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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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意识

1.本章与上一章之联系

至此为止,说的是有关意愿或意图同任何事件的生成可能发生关系的方式。现在,我们开始研究认识的或知觉的官能对这种事件可能具有的作用。

2.行为的知情与未知情,何谓意识

某一行为已被实施,并且是有意为之的;这一行为伴随着决定其某些结果的某些状况;在这些状况之中,包括所有的纯物质性的状况。那么,以这些状况中的任何一种为例,很明显,某人在实施产生了这种结果的行为之时,要么意识到了这一状况,要么没有意识到。换言之,他可能或者知道这一状况,或者不知道,――这一状况可能已经呈现在他心中或者没有呈现。在前一种情况下,该行为就可以说是对于这一状况的知情行为;在另一种情况下,则为未知情行为。

3.未知情可能或者与存在相关,或者与重要性相关

行为之可能知情或未知情的相关要点有二:(1)状况本身的存在;(2)状况的重要性。

4.状况可能是现在的、过去的或将来的

显然,根据行为的时间,这一状况可能是现在的、过去的或将来的。

5.未知情行为可能是不留意的,或非不留意的

未知情行为或是不留意的,或是非不留意的。如果情况被认为是这样的,即普通的谨慎小心者,若受到普通程度的爱心的激励,就很有可能对重要状况给予充分的关注和思考,从而有效地使自己有意于防范有害事件的发生;那么,此时的未知情行为就叫做不留意的。如果情况被认为并非犹如上述,则为非不留意的。

何谓误知情行为,――误假定

6.此外,不论某人是否想到了一定状况的存在或重要性,他可能确实假定了某一状况的存在与重要性,而它实际上并不存在,或者虽然存在却并不重要。在这种情况下,行为就可以说是对于这种假想状况的误知情;还可以说,在这一情况下,存在着不正确的假定,即误假定。

7.假定状况可能在预防或补偿方面具有重要性

其存在被如此错误假定的状况,可能或者在预防方面、或者在补偿方面具有重要性。如果它确实存在的话,若其影响或趋向能防止令人生厌的结果,就可以说它在预防方面有重要作用;若其影响或趋向会产生其他结果,而这些结果的好处超过了其他结果的坏处,就可以说它在补偿方面有重要作用。

8.它可能被假定为现在的、过去的或将来的

很明显,至于行为的时间,这种假定的状况,在预防或补偿的任意一种情况下,都可以被假定为过去的、现在的或将来的。

9.让我们再回到上一章所讲的实例上来。

接续上一章的实例分析

(10)蒂里尔有意朝他射击的方向射击,但他不知道国王正在那边附近骑马驰行。在这种情况下,他实施射击的行动,这一射击行为,就是不知情的,不知道国王在那边附近骑马之状况的存在。

(11)他知道国王正在那边骑马;但他不知道尽管国王尚在远处,但箭仍有可能射到国王身上。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状况的重要性,该行为是不知情的。

(12)有人曾把箭蘸上了毒药,但他浑然不知。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过去状况的存在,该行为是不知情的。

(13)在蒂里尔拉弓射箭的瞬间,国王在一些灌木丛树叶的遮挡下,正径直迎着飞箭策马疾驰而来。这一状况也超出了蒂里尔的认识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现在状况的存在,该行为是不知情的。

(14)国王远离王宫,直到第二天才可能有人来包扎伤口。蒂里尔不知晓这一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当时的将来状况如何,该行为是不知情的。

(15)蒂里尔知道国王在那边骑马,知道他离得很近,如此等等;但由于受灌木丛树叶的蒙蔽,他以为他在射击点与国王骑马奔往的目标地之间看到的是一条河堤。在这种情况下,行为是误知情的,它出自于对预防状况的误假定。

(16)蒂里尔明白上述各种情况,也未被对任何预防状况的假定所蒙蔽。但他认为国王是一个篡位者,并猜想他是为攻击蒂里尔所认为的一位合法国王而来的,而此人此时正骑着马行进在蒂里尔的附近。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也是误知情的,却出自于对补偿状况的误假定。

10.意识在何种情况下将意图从行为延伸至结果

让我们看看意图和意识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果行为本身是有意的,对于一定结果的一切相关状况之存在及其重要性也全部知情,并且不存在对于任何预防状况的任何误知情,那么,这个结果必定也是有意的。换句话说,对于任何状况的意识即知情,若不含有对于任何预防状况的误假定,就能将意图从行为延伸至结果。这些结果也许是直接有意的,也许仅为间接有意的;但无论如何,不可能不是有意的。

11.接续实例分析

继续分析那个实例吧。如果蒂里尔有意向国王骑马奔跑过来的方向射击,知道国王就要迎着飞箭了,还知道他有可能射中国王身上后来被射中的部位,或者以同样力度射中另一同样危险的部位等等,并且他未被对任何预防状况的错误假定所误导,误以为射中国王之事不会发生;那么,显而易见,他只能是蓄意要杀死国王的。或许他确实不希望如此;但尽管这样,在某种意义上说,他还是有意要杀死国王的。

12.误知情行为可能是鲁莽的或非鲁莽的

鲁莽之于误知情行为,犹如不留意之于未知情行为一般。一个误知情的行为,可能或许是鲁莽的,或许是非鲁莽的。如果情况被认为是这样的,即普通的谨慎小心者,若受到普通程度的爱心的激励,就会对设想的状况予以充分的关注和思考,从而通过发现对他而言不存在、不大可能或不重要的状况,有效地使自己有意于防范有害事件的发生;那么,此时的误知情行为就可以叫做鲁莽。

