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大舞台上,人人都要扮演各种各样的角色。不同的角色有着不同的责任,既有道天德的约束,也有法律的规范,更有时代的要求。
人的责任有大有小,大到对世界、对人类、对下国家、对民族、对社会、对组织,小到对父母、兴对家人、对朋友、对自己。只有人人都认识到亡自己所扮演的角色,尽到自己的责任,才能共六同建设和谐美好的社会,共享幸福美满的生活。我章勇担当第一节责任和责任意识世界上有许多事情必须做,但你不一定喜欢做,这就是责任的含义。康德说过:“责任和义务,这是多么奇妙的字眼,在它面前,任何阿谀奉承都是多余的,任何威胁利诱都是可笑的,任何人,只要你保持着你自己内心原本率直的天性,即使这种率直的天性有时并不那么顺从、驯服,但只要你仍然童心未泯,尽职尽责,人们都会由衷地对你表示尊敬。在职责和义务面前,其他的一切欲求都会最终低下头来,不论在此之前,其他的各种欲求曾多么不安地在内心骚动过!”
责任的含义
责任似乎是一个很空洞、宽泛的抽象的概念,说不清楚责任到底是个什么东西,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去理解什么是责任。
责任有丰富的内涵。可以从不同层次、不同形式来区分,可以从不同领域、不同角度去认识。责任无处不在,存在于生命的每一个岗位。父母养儿育女,儿女孝敬父母,老师教书育人,学生尊师好学,医生救死扶伤,军人保家卫国。人在社会中生存,就必然要对自己、对家庭、对集体、对祖国承担并履行一定的责任。
责任有不同的范畴,如家庭责任、职业责任、社会责任、领导责任等。责任只有轻重之分,而无有无之别。责任是神圣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履行道德责任,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和良心的拷问;不履行法定责任,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度的惩处。
作为社会的人,任何行为都具有社会意义,这是社会关系的直接反映。人生行为的这种本质规定,决定了人生行为总是有一定的要求,而有一定的要求就有一定的责任。
在中国思想史上,责任最初有两层含义:一是表示臣民对君主、帝王,对“天”主动尽职和效忠;二是表示个人应对自身选择的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和过失负责。在西方思想史上,古希腊时期的苏格拉底就把责任看做是“善良公民”对国家和人民所应具备的本领和才能。后来伊壁鸠鲁和亚里士多德等人进一步地阐述了责任是表示人应对自身选择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的思想。伊壁鸠鲁曾经明确地指出:“我们的行为是自由的。这种自由就形成了使我们承受褒贬的责任。”从字义上来理解,所谓“责”,就是要求应当做成某事或做事达到一定的标准和规范;所谓“任”,就是担当、承受的意思。由此,“责任”应当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指人分内应做的事,即我们日常所讲的“应尽的责任”;二是指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必须承担的过失和责罚,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应追究的责任”。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人生责任就是指人在其社会的生存和生活中所应承担的职责,以及对自己选择的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和过失承担的责罚。
人生责任的第一层含义,是由人的社会本质决定的。作为社会的一员,每个人总是处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中,与社会和他人发生各种联系,从而结成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又往往通过个人直接或间接地、或多或少地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得以体现出来。所以,个人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承担起自己的职责,既是个人得以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手段,也是社会赖以发展的必备条件,更是维系个人与他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最基本的纽带。
