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简介”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似乎是在一夜之间从通货膨胀变成了通货紧缩。人们至今对这种魔术般剧变疑惑不解、多存争论。尽管如此,在新世纪,通货膨胀会不会再次魔术般地卷土重来,就像当初突然消失一样,却不敢轻下断语。因此,重温通货膨胀的某些特征和后果,绝不是杞人忧天。本文认为,除了人们关注的通货膨胀的一般后果之外,它还对市场供求关系和市场经济秩序产生极大的破坏作用。本文发表后,被收入《50位专家献策治理通货膨胀》(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8月版)一书。
在本文中,通货膨胀的市场效应是指在通货膨胀条件下市场所发生的状态变化和所作出的实际反应;这种市场效应自然包括通常所说的市场秩序混乱问题,但还远不止这一点,因为在市场秩序混乱的表象背后,通货膨胀对中国市场发育还有更深层次的干扰需要分析。
一、市场秩序混乱与高通货膨胀之间的因果判断
从以往经济改革理论和实践经验的角度考察,无论是否存在通货膨胀,规范市场秩序始终都是中国培育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在通货膨胀已经发生的场合,重视和强调规范市场秩序,虽然不失为一种补救措施,但已经连带发生的市场效应却会按照自己的固有规律“一招一式”地加以回报。
实际情况是,经过1985~1986年、1988~1989年两次高通货膨胀以后,自1992~1994年以来,中国又一次发生了连续的较为严重的通货膨胀,商品零售物价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分别达5.4%和6.4%(1992)、13.2%和14.7%(1993)、21.7%和24.1%(1994)。而通货膨胀无论出自何种复杂原因,最终都集中表现为纸币的连续超量发行,即通货膨胀总是最终表现为货币现象。据国家统计局公报,1990~1993年,纸币发行量的增长,最低是32%,1991年高达77%,1992年则达到117%,1993年达到31.98%,1994年末市场现金流通量为7289亿元,比上年增长24.3%,在1993年现金发行1528亿元的基础上,1994年又发行现金1424亿元,广义货币(M2)比上年增长34.4%。问题在于,当人们从市场上感到通货膨胀的过大压力时,已经是不得不接受的“结果”而绝非“原因”。市场毕竟不是“造币厂”,它仅仅被动地接受或吸纳纸币,区别只在于是过量的还是适量的。另外,市场本身也不具备“消化”纸币过量发行的功能,真正的“消化”,最终还是要在多种经济利益的矛盾冲突和利益再分配中完成。因此,理应在承认规范市场秩序必要性的同时,对其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抑制通货膨胀的目标,没有理由估计过高。换句话说,在通货膨胀和市场秩序混乱之间,咬定究竟谁是始作俑者,肯定是简单化和不明智的,因为在多种“因果链”中,市场秩序混乱对已发生的高通货膨胀所做出的“贡献”毕竟是次要的和有限的。这是我们实事求是地讨论本题的基本出发点,并无丝毫贬低规范市场秩序之意。
在其他条件既定的情况下,中国市场秩序混乱与高通货膨胀之间的确存在值得重视的因果互动、彼此强化的关系。这是因为,在体制转轨期间和法制不健全阶段,指望先天存在一个良好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不现实的。市场秩序不规范的集中表现之一,就在于商品比价和产、供、销差价秩序的混乱,也在于成本、价格的脱节。这就为牟取暴利、哄抬物价、炒买炒卖、增加环节、欺行霸市、垄断价格等等不合理行为提供了多种机会,因而事实上都无端增大了流通成本,从而推动了物价总水平的上涨。
但是事情还有更为主要的另一方面。这就是通货膨胀的频繁发生,会反过来加剧市场秩序的混乱,冲击原已形成的商品供求状况、市场交换关系和经济秩序。这一点,在中国近几年的市场发育进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当通货膨胀已经在市场上加力释放的时候,人们对市场秩序给予关注,千方百计加以“整顿”,以期刹住通货膨胀的势头,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舍本逐末,忽视通货膨胀对市场秩序冲击的严重性、复杂性和负面效应,一味指望行政干预市场,显然是片面的,注定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目前市场秩序混乱对通货膨胀的推波助澜,远远抵不上高通货膨胀对市场秩序所造成的冲击。究竟该从抑制通货膨胀入手来规范市场秩序,还是该从规范市场秩序入手来抑制通货膨胀,颇似“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两难判断。从深层原因观察,或许这个命题本身就是不能成立的。但是,分析一下与通货膨胀相对应的市场效应,对于作出反通货膨胀的正确决策,肯定会是有益的。