13.意图本身可能是善的或恶的,无关乎动机和最终结果

在一般论述中,如果某人所实施之行为的结果证明是有害的,那么,通常就会说他的行为是善意为之的或恶意为之的,说他的意图是善的或恶的。我们知道,形容词“善”和“恶”一直被用来修饰意图;但它们的应用极为普遍地决定于一种假定,这就是从动机的性质中推出的假定。如果行为被设想为出自于一种被视为善的动机,尽管最终证明是有害的,它也被说成是善意为之的行为;如果行为被设想为产生于一种被视为恶的动机,那么,它就被说成是恶意为之的行为。但意图所欲求之结果的性质与该意图的母体――动机的性质,尽管关系密切,却是完全可以加以区别的客体。所以,不论动机如何,意图都可能被十分恰当地称为善良意图。不但行为的结果证明是有害的,而且产生意图的动机也是所谓恶的,――虽则如此,意图却可能被称为善的。要使“意图是善的”这一论断得以成立,只要具备下述条件就足够了:假如行为的结果表明正是在行为者看来很可能产生的那些结果,它们就会具有有益性。同样道理,不但行为之结果证明是有益的,而且产生意图的动机也是善的,――虽则如此,意图却可能是恶的。

14.若要讲意图之善与恶,最好不要说动机如何

如果某人想谈论你的意图对于结果而言是善是恶,如果他真要谈论此事,他就必须使用意图一词,因为没有别的词汇。但如果某人想谈论你的意图所由产生的动机是善是恶,他当然就不一定非使用意图一词不可,因为使用动机一词至少是一样的。他根据假定来解释动机,而且不必提及意图;因为对这一个来说是正确的解释,对另一个来说常常是不正确的。虽然意图是恶的,但动机可能是善的;虽然动机是恶的,但意图可能是善的。我们以后会看到,意图和动机二者是同为善或同为恶,还是一个为善而另一个为恶,这对于结果而言会造成实质性的差异。因此,若要谈论动机,最好不要说意图如何。

15.实例

举个实例可令上述论点变得清楚明白。出于怨恨,某人确信你犯了一桩罪行而起诉你,但事实上你并未犯有此罪。在这里,其行为的结果是有害的;由于在诉讼未决期间你要忍受羞辱和焦虑,再加上一旦被判决有罪你要忍受的刑罚之苦,对你而言,这些结果无论如何是有害的。因此,它们对你是有害的;同时,对任何人都没有好处。此人的动机也是所谓的邪恶动机,因为任何人都会认为,怨恨是个邪恶动机。然而,其行为的结果,要是表明正是他所认为的可能出现的那种结果,就会是善的;这是由于结果之中会包含对罪犯的处罚,因而对所有面临同类罪行之苦的人们来说都是有益的。因此,这一诉讼的意图可能被称为善良意图,不过使用了同论证动机不同的方法。但有关动机的更为详尽的论述,是下一章的内容。

16.何种情况下的意图可能是无害的

在同样的意义上,意图无论实际上是不是善的,只要不是恶的,就可以叫做无害意图。因此,假定行为结果已经表明是有害的,假定动机就是动机之所欲求,那么,在下述每一种情况下,意图都可以叫做无害意图:(1)对于决定结果之有害性的任何状况之未知情;(2)对于只要像看起来那样确实出现就能防范或压倒危害的任何状况之误知情。

17.意图与意识在罗马法中是如何表述的

为了把以上论点应用于罗马法,还要再说几句。无意图和无害意图,似乎都包含在称之为“不幸”(infortunium)的案例中,其中既没有dolus,也没有culpa。同不留意相关联的未知情,同鲁莽相关联的误知情,均相当于culpa sine dolo。直接有意相当于dolus(狡猾)。间接有意似乎难以区别于直接有意;倘若出现了间接有意,大概也会被认为相当于dolus。没有任何确定的概念相当于culpa(过错)、lata(广泛的)、levis(轻微的)和levissima(最轻的)之区分。这一区分表示什么呢?它所表示的不是案件本身的特征,而仅仅是任何人(例如法官)感觉自己对案件所怀有的情感之特征,――这要先假定该案件已依其他方法区分为三种次类案件了。

Dolus一词似乎造得相当蹩脚,culpa一词则较为一般。在其他,dolus总会被理解为含有欺诈、隐瞒、秘密之意;但在这里,则引申为公开的势力。在其他任何场合,culpa总会被理解为扩展至每一种责任,因而包括了dolus。

18.本章与上一章的应用

上述界定和特征,并不是纯粹的思辨问题。它们既能最为广泛经常地应用于立法实践,也能最为广泛经常地应用于道德论辩。行为的大部分善的和恶的,特别是恶的结果,取决于行为者意图的程度和倾向,取决于意识和误假定的存在与否。正是基于此点和其他理由,才产生了对惩罚的大部分需要。对于行为的某种结果的意图和对于行为的某种状况的意识之存在,将构成同样数目的犯罪状况,即这种那种罪过的实质内容;当应用于其他状况时,意识将成为附属于同类罪过的加罪之理由。在几乎所有案件中,对于某些结果之无意图,对于某些状况之无意识或误假定,都将构成同样数目的减罪理由。

机、或者同性格、或者同它们中的任意两个或更多词语的组合有关系。谁也分辨不出究竟同哪一个有关系,迄今为止它们似乎从未被恰当地加以区分和界定。

参见第十三章“不宜于刑罚的情况”。

参见第一册“有影响的状况”项。

参见第一册“加罪”项。

参见第一册“减罪”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