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8〕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B类)、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报表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行。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
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
1.“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至第9行: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纳税人当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9行“应补(退)的所得税额”的数据。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1行至14行及“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16行:填报表内第11行至第14行、第16行“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四、各行的填报
本表结构分为两部分:
1.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16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别填报,包括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至9行;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1至14行;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行。
2.第二部分为第17行至第22行,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18至20行;分支机构填报第20至2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人: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4.第5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5.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
6.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第7行矣第6行。
7.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8.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9.第1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
10.第1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按季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4。
按月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12。
11.第13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12.第1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的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第14行=第12行×第13行。
13.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
14.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至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15.第1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至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16.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至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预缴所得税额:
第9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预缴所得税额:
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预缴所得税额:
第16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17.第2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18.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
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填报说明
一、本表为按照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税额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包括依法被税务机关指定的扣缴义务人。其中: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按收人总额核定、按成本费用核定、按经费支出换算分别填写。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报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季(月)度最后一日。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收人总额: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写本年度累计取得的各项收人金额。
2.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3.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1行“收入总额”×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4.第4行“成本费用总额: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写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
5.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6.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4行“成本费用总额”+(1-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7.第7行“经费支出总额:按照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报累计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金额。
8.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9.第9行“换算的收人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换算的收人额=第7行“经费支出总额”+(1-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10.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第9行“换算的收入额”。
11.第11行“税率:填写《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
12.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
(1)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计算结果:
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1行“税率”。
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1行“税率”。
按照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1行“税率”。
(2)实行核定税额征收的纳税人,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
13.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13行矣第12行。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14.第14行“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当年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15.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补(退)所得税额=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第14行“已预缴所得税额”;当第15行0时,本行填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下列所得,按次或按期扣缴所得税税款的报告。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扣缴义务人应当于签订合同或协议后20日内将合同或协议副本,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有关扣缴手续。
三、签订合同或协议后,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支付款额如,有变动,应于变动后10日内,将变动情况书面报告税务机构。
四、扣缴义务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五、扣缴人义务人不按规定期限将已扣税款缴人国库以及不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将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表填写要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七、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1.扣缴义务人识别号: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构所确定的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编码。
2.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实际支付外国企业款项的单位和个人名称。
3.纳税人识别号:填写非居民企业在其居民国的纳税识别代码。
4.所得项目:填写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填报说明
一、使用对象及报送时间
1.使用对象
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2.报送要求
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二、分配表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期间:季度申报填写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分配比例有效期: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分配比例有效期起及有效期止。
3.“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4.“总机构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5.“收入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人总额。
6.“工资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
7.“资产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资产总额,不包括无形资产。
8.“合计: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
9.“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所得税额。
10.“分配比例: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基期年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合计数+总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合计数)×100%。
11.“分配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