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昌平
某天上午,在下正在办公室为写不出文章而发愁犯困,忽有一久别的友人来访。此公刚参加完某一级别的公务员考试,谈及面试,他说特紧张。与笔试不同的是,面对考官,面对众多的旁观者,答题很慌乱。答错了,不自信;答对了,也不自信。不像笔试时,面对试卷,可以自由酣畅地发挥,犯错误(答错题)也是自信的。朋友的一席笑谈,为鄙人引出了一个杂文题目。
是的,犯错误犯罪时的心态有多种多样,有胆战心惊的,“做贼心虚”的,但确实也有充满自信、“胜似闲庭信步”的。
法盲犯罪是自信的。他们可以胡作非为,可以为几句口角一个眼风,为鸡毛蒜皮,为小得不能再小的事动嘴动手动刀子,将人打伤打残以致打死。他们可以恣意地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可以危害社会的安定和公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为什么这些人如此狂妄,原因是他们对自己的势力自己的拳头自己的刀子充满了自信。自信可以为所欲为,自信别人奈何不了他们。他们从来没想过自己与手铐与监狱与刑场与铁蚕豆有什么关系。
有些青少年犯罪是自信的。青少年与“法盲”二字联系较紧,但并不等同于法盲。有些青少年多少还是懂得一些法的。青少年犯罪自信,除了法律知识欠缺,还有一点是心智尚未成熟,还缺乏判断是非的能力,还不能理智地对待各种人和事,不能理智地处理突发事件,还不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的思维、情绪和行为。他们的犯罪带有天真任性的成分。
虽说当今的社会青少年犯罪的不少,但再不少,也多不过成年人。而且就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方面论,青少年犯罪与成人犯罪比,可以说是小巫见大巫,不足挂齿。
成年人犯错误犯罪自信的第一种情况,是自以为高明,别人发现不了。不论贪污的受贿的盗窃的绑票的剪径的,还是欺蒙的诈骗的纵火的杀人的,均以为自己很聪明,手段很高明,别人识别不出,发现不了。以为能识别他发现他犯罪的人还没有生出来,以为他有神灵相庇祖宗相佑,能够逢凶化吉遇难呈祥,能够一次次从政纪法网中脱逃。
成年人犯错误犯罪自信的第二种情况,是以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是正确的。有些人主观武断,刚愎自用,拍脑袋决策,致使决策失误,动辄给国家造成几百万几千万几亿元几十亿元的损失,致使他所在的地区部门单位工作出现一团糟的局面。这类人在犯错误时,并未意识到自己可能出错甚至犯罪,往往以为自己在创业绩创政绩,在为民谋利为地区部门和单位求发展。还有一些人,是非观念倒错,把错的以当成对的去干。比如南方某市鼎鼎大名的副市长马红妹,连自己穿的衣服用的化妆品卫生纸也用公款报销,她的逻辑是,副市长是人民公仆,公仆的一切费用当然要由公家报销。虽然马红妹的辩词可能是狡辩,但是非观倒错的人尤其是公仆级的人大有人在。
成年人犯错误犯罪自信的第三种情况,是认为错了别人也没法追究。可谓“坏事我自为之,他人(包括法纪)可奈我何”。他们懂纪,但不遵纪;懂法,但不打算守法。有的公仆的子弟,公仆的三亲六戚七大姑八大姨,公仆的秘书司机佣人,公仆的同乡同学老上级老部下知心朋友,背靠大树好乘凉,干了什么缺德的事没屁眼的事乱纪的事违法的事,甚至干了论罪当入狱当诛杀的事,也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于是乎,有了这衙内那衙内,有了老恶棍小恶棍。个别公仆自己呢,当然更无所顾忌了,动辄受贿几千万赌掉几千万,不在话下,小菜一碟。他们以为,不拿白不拿,拿了也白拿,没什么成本,没什么值得害怕的。他们以为,即便犯了错误犯了罪,在此地做不了官,可以到别处去做;做不了这个官,可以去做那个官。最不济不再做官,可以下海去经商,发更大的财,或去做寓公,去尽情享受荣华富贵。再不济,还可以像原广西副主席徐某一样,说出如“拿了那么多钱,看来官是当不成了,请政府给我40亩地,我用科学方法去种田”这样轻飘飘的话来,为自己的人生涂上最后一笔油彩。徐某人未能如愿,但事闹得比徐某人大,结果比“种40亩地”还好的并不是没有,一点皮毛也未被碰的犯罪公仆为数大概也不会太少。
成年人犯错误犯罪自信的第四种情况,是社会角色意识的倒错。当警察的,以为自己就是法律;搞金融的,以为管的就是自己的钱;当官掌权的,以为收受的贿赂是从祖父祖母那儿收来的压岁钱。当今的社会是复杂的,复杂的社会往往使一些头脑简单的人不知姓什么,更不知该如何活着。于是乎,便有了许多有悖政纪法纪的人和事。
自信地犯错误或者犯罪,是一种历史现象。相信随着中国社会的进步,此类事情会逐渐减少。
(选自杂文集《意识荒草》,获宁夏第五届文艺评奖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