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砌体工程应在地基或基础工程验评合格后,方可施工。
(2)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还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房屋的标高,应引自标准水准点或设计指定的水准点。基础施工前,应在建筑物的主要轴线部位设置标志板,标志板上应标明基础、墙身和轴线的位置及标高。
(4)建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相关规定(长或宽≤30米,允许偏差为5毫米;30<长或宽≤60米,允许偏差为10毫米;60米<长或宽≤90米,允许偏差为15毫米;长或宽>90米,允许偏差为20毫米)。
(5)砌体施工应设置皮数杆,以控制灰缝的厚度、皮数和竖向构造的变化部位。砌筑前应将工作面清理干净,并浇水湿润。
(6)砌筑宜采取分段流水施工,分段位置宜设在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构造柱或门窗洞口处,相邻工作段的砌筑高度差不得超过一个楼层的高度,也不宜大于4米。
(7)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和预埋件等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砌体中的预埋件应作防腐处理,预埋木砖的木纹应与钉子垂直。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应不小于500毫米,洞口净宽度应不超过1米。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8)施工过程中,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荷载。施工层进料口楼板下,宜采取临时加撑措施。
(9)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坐浆。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采用1∶2.5的水泥砂浆。
(10)雨期施工应预先采取防雨措施,冬季施工要采取抗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