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法律明确禁止任何人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和危害。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同时该法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可见,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受法律的保护。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应遵循下列原则:(1)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其中生活费和教育费的数额,应根据生父或生母的经济状况,经双方协商决定,如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因生育该子女所花费的费用,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也应适当承担。
(2)如非婚生子女与生母共同生活,生母又与第三人结婚,则非婚生子女与继父形成收养关系,这时非婚生子女和生父间除血缘关系外,原有的权利义务消除,生父一般可以不再支付其生活费和教育费。
(3)当非婚生子女因被他人收养而形成收养关系后,其生父和生母与这一非婚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一并消失,生父母可以不再支付其生活费和教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