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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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敦煌、吐鲁番文献中的正籍典章(3)

议曰:社为五土之神、稷为田正也,所以神地道,主司啬。君为神主、食乃人天,主泰即神安,神宁即时稔。臣下将逆节,而有无君之心,君位若危,神将安待。不敢指斥尊号,故托云社稷。《周礼》云,左祖右社,人君所尊也。

这段文字对“谋反”大罪解释十分周详,谋反是反天、反地、反人伦。宭是天、地、人伦道德的代表,反君就是反天、反地、悖逆人伦的举动,因此列为“十恶”中的首位。

该卷记录了《名例律》最后两条,即《官当条》之一部分及《除名条》之全部。卷尾列有奏上年月“开元廿五年六月廿七日”以及刑定官王敬从、俞元祀、陈承信、霍晃、半仙客,李林甫等人姓名。是尚书省颁往沙州(敦煌)的官府文书。通过议、问、答的形式,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官当”,什么情况下适用除名作了详细解释。如:

“议曰谓缘坐之中,有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牟六十及废疾,虽免缘坐之罪,身有官品者,亦可除名。”

问曰带官应合比缘坐,其身先亡,子孙反犯反逆,亦合除名以不答曰:缘坐之法,唯据生存。出养,入道,尚不缘坐,无宜先死,到遗除名,理条弘通,吿身不合追肆。吿身虽有合毁,不合为阴(二)《职制律疏》残卷,共一卷。本世纪初出自敦煌,为法国人伯希和盗走,编号为现藏法国巴黎国立图书馆。该卷首尾皆缺,存12行,记载了《律疏》卷9《职制律》中的《合和御药有误条》疏文的一部分以及《造御膳有误条》、《御幸舟船有误条》和《乘舆服御物持护修整不如法条》律文的一部分,系律和疏的混合抄写。规定了造御膳的具体标准以及违反规定后的处罚措施,如规定“诸造御膳,误犯食禁者、主食绞。“…不品尝者,杖一百。”疏议解释为造御膳者,皆依《食经》。《食经》是一部关于饮食及食疗的书。

(三)《贼盗律疏》残卷。共一卷,本世纪初出于敦煌,为英国人斯坦因盗走,现存英国伦敦大英图书馆。记载了《唐律疏议》卷17《贼盗谋反大逆条》疏文之一部分,对造谣惑众谋反作了比较详细规或虚报反状、妄说反由,如此传惑众人,而无真状可验者,自从妖法”。按律处以绞刑。

(四杂律疏》残卷。本世纪初出于敦煌,是斯坦因、伯希和之劫余,后被李盛铎私吞,并于30年代末流落海外,到今下落不明。录文见《敦煌石室碎金》,有80行,记载了《律疏》卷27《杂律》中《毁人碑碣石兽条》、《停留请受军器条》、《弃毁亡失官私器物条》、《亡失符印求访条》和《得宿藏物隐而不送条》之一部分。

《唐律杂律》规定内容十分广泛,除上述几条外,还有关于买卖、借贷、市场管理、犯奸、私铸货币、陴博、冉失堤防、破坏桥梁、放火失火、疗事故、阻碍交缉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壳整的《杂律计一卷62条。

敦煌发现的这件《杂律疏》残卷,丰要是对上述几条的司法解释,如其规定“诸亡失器啤符印之类应坐者,皆听卅日求访,不得,然后决罪若限内能自访得及他人得者,免其罪限后得者,追减三等。”疏议根据此条,又对亡失宝及门钥匙、官文书、制书等情况作了具体解释,丢失上述东西的,与丢失器物符印样按律执行。

这六件律疏,从年代来看,除《职制律疏》为永徽年间所写外,其它几件都是开元年间的抄本。

均于本世纪初出于敦煌。其中一卷为《永徽东官诸府职员令残卷》,断裂为数片,分别被类国人斯坦因和法国人伯希和盗走,现分藏于英国伦敦大英图书馆和法国岜黎国立图书馆。全卷首缺尾完,中部残损多,有215行骑纸缝处盖有《凉州都督府之印》,说明该卷是凉州都督府作为正式文书保存的食写本,箕权威性无庸置疑。

该卷首行“亭长四人,掌固六人”,终于“凉州法曹参军王仪。”是有关东宫、王府职员设置人数的标准,犹如现代的存政机关编制法,定岗定位定人数,以确保东宫、五府的正常运转。