二、通货膨胀的市场效应
物价总水平历来只是一个多种因素促成的总量指标,高通货膨胀格局一旦形成,由它所造成的市场压力,在空间上和时间上的分布是极不均匀或极不平衡的。而这种不均衡的背后,是人们最为敏感的经济利益的损益再分配,在利益驱动下,谁都必然不甘人后地作出反应,区别只在“手段”、“强度”和“能力”。于是,市场便构成了利益角逐的载体和舞台。通货膨胀压力的市场非均衡性可以从空间和时间两个角度来观察:
(一)空间分布效应
1.表现为通货膨胀对各类商品的冲击力度差别。例如,据国家统计局公报,1994年居民消费价格上涨24.1%,但分类上涨指数,食品高居31.8%,其中粮食50.7%,食用油64.1%,肉禽及其制品41.6%,鲜菜38.2%,服务项目25.7%,衣着17.1%,居住商品21.3%,家庭设备用品、娱乐文教、医疗保健分别是12%、12.5%和11.7%,而交通和通讯工具仅为7.8%。这些数据显示,大部分需求和供给弹性小的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居高,为历年来所鲜见。而这一点,对于中低收入者来说,决不是“福音”,它意味着在其可支配开支中基本吃、穿、用的比重肯定要相应增加。这是因为,从居民消费结构来看,中国的恩格尔系数即仅食品支出占整个消费支出的比重,至1993年仍然平均高达59.6%,其中城镇53%,农村62%。
2.表现为通货膨胀对不同地区的冲击力度差别。例如,1994年居民消费价格上涨,城市平均25%,35个大中城市24.8%,农村23.4%。据1995年1月统计,农村物价涨幅已超过城市,当月农村商品零售价格上涨24%,比城市高出4.9个百分点;农村居民消费价格上涨24.8%,比城市高1.2个百分点。这种态势与城乡扣除价格因素的实际收入的增长比值(1994年,城市8.8%,农村5%),形成了明显的反差。说明无论“涨源”何在,占中国人口最多、人均年收入最低的广大农村居民已事实上成了“消化”高通货膨胀的主力,这无疑将对今后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和农村市场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
3.表现为通货膨胀引发了部分地区职工工资上涨幅度差别。例如,1994年1~11月,全国平均指数为31.1%,但北京市高居43.3%,上海、天津分别是32.4%和32.5%,其他地区也大都在20%~30%左右,而新疆只有13%。扣除各地物价上涨因素,分地区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显然存在明显差距。同以往相比,通货膨胀加剧了这种差距的扩大(当然,也不排除市场经济自然带来的某些影响)。另一份统计分析,1985年全国各地区平均工资最高与最低之比,为1.38∶1,1990年是1.63∶1,而1994年则扩大到了2.18∶1.这意味着通货膨胀造成了市场购买力和人们承受力的实际差别,在同一物价总水平之下,通货膨胀是按“不公平”的方式被分解“消化”的。从经济利益的相对性、动态性来看,通货膨胀永远只是使其中的一部分人受损,另一部分人受益,而不会是“大家都倒霉”。
(二)时间分布效应
从市场看到的物价总水平的上涨,表现出一定的周期性,而同样不是随时间推移均匀上升的。在每个周期中,通货膨胀通常以投资扩张、需求拉动“开道”,将市场物价拉上新水平;继而借助成本—价格参数的相互作用和复杂的市场“碰撞”,引起工资成本和原材料、燃料成本的全面上涨。在这个过程中,通货膨胀又同时伴随着基础产品价格“台阶式”上涨,其周期性是以基础产品价格较大幅度集中上涨来划分的。大体“程序”通常是这样:基础产品价格(例如粮食、煤炭等)因比较利益过低而主动上调或自动大幅上扬,这一变动随之沿两条“线路”向市场扩散。一是相关的后续加工成本线,二是工资成本线。由于工资成本影响的普遍性和其他产品比较利益的跟进,致使各类产品价格普遍上涨,以便寻求新的成本、比价和差价关系。经过一个或长或短、相对稳定的“市场碰撞期”,上述两条线的市场波及效应会殊途同归,形成同一个反馈回路,使基础产品价格在相对价格体系中重新回到“谷底”(即通常所说的比价回归),并为新一轮基础产品价格的再度上扬集聚着更大的“能量”。中国这十几年发生的几次物价总水平集中大幅度上涨,其基本“程序”是大体相同的,区别只在于历次的强度。国家统计局1995年最新资料显示,1月份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比上年同月上涨21.1%,涨势最猛的仍然是作为基础产品的食品类价格,即比上年同月增长38.8%,其中粮价上涨52.2%。由此看来,本次通货膨胀周期的巅峰还远未过去,涨幅的回落定将是微弱、缓慢的,由粮价上涨产生的波及效应远未充分显示出来,本次物价总水平周期性上涨的“台阶”最终会有多高,目前还不能定论。
