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似乎无所不在,凡是人与人、人与事物或事物与事物之间产生联系或发生关系的东西,都可称作媒介。从人类创造、使用媒介的历史来看,媒介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其实质是人类信息传递和沟通交流的范围和程度不断扩展的过程。作为人类最基本的媒介——语言的产生,使得人际间的传播方便了许多,人类从此可以交流信息和思想;书写和印刷媒介的产生又进一步突破了信息传递的视觉和时空的限制;电子媒介的产生和发展使得在相距遥远的两地建立起瞬间可达的信息联络的梦想得以成真;第四媒介——网络媒体的诞生,更是集报纸、广播、电视传统三大媒体之大成,使得信息的传递和接受方式越来越立体化和多元化。纵观媒介发展的历史,任何一种媒介之所以得以产生和发展,其根本原因在于它能带给人类更多的信息,更好地满足人类沟通交流的需要,这是媒介的本质,也是媒体的基本职责和功能。
很多时候,新闻媒体和媒体从业人员并不能很好地认识和把握媒体的基本职责和功能。美国全国广播公司(NBC)新闻频道总裁Michael Gartner在讨论新闻媒体与公众和社区的关系时指出:“报纸的职责是向社区做出解释,而不是召集社区开会;新闻记者的职责是调查问题,而不是解决问题;报纸的职责是揭露坏事,但不是发动批判运动;记者和编辑的职责不是起草法规或领导一场运动或展开一场道德审判。”“新闻是公众的信托,记者是公众的托管人。”“新闻是公共服务,新闻媒体归属于公众。”新闻的职责是“促进民主建设、滋补公共生活、为公共问题寻找答案。”这段话对于新闻媒体和编辑记者如何准确把握媒体的基本职责和功能,不乏启发和借鉴意义。尤其是在现代社会,随着新闻事业的发展,作为公众知情和政治稳定的保障的新闻媒体逐渐演变成为一种重要的权力资源,然而任何一种权力都应有一个限制和限度,否则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第四权力也不例外。作为一种工具,新闻媒体需要适当的被运用;作为一种权力,它同样应当受到制约。新闻媒体在践履其功能和职责时,既不能逾越之,也不能不作为。
例如,在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由于法制建设还不尽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还有待加强,不否认在很多时候,新闻媒体的介入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司法公正。特别是在维权成本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当事人愿意找新闻媒体,因为只要媒体报道,就能大大降低诉讼成本,加快问题解决的速度。但是这终究不是一种常态,因为这里存在着许多问题:新闻媒体的介入自身能否做到公正?新闻媒体的公正介入是否一定能促进司法公正?用新闻舆论监督来保障司法公正,能否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诉讼案件应由法院依法公平公正审判,是法治国家的当然制度,新闻媒体不应加以干涉或影响。很多时候,新闻媒体可能振振有辞,认为是在满足公众知情权,在行使宪法所保障的言论与表达自由的权利,但是如果这一权利的行使影响了司法公正,就有悖于宪法保障言论与表达自由的初衷。媒体固然是社会的良心,但是媒体毕竟有它自身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媒体的监督权力来源于作为表达自由的必然延伸的新闻自由,是公众知情权和表达权的一种延伸。即便是出于一腔正义而超越权限去干预其他领域的正当活动,也是不足可取的,更何况如果有自身的利益和图谋呢?当然,并不是要否认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作用,事实上,舆论监督是民主社会的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之一,在很多时候,舆论监督发挥着不可否认的作用。问题的关键在于,新闻媒体在履行舆论监督职责时,须谨守舆论监督到位而不越位的原则,也就是说要把握住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在西方国家,通常把坚持客观报道的原则作为法制新闻既维护司法独立,又能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平衡点。此外,还通过限制新闻媒体对案件评论的范围、制定藐视法庭罪、建立新闻咨询评论会制度、以及鼓励新闻媒体与法庭签订协议等方式来规范法制新闻报道。
西方关于新闻伦理问题的研究始于对新闻自律的关注,根源于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对新闻自由原则的滥用,进而产生新的矛盾,新闻业陷入新的职业道德困境:比如在政治论战中对于政敌的肆意人身攻击;为追求商业利润,不择手段制造新闻;大量色情、凶杀、战争的刺激性报道;对于皇族显贵明星人物的隐私权无节制地侵犯等等。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以后,西方的一些新闻与传播学者开始对传统的自由主义新闻理论作认真深刻的检讨,认识到传统的新闻自由理论已经走向了反面,必须重新认识新闻自由,提倡一种与秩序并存,基于社会责任的新闻自由,创建一种新的以社会责任为核心的新闻理论。1947年美国哈钦斯委员会推出,芝加哥大学出版社出版《自由和负责的新闻业——关于大众传播系统报纸、广播、电影、杂志和书籍的报告》,这本长达140页的小册子的出版宣告了社会责任论的诞生,从而为新闻伦理问题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
与新闻自律思想的出现几乎同步,西方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也自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开始起步。瑞典是西方最早开展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国家,美国是西方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具有典型意义的国家之一。1908年,美国密苏里大学新闻学院创办人与首任院长沃尔特·威廉斯(Walter Williams)主持制定了《报人守则》,首次提出了一个全面系统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这一《守则》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有关新闻伦理准则的文件,后被翻译成多种语言,并被世界报业学会采用。之后,日本、英国、瑞士等许多国家均开始制定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其中日本最为完备。1991年中国制定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目前,绝大多数新闻媒体比较发达的国家都已制定出适合本国特点的职业道德规范与准则。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前,西方学者关于新闻伦理(媒体伦理学)的研究并不十分活跃。八十年代初期,只有少数几本书探讨这个话题。1983年底,《纽约时报》做了一期封面报道,主题是“控告媒体:它的罪状是什么?”从此,新闻伦理问题引起新闻记者和公众的关注,成为一个全国性的问题。尤其是最近二十年来,媒体过度商业化,公共领域角色失衡,新闻伦理面临两难困境,传统的理论(如社会责任论)遭遇到无法提供指导的新的现实问题,由此西方媒体伦理学的研究进入繁盛时期,据美国学者克利福德·克里斯蒂安(Clifford G。Christians)的统计和分析,1990-1995年共有34本媒体伦理学方面的书出版,这个数字已经超过了整个八十年代数目的总和。同时,在这位学者看来,新闻伦理开始关注理论研究的时候,也正是实践本身变得颇受质疑的时候。
近年,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由于中国新闻传播从技术到运作模式甚至观念的日新月异的发展,若多的新闻伦理道德问题日渐突显出来,比如为追求商业利润而制造或炒作虚假新闻、网络新闻空间的信息泛滥和泛黄、各种新闻小报对明星显贵隐私权的肆意侵犯、各类大幅占用版面资源的貌似新闻实则广告的宣传文字、虚假广告等等。这些问题一些是西方国家新闻和社会发展史上类似问题的重演,一些则是伴随着现代科技和传播技术的发展而至的新问题,其恶劣影响甚至波及到境外,引起了国外媒体和政府对中国社会的关注和质疑。国内业界和学界也开始对这一领域给予及时的关注和研究。总体来看,目前国内新闻伦理道德问题之重要性已成为研究共识,但是受制于诸多原因,这一问题研究的深度和触及现实的广度还尚待突破,而优先寻求理论论证上的深度突破,无疑是在目前既定的新闻业框架下比较行之有效的研究路径和解决问题的现实途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