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发起人自行确定,如发起人不做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
第十一章公司利润分配办法第三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五条税后利润的分配方式由股东自行约定。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时,解散并进行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六)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由股东自行约定,如不做具体规定应删除此条)。
第三十七条公司因第三十六条第(×)项规定而解散的,可以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八条公司因第三十六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的组成及职权由股东约定)。
第三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条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十三章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第四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通知:(由发起人自行约定)。
第四十二条公司通知可采用邮递或送达形式,必要时也可采用函电的方式。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告事项外,公司通知可采用公告形式。(注:由股东自行约定)§§§第十四章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三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实行累计投票制。
第四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由股东自行约定),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年月日参考文献1.卞耀武.当代外国公司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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