人生责任的第二层含义,是由个人在承担职责时具有行为选择的自主性而必然产生的要求所决定的。每个人的行为是具有相对选择性的,也就是说,在一定的条件下,人选择哪种行为,是经过人们自由自觉的理性思考、辨析、权衡之后做出的取舍抉择,那么,他的这种选择就是他自己做出的决定,这就必然地要求他为自己选择的行为后果负责任。显然,责任大小的量是与行为者选择时的自由度正相关的。对于那些虽然受到严格限制,但个人可以通过种种途径改变事态发展过程,而他没有这样做却采取随意或听之任之的态度所应负的责任相比,前者显然要远远小于后者。根据选择时的自由来衡量选择的责任,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和法学的一个基本原理。
人生责任的特征
人生责任作为社会关系的产物,具有以下一些重要特征。
时代性。人生责任是由社会的必然性决定的,它体现的是一定时代的社会关系。社会和时代变化了,人的人生责任也随之变化。即使在同一社会的不同时期,也有不同的人生责任的内容和规定。
客观性。人生责任是社会生活对于人们的客观要求,每个人都必须对他人、对社会承担起一定的责任,不然就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乃至法律的追究。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认识到这一点,那是无所谓的。这里的“规定”“使命”“任务”实际说的就是责任,它是客观的。
规定性。这种规定性有的见诸文字,有的则没有见诸文字;有的表现为法律规定,有的表现为道德要求,还有的则表现为约定俗成。强制性。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扮演什么角色,就必须承担与之相应的角色责任,这是个人无法回避和无法推卸的。这种强制性表现为法律强制性和道德强制性两种。能动性。这种能动性来自于人的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人们的行为动机、行为方式、行为后果受客观必然性的制约;人有认识客观规律,利用客观条件,自觉主动地进行实践活动,进行选择和创造新生活的自由和能力;由此规定了人生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应当有所不为,有所必为。
与物质利益的相关性。一般表现为:承担的责任大,相对获得的物质利益就多;承担的责任小,相对获得的物质利益就少,两者是一种正相关的关系。
与精神生活的联系性。它表现在尽责任的程度与精神生活的充实程度成正比关系。不尽责任的人即使物质生活很富有,但精神生活是贫乏的。
正确认识人生责任的这些特征,对自觉履行人生责任、实现人生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人生最苦的事莫过于身上背着一种未来的责任。人若能知足,虽贫不苦;若能安分(不多作分外希望),虽失意不苦;老、病、死,乃人生难免的事,达观的人看得很平常,也不算什么苦。独是人在世间一天,便有一天应该做的事;该做的事没有做完,便像是有几千斤重担压在肩头,再苦莫过于此。
答应人办一件事没有办,欠了人的钱没有还,受了人的恩惠没有报答,得罪了人没有赔礼,就连这个人的面也几乎不敢见,纵然不见他的面,睡梦里都像有他的影子来缠。因为觉得对不住他,因为自己对于他的责任还没有解除。不独是对于一个人如此,就是对于家庭,对于社会,对于国家,乃至对于自己,都是如此。凡属我受过他好处的人,我对于他便有了责任。凡属我应该做的事,而且力量能够做得到的,我对这件事便有了责任。凡属我自己打主意要做一件事,便是现在的自己和将来的自己立了一种契约,便是自己对于自己加了一层责任。有了这责任,那良心便时时刻刻在监督,一日应尽的责任没有尽,到夜里便是苦痛。一生应尽的责任没有尽,到死也是带着苦痛。这种苦痛却比不得普通的贫、病、老、死,可以达观排解得开。所以,人生没有苦痛便罢,若有苦痛,当然没有比这个更重的了。
反过来看,什么是最快乐呢?自然责任完了,算是人生第一件乐事。古语说得好,“如释重负”;俗语亦说的是,“心上一块石头落了地”。人到这个时候,那种轻松、愉快,真是不可以言语形容。责任越重大,负责的日子越久长,到责任完了时,海阔天空,心安理得,大抵天下事,从苦中来的乐,才算是真乐。人生须知道负责任的苦处,才能知道尽责任的乐处。这种苦乐循环,便是人间一种趣味。倘若不尽责任,受良心责备,这些苦都是自己找来的。反过来,处处尽责任,便处处快乐;时时尽责任,便时时快乐。快乐之权操之在己。孔子所以说“无入而不自得”,正是这种作用。
然则为什么孟子又说“君子有终身之忧”呢?因为越是圣贤、豪杰,他负的责任便越重大;而且他常要把种种责任揽在身上,肩头的担子,从没有放下的时节。曾子还说:“任重而道远……死而后已,不亦远乎?”那仁人志士的忧民、忧国,那诸神、诸佛的悲天、悯人,虽说他是一辈子感受苦痛,也都可以。但是他日日在那里尽责任,便日日在那里得苦中真乐。所以到底他还是乐,不是苦呀。
有人说:“既然这苦是从负责任而生的,我若是责任卸却,岂不是就永远没有苦了吗?”这却不然,责任是要解除了才没有,并不是卸了就没有。人生若能永远像两三岁小孩,本来没有责任,那就本来没有苦。到了成长,那责任自然压在你头上,如何能躲?不过有大小的分别罢了。尽得大的责任,就得大快乐;尽得小的责任,就得小快乐。你若是要躲,倒是自投苦海,永远不能解除了。
