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保护个人的权益,可以有以下两种形式:(1)诉讼外保护:这种方法实行得最多,效果也最好。当驾驶员发生事故或有关民事权利纠纷时,可采取以下几种方法:①群众的保护。一般是由亲友调解或者是由街道、乡村调解委员会出面调解,使权益得到保护。②行政机关的保护。当个人合法权益受到妨碍或损害时,可以请求主管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所在单位出面保护。③仲裁机关的保护。这是由国家仲裁机关做出的仲裁,使合法权益得到保护。④公证机关的保护。为了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发生纠纷,可以请求公证机关明确并证明自己的利益。除此四种主要办法外,还可以通过社会团体、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得到保护。
(2)诉讼保护。是指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经人民法院审理,做出裁决,使个人或法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驾驶员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据有关法规向相关部门申诉,要求调解直至向法院提起诉讼,切莫采用不适当的方法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