从上述简要分析中不难看出,周期性通货膨胀伴以基础产品比价集中变动,经过需求拉动和成本推动两种力量的前后更替作用,即使社会总需求得到控制,但物价总水平也会由于成本推动而呈现不可逆转的刚性。此刻,物价上涨幅度可能有所减弱,但不会出现绝对值的下降或回落,而是早已攀上了一个更高的台阶。换句话说,一再刷新物价“纪录”的“功绩”首推总需求,而保持这一“纪录”的则在于以基础产品为核心的社会总成本的跟进和推力。例如,1989~1991年一度出现了“市场疲软”、“销售难”,但物价指数并未随之出现负值,而是在成本推动下分别以2.1%和2.9%的速度继续向上爬。中国这十几年来,物价总水平正是按照某种周期性,有规律地分台阶上涨的,它与基础产品价格变动和经济增长的起落波动存在极强的相关性。
通货膨胀按照一定规律的重复出现,理所当然地增加了众多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市场预期,以便尽可能避免、转嫁或减少经济损失,不失时机地增加自己的经济利益。这就不能不影响到市场供求关系沿时间系列发生变动,并使人们的货币收入(名义收入)尽可能领先于通货膨胀,直至出现货币工资和市场价格轮番上涨、攀比“成亲”的联姻关系。高工资、高物价的势头在1994年即已非常明显,而决定国民经济前景的基本因素,即劳动生产率指标,早已被远远地甩在了最后。
通货膨胀的市场效应,除了上述空间和时间的视角分析以外,还最为直接或最为直观地表现为对正常市场秩序的破坏、冲击和扭曲。
三、通货膨胀对市场秩序的严重冲击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市场体系得到了初步发育,但是法制化和规范化这一市场深层构造的核心问题,始终未受到足够的重视,由此引发的市场状态不能令人满意。一个基本事实是,作为颇具封建历史传统而又脱胎于旧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中国的市场体系在发育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反市场化(或非市场化)因素的强烈抵制和干扰。由于来自权力的、血缘的、人情的和“关系”的侵蚀,由于小生产意识顽强支配着的急功近利和“发财饥渴”,在市场流通领域充斥着大量不正当交易甚至是危害性交易。而高通货膨胀无疑是对这种状况雪上加霜。如前所述,由于通货膨胀在空间和时间分布上的不均衡,必然引起瞬时的市场商品比价、差价关系,企业与银行的关系,企业与职工的关系,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等等发生混乱,并纷纷在高价位上寻求有利于自己利益的创收机会,至少也要想方设法以“转嫁”的手段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于是,在这种场合,一般地指望市场秩序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简直是不可能的。而在这场高通货膨胀引发的混战中,有两个方面表现得尤其突出。
(一)低水平不公平竞争和商业欺诈行为日益猖獗、十分普遍
规模经济不足、粗放经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低下、质量意识薄弱和产品质量低劣等等,是目前中国许多工商企业,特别是遍地播种、却从不思如何长大的“小老树”企业的共同特征。由于目光短浅的小农意识作怪,对市场经济的误解,法制观念的淡薄和体制转轨的漏洞以及法制本身的不健全,为这类企业混迹于市场提供了温床,而高通货膨胀则为有能力转嫁损失、攫取收益者提供了新的机遇。于是,在低水平重复、相互复制、从众模仿、“挤独木桥”的同时,伪劣假冒、以次充好、走私贩私、增加流通环节、扩大批零差价、暴利定价、哄抬物价、缺斤少两、不讲信义,“什么钱都敢挣”,“谁的钱都敢骗”的商业欺诈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大肆泛滥。其中,越是涉及消费者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如食品、饮料、药品、保健品、家用电器等等,欺诈行为越是严重,胆大妄为已到了令人发指、难以置信的程度。在少数沿海中小城市,世界的“名牌”应有尽有,但稍微留心观察,无一不是当地的“土特产”。“谈假色变”,广大消费者对相当一批企业及其产品失去了信心。假化肥、假农药、假种子更给农民和农业生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假钞票、假发票、假广告、假商标、假企业、假许可证,假合格证、假产品奖,在这种伪劣假冒横行的市场氛围中,人们受到的侵害远不止是物质上的,更包括精神上的。消费者受到了愚弄,人的尊严受到了蔑视,人的权益和安全感失去了有效的保障。因为,在不择手段、惟利是图者们的眼里,能看见的只是别人的“钱袋”,任何法律都是不存在的。在通货膨胀和假货充斥的市场上,讨价还价已经蜕变为以受其奸的幌子,在通货膨胀和假货猖獗之间颇有“正相关”之嫌。
