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是指依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青少年必须接受的国民教育。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一律免收学费。但是,在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特别是农村,由于受到当地经济条件的限制,无法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做到让所有六周岁未成年人可以上学。所以,《义务教育法》同时规定,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如果适龄儿童少年因丧失学习能力(如呆傻)需要免予入学或因疾病等特殊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应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规定,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附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在缓学期满后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除经批准缓免入学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法律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