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