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经济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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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合同法(4)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即同一个人既是债权人同时又是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债的关系归于消灭。混同的原因主要有:民法上的继受、商法上的继受和特定继受。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6.解除

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由双方协议,或者由一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停止合同的效力,致使合同终止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当事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都可以导致合同的终止。

§§§第七节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性质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不履行指不能履行和拒绝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不履行以外的违约情况。

违约责任性质上是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旨在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从我国合同法的实际情况看,对违约责任性质的认识经过了一个过程,即从当初的以制裁为主演变到现在的以补偿为主。具体说,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主要目的在于消除因其违约而给合同履行带来的不利影响,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违约责任主要应该体现补偿性,这符合现代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例如,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不能过高,否则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减少数额。作为违约责任主要形式的赔偿损失应当主要用于补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而不能将赔偿损失变成为一种惩罚。受害人也不能因违约方承担责任而获得额外的不应获得的补偿。

当然,强调违约责任的补偿性不能完全否认违约责任所具有的制裁性。因为违约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一样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此种强制性也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制裁性。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强迫其承担不利的后果,本身就体现了对违约行为的制裁。正是通过这种制裁性,使得这种责任能够有效地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债权实现。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是存在违约行为,同时不存在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必须是违反了有效的合同或合同条款的有效部分,即合同当事人有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只要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即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条件,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原则还包括,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后,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再按照法律或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约定解决。

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时,只要不存在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违约方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的形式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否承担了赔偿金或者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继续履行。特别是金钱债务,违约方必须继续履行,因为金钱是一般等价物,没有别的方式可以替代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二)采取补救措施

所谓的补救措施,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所确定的,在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事实发生后,为防止损失发生或者扩大,而由违反合同一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采取的修理、更换、重新制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等措施,以给权利人弥补或者挽回损失的责任形式。这主要发生在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采取补救措施是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常用的方法。

(三)赔偿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种方式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额的赔偿办法。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能同时采用。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则应当按照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五)定金罚则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是,这两种违约责任不能合并使用。

四、违约责任的划分与免责

(一)违约责任的划分

在仅有一方违约的情况下不存在违约责任划分问题,在双方当事人都违约的情况下,如何划分、确定双方的违约责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双方违约时,一般情况下根据各自过错大小按比例承担违约责任。从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可按照下列方法划分双方违约的各自责任:

如果能确定双方各自过错的大小,则按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责任,即过错大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的违约责任,过错小的另一方当事人则承担次要的违约责任。

双方过错相当,或者不能确定双方过错大小的,双方平均分担违约责任。

在确定各自的过错时,需要综合考虑有关因素来判断,这些因素主要是:过错种类,违约的先后顺序,违约的次数,违约的严重程度,后果的严重程度,违约的原因等。

当然,如果双方违约都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免责原因所致,那么,可根据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双方的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免责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这些法定的免责条件和约定的免责事由统称为免责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仅承认不可抗力为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2.政府行为,如政府颁布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3.社会异常事件。属社会中人为行为,如罢工、游行,均在订约时不可预见。

不可抗力虽为合同的免责事由,但有关不可抗力的具体事由很难由法律作出具体列举式的规定。按照合同自由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时,具体列举各种不同的事由,一旦出现这些情况,当事人便可以被免责。

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以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应及时向对方通报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并应取得有关的证明。同时也应当尽最大的努力消除事件的影响,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