另一卷为《弁元公式令残卷》,本世纪初出于敦撞,为法国人伯希和盗走,现藏法国巴黎国立图书馆,上有凉州都瞀府印全卷104行。主要内容为《移式》、《关式》、《牒式》、《符式》、《制授告身式》和《奏授告身式》等官文书。

所谓移式,是指移文之格式,唐制,凡公文移交事务在同级官府移送,则为移文。斯谓关式,是指关文的格式,是指尚书省内各曹司互相通告事务的文书。所谓牒式,是指牒文的格式。唐制,下级呈送上级的公文格式有六种,即表、状、戕、启、辞、牒。这里的牒式,主要指尚书省内下发所管辖诸曹司的公文。所谓符式,是指符文的格式,唐法律规定,凡上级官府向下级官府发送公文,有六种格式,即制、敕、册、令、教、符。又规定,尚书省发送州的公文,州发送县的公文,都叫符。所谓制授吿身式,即制授之官告身格式。告身是指任命官吏的文件,如现在的委任状。所谓奏授吿表式,是指奏授之官告身格式。唐代法律规定,凡六品以下官吏,都由尚书省和吏部考核(武官由兵部),然后根据其才能提出拟用职意见,奏请皇帝下旨授官,叫做奏授四格,共四件。

世纪初出于敦煌,断为两片,分别被英国人斯坦因和法国人伯希和掠走。其前半部现藏法国巴黎国立图书馆,录文第1一91行;后半部稞藏英国伦敦大英图书馆,录文第92-120行,全卷首全尾残,合计120行,文书第一行有《散颁刑部格卷》六字,主要内容有“伪造官文书印”的量刑标淮,官吏贪污受贿如何处罚的条文以及九品以上官员犯罪的得罚程序等17条。二为《垂拱后常行格》,出自吐鲁番,现藏柏林东方学研究所,仅十六行,内容都以“敕”开头,是有关百官奏事,出入门及三省补令史等规定。三为《开元户部格》残卷,本世纪初出自敦煌,被英国人斯坦因盗走,现藏英国伦敦大英图书馆。该卷首尾皆缺损,共存69行,18条,其内容或是规定某事不得违反,如规定“诸色应食实封家,封户一定已后,不得辄有移改。”或是规定某事必须严加禁断,皆属禁违止邪的性质条文。四为《职方格》残卷。本世纪初出于敦煌,现藏北京图书馆。该卷首尾均缺,仅存7行,从条文内容来看,计两条。其一规定烽火递报失宜违时者,负责罚则之类;其二规定镇、戍、守捉各级官吏要对盗贼严加追捕打击,务令禁断从性质上看属禁令之类。唐制,规定上述两类事务均属兵部职方郎中职掌范尔,故称为《职方格》。五是《兵部选格》残卷,该文书本世纪初出于敦煌,被法国人伯希和盗走,现藏法国巴黎国立图书馆,计18行。是关于选择武将的法令。内中即有“兵部格”和“开元七年”字样。该卷详缂规定了参选人资格、选授年限考核进官等事项,如规定“十五年以上者,授武散官”。

敦煌、吐鲁番文献中式有四件一为《吏部式》,本世纪初出自敦煌,被法国人伯希和掠走,现藏法国巴黎国立图书馆,残卷首尾皆缺,共存九行,文卷上盖有《瓌州都督府印》,是有关对唐代官员叙阶及子孙用荫方面的规定。唐代法律规定,子孙可以依靠父祖荫叙阶,称为用荫。意思是说父亲、祖父如果是高官,其子孙可以直接晋级做官。当然,晋级做官是有具体规定的。二为《度支式》,共两卷,皆出自吐鲁番,现藏新疆博物馆,共存30行,是有关庸调之征输、折纳、分配的一些规定。三是《开元水部式》该文书本世纪初出自敦煌,被法国人伯希和掠走,现藏法国巴黎立图书馆。文书首尾残缺,共存144行,是唐中央政府的水利管理法规。其中详细规定了各级水利管理官吏的职责,浇水灌田原则、修渠造堰应遵循的原则等等。