权利的含义
必须指出,作为现实的人,不仅要肩负责任,而且应享有权利。所谓权利,一般指人们正当的要求和享有的利益。它表现为人有权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义务),在必要时可请求有关国家机关(法院、行政机关)强制性地协助实现其权益。
权利并不是天赋的,它是人的社会本质的体现。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人生权利不能超然于社会关系而孤立地存在。它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关系,是他人、集体、国家和社会对个人自由的认可。因此,人生权利的行使只有在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关系中才能实现。
人生权利在社会生活中表现为多种形式,而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是最基本的,也是最主要的。这种人生权利是在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的,主要是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是法律和道德规定保证的,是通过个人与他人、集体和社会的关系表现出来的。人生权利的实质和基础在于它的社会性。
人生权利不是抽象的、永恒不变的。它离不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以及道德体系的发展都制约着认识权利的具体内容。
责任和权利的关系
责任和权利是构成人生行为的两个基本方面,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责任和权利既是统一的,但又不尽一致,矛盾和对立时有发生。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责任和权利的关系,是社会生活对每个人的基本要求。首先,人在承担责任中获得权利。其次,人在行使权利中履行义务。所以,人生权利的行使并不是想当然的我行我素,更不是离开责任和义务的对社会的盲目索取。权利和义务在人的现实行为中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离开责任和义务,行使权利就毫无意义。当然,片面地强调个人的责任和义务,而忽视个人正当的要求和利益,也就失去了履行责任的保证。
在不同的领域,人生责任与人生权利相结合和统一的具体情况是不同的。在政治法律领域,责任与权利是不可分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责任与义务是对等的。在道德领域,既肯定责任与权利是对等的,又强调尽责任不以获得某种权利为前提。当一个有道德的人在尽责时不以权利为条件,甚至还由于不会带来个人好处而更积极地尽责,这样的人和行为才真正闪耀着德性的光辉,这样的人更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和褒扬。
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代,人们的人生责任与人生权利相结合和统一的具体情况也不同,有的时候甚至是相分离的。在原始社会里,氏族成员的人生责任就是维护氏族的共同利益,从而获得自己生存和生活的权利,责任与权利是统一的。在私有制社会中,社会分裂为两大对立阶级,其人生责任与人生权利发生了分离,权利集中在剥削者手中,而广大劳动人民身上只有种种义务和责任。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为责任与权利的重新统一和结合创造实现的基础。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劳动者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各尽所能,自觉地担负起自己应尽的责任后获得社会和他人所赋予的权利,领取应得的报偿。责任主体与权利主体相统一,责任与权利相结合,这既是社会主义的原则,也是得到社会主义国家的充分保障。
责任意识和责任感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有这样的情况:有人主观上不是没有责任感,但实际上往往理想主义色彩很浓厚,结果以追求的失败为结局;或者思想下沉,行为滞后,在历史的超越中品尝孤独与惆怅;或者愤世独立,把自己置于现实生活之外,空想改造世界。因此,责任意识和责任感的培养,是履行人生责任的核心问题。从责任到责任感这种转化,第一步是行为主体对责任的认识,第二步是行为主体对认识到的责任的认同和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