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科普读物人与环境知识丛书:公共道德、知识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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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了解自身享有的权益(1)

青少年是一个从年龄上横跨少年和成年的群体,既有青年的朝气,又有少年的稚气;一方面思维逐步走向成熟,另一方面充满青春的躁动和思想的波动。青少年渴望了解和认识这个丰富多彩和纷繁复杂的大千世界,也渴望融入社会并得到理解。青少年对世界因好奇而不免有些盲从、盲动。隐藏在美丽外表下的诱惑、社会转型时期的各种阴暗现象,常常使青少年在困惑、迷惑中随波逐流,甚至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伤害。因此青少年要学习法律知识,形成基本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这样才能遏制日益严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事件以及针对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青少年要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首先要了解自身享有哪些权益。

(一)人身自由权和平等权

1.人身自由权

姜某与外籍人士李某是一个公司的同事。姜某怀疑李某向总公司打过自己的小报告,便与李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事后,姜某对李某怀恨在心,纠集了多人于凌晨时分将李某从酒店拖上面包车,拉着李某到了开发区的海边,殴打、威胁李某,控制李某人身自由两个小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等人非法拘禁他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构成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刑7个月。

人身自由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不受外来的非法约束、妨碍、限制的权利。人身自由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狭义的人身自由权是指人身不受拘束和不受侵害的自由和权利;广义的人身自由权还包括住宅不受侵犯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自由和权利。具体说来,人身自由权包括: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他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总的来说,人身自由权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基础。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它直接反映了公民的法律地位。如果公民没有人身自由或者人身自由没有法律保障,也就谈不上享有其他权利。公民只有享有了人身自由权,其作为公民的地位和尊严才得到保证,才能实际行使法律赋予的其他各项权利。

法律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平等权

1997年7月,平顶山市学生王某参加中考,总分456分,超过了当年427分的中招录取分数线。但他所填报的某财贸学院却因他“小儿麻痹后遗症跛行”没有予以录取,王某将该财贸学院告到了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该校经过调查,认为王某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予以补录。王某撤诉,得到了法院的同意。

这个案例说明,在国家通过各种制度保证公民平等权实现的同时,如果在升学、求职等方面受到歧视对待,我们应当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为实现平等权而努力。

平等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另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平等权,是指所有公民(包括残障人士)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公民的平等权在法律上的含义为:

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不得强制公民履行法外的义务,也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外的处罚。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我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并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所有公民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义务和权利并存,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履行义务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享有权利。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同时也必须平等地履行法定的义务。凡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的义务,每个公民都必须依法履行,绝不允许有拒绝履行义务或逃避履行义务的现象存在,也不允许只要求一部分公民履行义务,而允许另一部分公民不履行义务,即不允许存在特权阶层。

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违法行为的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也就是说,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在运用和执行法律时,对所有公民都一律平等对待,对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地加以保护,对所有公民的违法或犯罪行为一律平等地追究其法律责任,不能因为某些人社会地位高、功劳大或拥有的财富多,就给予特别的保护或开脱,减轻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能因为某些人社会地位低、对社会的贡献小或贫穷,对其权益就不予保护或加重对其违法行为的惩处;不允许对同样情况、同样性质和情节的行为或事件,在适用法律上区别对待。

法律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生命健康权

刘阿姨在散步时受到李某家狗的惊吓,摔倒在地造成右腿骨折,刘阿姨的儿子向王某索要医药费,遭到李某拒绝后,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经法庭审理判决:李某赔偿刘阿姨医药费、精神损失费共计5000元。

法院对李某的处罚说明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李某正是侵犯了刘阿姨的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保持权利主体资格或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必要条件,是享有其他各种合法权益的基础。它体现人的最高利益,受民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的全面保护。对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可分别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侵权人承担了民事责任后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同样承担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也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

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生命权是以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他人不得非法干涉的权利。侵害生命权是指不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侵权行为,其表现为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健康维护权。健康维护权是健康权的基本内容,包含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即参加各种体育活动,保持身心健康的权利;有生理、心理疾病时及时医治,恢复原来的健康状况的权利。保护公民的健康权,是我国法律的主要任务。

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是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侵权,是以积极的行为实施侵权,如医生甲应病人乙的家属的要求,在未征得病人乙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乙注射毒剂使其“安乐死”;再如某医院外科医生为个人营利在业余时间私下为病人实施手术,由于技术不高、抢救设备缺乏使病人死亡。不作为的侵权是指负有特殊职责和义务的行为人不履行某种义务而造成的侵权,在医疗活动中,主要表现为医护人员怠于治疗或擅自离岗,未尽义务使病人死亡或残废,如某医院急诊室值班医生在休息室看足球赛,一高烧病人来院急诊,一小时后医生看完球赛才给病人进行诊治,使病人错过抢救时机而死亡。

生命健康权是法律赋予我们的人身权利,当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我们一定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一要及时、如实地向公安机关报案,不能让侵害者逍遥法外;二要采用合法手段为自己讨回公道,不能以牙还牙、以恶对恶。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由于年幼、能力欠缺和经验不足,生命健康较容易受到侵害,因此青少年应加强自我保护,提高自控能力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国家为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制定了相应的法律给予特殊的保护,呼吁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对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行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直至诉诸法律。因此当青少年受到非法侵害时,不能胆小怕事,忍气吞声。否则,不仅没有维护法律的尊严,还会使对方认为自己软弱可欺,变本加厉地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给自己带来更大的危害;同时也不能通过非法途径与对方私了,因为“私了”的一切协议都没有法律效力,对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反悔不认账,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注意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使自己处于安全的环境,免受他人侵害。这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负责和自我保护。除了为正义而献身外,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得让与或抛弃。因为人具有社会性,生命一旦诞生就具有社会责任。一个人如果因为困难、挫折、失意而自杀,必然会给亲朋好友带来无尽的哀伤、较大的财产损失,还会引发老者无人赡养、幼者无人抚育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若公民损害自己的身体,如乞丐为博取他人同情而自残,必然造成更大的社会负担。因此,轻生或自残等行为都与社会道义相悖,与法不合。

人人都享有生命健康权。珍爱生命不是一瞬的感念,更不是一句时髦的话语,而是我们对生命的认识、理解、感悟和体验。生命对于我们只有一次,我们要珍惜、爱护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同样也要爱护、尊重他人的生命和健康。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增强法律观念,绝不做侵犯和危害别人生命和健康的事。同学之间要相互爱护、相互尊重,嬉闹要适度,避免因过失而给对方造成伤害,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冲突。

法律辞典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

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三)财产权

人的生存、发展与物质财产是分不开的。每个人一出生就接受父母和亲属的抚育,并伴随着成长而不断增加对财务的需求。财产是人们求生存、谋发展的物质基础。个人财产权是个人自由意志的体现。我国公民享有的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等。财产所有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