除了一般商品交易以外,高通货膨胀条件下,商业欺诈更表现在股票、期货等金融交易方面。例如,股票交易中的大户操纵,散布错误信息人为制造股票价格的大涨大跌,利用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损害多数股民的利益,少数人牟取暴利;期货交易中,经纪人欺诈委托人,常常使客户在瞬间血本无归,少则几万、十几万,多则几十万、上百万元“不知去向”。此外,房地产市场上的不正当交易更使少数投机者成了“一夜之间”的暴发户。在市场经济中,从事商业性投机属于正当行为,但在这种高风险投资领域,对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要求更为严格,并以确保高收益和高风险的对称性为前提,而各种欺诈行为则严重破坏了对称性原则,以逃避或转嫁风险的方式来达到高收益的目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出现大量严重的商业欺诈现象,也是历史的报复。因为中国曾长期对市场经济持批判、否定、曲解和排斥的态度,把市场经济等同于无商不奸的欺诈经济,于是果真使今天的许多人误以为,既然允许搞市场经济了,不就是允许“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吗?而高通货膨胀更对这种商业欺诈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纸币越是发毛,人们就越是要千方百计“挣”到更多的纸币。(二)高通货膨胀加剧了行政性垄断势力对市场的入侵,从深层次上扰乱市场的正常发育
由于中国企业整体上还属于规模经济不足,低水平过度竞争的格局,因此,目前的市场垄断,主要的还不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规模经济和企业集中化高度发展、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自然结果,而是来自传统体制在新形势下的某些变种,即源自旧体制的行政性垄断。这是至今凭借手中行政特权,为保护既得利益,侵入市场、支配市场、操纵市场的垄断行为。它们或者是行政管理和市场经营一体化的“官办”公司、“翻牌”公司,或者是以接受“挂靠”当资本,支配依附其下的“企业”混迹于市场,或者是滥用行政权力制造市场歧视和“亲疏”差别,与自己的“嫡系部队”一起分享“胜利果实”,或者是凭借手中权力假管理市场之名,制造行政化的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以种种理由实行有利于自己的“保护主义”。在这种行政垄断的背后,常常是权钱交易、“官商勾结”、行贿受贿、腐败盛行的黑幕,它的“背景”和“来头”足以击败市场上的任何对手。这是中国目前最为严重的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高通货膨胀则加剧了这种趋向,使之尽可能利用市场秩序的混乱实现高收益的目的。由于这种垄断势力的侵入,使中国的市场状态发生了变异,即市场交易中被不断营造、复制和异化出某种非市场的因素,从形式上看似乎也是在进行商品交易,但骨子里从不是按照市场原则(效率、公开、公正、公平等等)行事。于是,市场本应具有的资源高效配置功能和公平竞争环境受到损害和削弱,有限资源不再按照效率原则,而是按垄断市场的“权力网”来配置。因此,与行政性垄断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和市场侵害相比,前述一般性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能算是“小巫见大巫”了。从已经破获的许多典型案例来看,以行政性垄断为基础的权钱交易、官商勾结、行贿受贿、吃回扣、得“好处费”等腐败行为,通常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对市场秩序的破坏更为严重,侵吞不义之财的数额和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都特别巨大,其社会影响也更加恶劣。
四、高通货膨胀下对市场秩序实行
法制化标本兼顾的思路总起来看,在高通货膨胀的冲击下,中国市场秩序的混乱、无序及其对体制模式转换的干扰便是不可避免的了,至少增加了规范市场秩序的难度。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从深层次观察,在高通货膨胀与市场秩序混乱之间,前者明显处于“源”的主导地位,后者只是处于“流”的从属地位。所以,有一种倒果为因的判断是不准确的,即简单地认为1993年以来的高通胀,是由于市场秩序混乱、市场监督管理没能及时跟上所造成的。如上所述,商品相对价格体系的变动有其自身的周期性和规律性,当它与高通胀搅在一起之后,情况就变得更加复杂,其后果必然带有全局性,市场秩序扭曲加剧同样是在所难免。当然,被引发和加剧的市场秩序混乱,也会对高通胀产生强烈的反作用,但从全局来看,这毕竟不是也不可能是第一位的,指望通过对市场“治乱”来达到“治胀”的目的,最多只能当做次要手段,不能期望过高。这样讲决不意味放弃整顿市场秩序的各种必要努力(详见后文)。
