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由于在心理和生理上都没有完全成熟,缺乏足够的自立和劳动能力,如果监护人去世,没有人照顾的话,就缺乏必要的生活和物质条件保证其健康成长。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1)在法定继承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继承份额的特殊保护。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按法定顺序继承。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份额应是平等的,但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需要法律予以相应的特殊保护。因此,法律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中也明确指出,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时,如果继承人情况基本相同,一般可以平均分配,但对未成年继承人应当照顾。人民法院在审查法定继承的案件中,应当注意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未成年法定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给予适当照顾。
(2)根据《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人民法院在审理遗嘱继承案件中,如发现遗嘱中有剥夺未成年人继承份额的内容时,应宣布遗嘱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
(3)保护胎儿的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时,遇有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而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以保护婴儿的合法权益,使其出生后有必要的抚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