调查取证,认为北京某公司提供的数据有不实之处,经过会计鉴定得到证实。
香港某公司不违反法律法规,因而《产权转让协议书》有效。
最终,仲裁庭裁决:北京某公司给付香港某公司欠款115万元,承担负债153万元。这一仲裁结果是合理合法的。北京某公司因为股份转让不公平、最终只能吞下这颗难以下咽的“苦果”——给付香港某公司欠款115万元,承担欠债153万元。
目前,依法运营是每一个企业家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问题。否则,就会自食其果。
(齐赢)
豆腐坊老板状告城建监察大队
文/佚名
李远湖在湖北省阳新县城农贸市场的豆腐房堵塞了道路,县政府让城建监察大队劝说李远湖拆掉豆腐房但遭到拒绝。于是城建监察大队没有经过任何手续和审批擅自将李远湖的豆腐房推倒。李远湖将城建监察大队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城建监察大队赔偿损失,城建监察大队却拒不执行,并将账户上的钱全部转移。李远湖什么时候才能拿到赔偿款呢?
豆腐坊被强行拆除
城市要发展就要盖新房、拆旧房,我们走在街上能看到街边上有些歪歪斜斜的破房子,上面写着一个大大的“拆”字,那么我们不知道是谁有权力决定这些房子该不该拆,如果房主不同意的话谁又有权力来强行拆除呢?湖北省阳新县县城最繁华的地段就要数兴国集贸市场周围了,一年四季,这里都是人来车往、一派繁忙。李远湖的豆腐坊就在市场的外面依墙而建,手艺好加上位置好,生意十分兴隆,一天纯收入一100多元,豆腐坊支撑着李远湖的家。日子就这样过了10年,这个豆腐坊逐渐成了集贸市场通道上的障碍物,仅8米宽的通道,豆腐坊就占了6米,致使这里常常堵塞不堪。
2000年底的一天,集贸市场的人找到李远湖,要求李远湖拆掉豆腐坊,李远湖坚决不同意。原来,早在1989年,这里还是一片水塘,属当地水产局管理。李远湖和水产局协商后,自己花钱填平水塘并建起了豆腐坊。李远湖说,如果集贸市场要他拆房子,就应该补偿他填水塘的钱和建豆腐坊的钱。集贸市场拒绝了李远湖提出的条件。局面僵持下来,李远湖照旧在那里做他的豆腐。
做不通李远湖的工作,集贸市场又向县政府请示,要求有关部门配合拆除豆腐坊。县城建监察大队接到指示后开始介入此事。根据县政府的指示,阳新县中心集市贸易的防火通道、人行道以及车行道被李远湖的临时建筑物堵住了,无法顺利通行,监察大队立案进行查处。经过调查,李远湖的豆腐坊没有任何审批手续。同时,根据县政府2000年的一个规划草图,豆腐坊正处在规划的一个通道上。县城建监察大队认定豆腐坊是违章建筑,再加上有县领导的口头指示,阳新县城建监察大队便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县建委的委托手续,而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开始了执法行动。执法人员首先找到李远湖要求他自行拆掉豆腐坊,李远湖同样不肯接受城建监察大队的意见。他始终认为这块地方是水产局的,不是集贸市场的,要拆房子也应该由水产局来拆。而城建监察大队认为这里早已不是水塘了,城建部门有权力对违章建筑进行监督和处罚。李远湖仍然坚持,谁要拆他的豆腐坊谁就得给他补偿。但监察大队又说豆腐坊本身是违章建筑,按规定违章建筑应该无条件地拆除,不存在条件交换,也不存在补偿。
依法维权
就这样,在拆与不拆的对峙中,3个月过去了,县城建监察大队又派人通知李远湖豆腐坊必须在2001年3月18日之前拆除完毕,否则将被强制拆除。李远湖仍然不予理睬。2001年4月25日上午8时左右,城建监察大队30多个执法队员来到豆腐坊,随之而来的还有一辆铲车。发现情况不妙,情急之下,李远湖夫妇躺到床上死也不肯出来。在铲车的轰鸣声中,豆腐坊倒塌了,虽然李远湖夫妇被强行抬了出来,但大部分生活物品却被埋在了废墟里。自己苦苦经营了十几年的生意就这样被毁掉了,生活失去依靠,李远湖感到生活和希望也被打碎了,一度一蹶不振。事后,极度苦闷的李远湖四处诉说他的遭遇,无意中他了解到县城建监察大队是不能独立进行执法的,更无权进行强制拆除。也就是说,阳新县城建监察大队强制拆除豆腐坊是非法的。李远湖感觉自己的损失有望讨回了。随即,他就来到阳新县法院要求立案。可是法院的一位负责人说豆腐坊是临时建筑,应该拆掉,告到法院也没有用。得不到当地法院支持的李远湖很不服气。于是他又来到黄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阳新县城建监察大队非法拆除他的豆腐坊,要求该大队赔偿他填水塘、建豆腐坊的费用及财产毁坏、停业等各项损失65000元。黄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大治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大治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02年8月进行了公开审理。因为执法而被推上了被告席的阳新县城建监察大队倍感无辜,他们认为拆除房子这个行为程序是合法的,主体也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