六令式表,一件。

此卷本世纪初出于敦煌,为伯希和掠走,现藏法国巴黎国3:图书馆。卷子呈表格式,卷首为表格子上端,卷尾为表格之下端,自上至下分格,自左至右分栏。共存五纸三十五格。此卷以旁行斜上的表格、节选并杂录令式多条,其形式与现存诸令格式残卷不同,显然不是一般的律令格式写来,而是官府为便于寻览另行编制的律令格式要节一类东西的抄本,其反映的法律内容十分广泛,除田令、禄令、假宁令、公式令、官品令以及吏部式等人所经常见到的令式外,还包括国忌庙讳、平阙式、不阙式、旧平阙式、新平阙式令和装束式等。可能是当时的官吏为便于适用、便于查阅法律规定而编制的表格。

(第三节)敦煌、吐鲁番文献中正籍典章的意义

敦煌、吐鲁番发现的唐政府颁发的律、令、格、式残卷,内容丰富,资料价值十分珍贵,它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唐律的发展演变、研究唐代西部地区的法制状况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敦煌、吐鲁番唐代正典律令、格、式的出土,填补了历史空白,其资料价值十分珍贵。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正籍典章几乎囊括了唐代主要法律形式的各个方面,内涵十分丰富。在敦煌、吐鲁番文书发现之前,唐代法律完整保留下来的只有《唐律疏议》文本,律和疏都整齐完整,但其余几种法律形式,如令、格、式则几乎没有,只在一些唐代人的着作中有片断引文,使人无法了解到其全貌。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的发现,使我们对唐代法律文化有了更加全面深刻的了解,弥补了这方面的缺憾。这是其一。其二,就唐律来说,目前保留下来的仅为《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但它是唐高宗时代的立法成果,至于在它之前的《武德律》和《贞观律》则均已散失,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法律文化史上的一大边憾。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唐代法制文书时间跨度大,不仅有贞观年间的、永徽年间的、神龙年间、垂拱年间的(武则天执政时期),而且还有开元、天宝年间的,尤其是《贞观捕亡律》、《贞观吏部式》等残卷的发现,使我们对《贞观律》有了较为感性直观的认识。其三,由于敦煌、吐鲁番发现的唐代法律文书涉及年代多,使人可以从中探寻出唐律的发展演变过程。如从《垂拱职制户婚厩库律残卷》第117行一118行的涂改中可知,唐律在武周垂拱后曾有过重大修订。根据有二一是涂改后的律条比旧律条更加重视保护被放为良的部曲等阶层的社会地位,新、旧律条在刑罚刑上发生了变化,新律较旧律刑期上有所缩短,如原为徒二年,后改为徒一年半等等;二是从原件涂改笔迹来看,涂改笔迹与原来笔迹并不相同,显然不是原来抄写笔误后即校改的。同寸,涂改亦未使用武周新字,如第118行的“各还正之”未写作“各还击之”。据此,我们推断很可能是因后来律文变动而进行的修改。

二、敦炉、吐鲁番唐代籍典章的发现使我们对唐代前期全国的法制实施情况有了更加全面清晰地认识。敦煌、吐鲁番地处西北边陲,虽然我们从正史典籍中得知唐代对西北边疆的管理较前代有所加强,但具体情况如何,中央的政策法律是否在西部边远地区得到了实施,我们却不得而知。这些法制文书的发现使上述疑问迎刃而解。从出土文书上盖有“凉州都护府”的官印情况分析,唐中央政府颁布的法律确实在当时的凉州都护府(管辖今甘肃河西走廊大部分地区)确实得到了实行。这说明,在唐前期,不仅其立法完备,而且其法律的实施状况是比较好的,从而也从另一侧面说明,唐代前期中央政府行政管理机制高效运转,其统治力是非常强劲的。

三、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唐代正籍典章基本上可以说是唐律的一个缩影。唐以其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承前启后的历史地位彪炳千古,其对亚洲其它国家法律文明发展的影响从敦煌出土文书中也可得到印证。如《号开元户部格残卷》第6-9行中载“其义必须累代同居,一门邕穆,尊卑有序,财食无私,远近钦永、州闾推伏。州县亲加案验,知状迹殊尤,使覆同者,准令申奏。其得旌表者,孝门复终孝子之身”。这段文字,我扪可以在日本《令集解孝子》条中找到,内春几乎是把前引条文原封不动的搬过去。这说明,敦煌、吐鲁番遗书中正籍典章的发现不仅具有地方意义,而且具有世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