所以,要想从根本上扭转这种局面,自然要以抑制通货膨胀这个源头为先导。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首先切实控制基本建设的投资规模、信贷规模、经济增长速度和货币发行,在讲求质量、提高效益、劳动生产率和有效产品率这类强调多年而收效不大的要害问题上,找到符合市场经济新时期要求的有效解决办法,特别是要坚决清除急功近利、急于求成的传统心态和“速度=业绩=政绩”的错误评价标准。不客气地讲,如果这几年没有传统计划经济式的长官意志继续作祟,高通货膨胀就根本不可能发生,至少不致如此严重。因为,市场本身是决不会如此笨拙地按照少数人的“长官智慧”来配置资源,以致酿成经济低效虚增局面的。遗憾的是,关于通货膨胀探源和根治的问题,已经超出了本文讨论的主题范围,只好点到为止,就此打住。
这里更关心的是,在高通货膨胀已经对中国市场发育和市场秩序产生不利影响的现实情况下,如何在可能的范围内继续解决市场秩序混乱的实际问题。笔者以为,加强市场流通领域的法制化建设,是既治标又治本,既有利于近期规范市场秩序又着眼远期目标的惟一正确选择。换句话说,无论是否存在高通货膨胀,规范市场秩序都必须走法制化道路,在近期高通货膨胀的环境下,这一点更不能放松。为此,必须坚持以法制化和规范化为中心,从多方面作出新的不懈努力。例如,实行市场交易的规范、管理从行政化到法制化的转变,高度强化已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暴利法》、《经济合同法》、《广告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综合国力,发挥民间协会组织的作用、提高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等等。其中最迫切的措施是,在高通货膨胀场合,更要注重在确认和甄别交易人资格,防止行政性垄断的基础上,强化市场交易当事人的依法自律意识和法制的权威性,坚决改变“事前规范不足,事后惩处不力”的被动局面。
有关市场交易的经济立法,其目的首先不在于事后的“惩处”,而是事前的规范。这就要以当事人的法制意识和依法自律为基础。在目前民众法制观念不强,法盲现象严重的情况下,广泛宣传和普及经济法规是非常重要的。通过正面教育,完整理解市场经济的含义,提高民众遵纪守法、依法自律的意识,纠正“法不责众”、“违法有利”和心存侥幸的不正确心理,指出违法交易不仅对公众而且对自己的危害性,切实从大多数人的工作做起,创造出良好的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市场环境。同时,正面规范市场秩序的重点,应当是为工商企业界的正常经营创造明码实价、成本收益公开,公平竞争的市场条件,并积极宣扬和总结卓有成效的工商企业及企业家的成功经验;增强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能力和法律常识,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与此同时,在事前规范的基础上,强化法律的事后惩处功能和震慑功能,要以此显示出法律不容蔑视、不容践踏的权威性,对敢于以身试法者,违法必究,决不姑息养奸。否则,只能失信于民,并对市场交易行为的事前规范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在“惩处”方面,目前中国从总体上看,还显得过于宽容,执法不严、处罚过轻、打击不力的现象较为普遍,以权力、人情、金钱干扰执法的现象也严重存在。这对法制化建设是非常不利的。在发达的工业化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在判定违法、犯罪性质和惩处上,通常都规定得较为严厉。例如,联邦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就突出强调限制竞争造成危害的广泛性和社会性,突出限制竞争、经济违法行为的“社会含义”。在该法中,将全部违背此法、破坏经济秩序的经济行为,一律都同时视作“扰乱治安”、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100万马克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者处以5万马克的“罚款警告”,所有惩处条款都被列在“扰乱治安”的名义之下。可见,为确保竞争秩序,德国对经济违法行为在性质确认上和处罚上都是相当严厉的,而这一点,对维护市场秩序,对人们依法自律和事前规范的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
所以,要将市场交易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从严立法、从严执法是至关重要的。在相当一个时期,中国依法严厉惩处的违法交易行为,重点显然应当是前面分析过的两类,即通常意义上的商业欺诈行为、暴利行为和中国特有的行政性垄断行为,并且都要与反通货膨胀和严惩贪污腐败紧密结合起来进行。
(本文原载于《经济学家》199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