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1)货物;(2)应税劳务;(3)进口货物。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计税依据为其销售额,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为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征收率)×征收率;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十消费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