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经济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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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所有权的一般原理(1)

【本章提示】

在本章的学习中,学生要掌握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明确所有权的两种共有形式,并能区分它们。所有权的四项基本权能和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都是我们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见的法律问题,应重点掌握。了解我国目前关于所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和保护措施。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有些学者将其称之为自物权,是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物权。

所有权是人类社会进入到私有制阶段后的必然产物。我国古代的著名法学家商鞅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名分已定,贫盗不取。”他把所有权归结为定名分、止纷争,其对所有权的本质及社会功能已有十分清楚的认识。这是我国法学家对所有权较早、较全面的认识。但当时的法律并没有对所有权下明确的定义和完整的规定。

进入现代法治社会,我国通过专门立法对所有权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财产所有权的定义是:财产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特征

所有权属于物权,与同属于民事权利的债权构成财产权的两个分类。与债权相比较,所有权具有以下的特征:

(一)所有权是绝对权

之所以将所有权看做是绝对权,是因为所有权的实现不需依靠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即可。在所有权关系中,权利主体是唯一的,即所有权人,而义务主体则是除了所有权人的一切人。这也体现了所有权的独占性。而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履行债务的行为,这种行为主要是积极的作为。基于两者的这一区别,法学理论上把所有权称为绝对权,把债权称为相对权。

(二)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及最终的处分四个方面的权能。因此所有权人对于其所有物的支配是最全面、最充分的。与之比较,抵押权、质押权等其他物权仅仅只能表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三)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所有物的干涉,同一物体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即一物一权。而债权则可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时共存于同一物体。

(四)所有权存续的时间无限性

工业产权的权利存续时间有着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债权的存续时间取决于债务清偿的时间。而某一所有权法律关系只要其客体存在,其法律关系将永久存续下去,即使该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或内容发生变化,也仅仅是该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并不会归于消灭。

§§§第二节所有权的主体

一、所有权主体的概念

所有权主体是所有权法律关系当中最重要的要素之一,所有权主体的确定对定纷止争具有重要的意义。

所有权主体,是指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它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个方面。其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即对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主体又称所有权人;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是除了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即非所有人。

二、所有权的共有关系

一个物体上只有一个所有权。但需要注意的是,一个所有权可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这就是对财产的共有。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一)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的含义是:

1.共同共有中的共同关系,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夫妻关系、家庭财产关系,或是由合同约定的,如合伙合同。一旦这种共同关系解体,共同共有也就解体。如夫妻离婚后,其夫妻关系解体,他们的财产就应当划分份额,这时共同共有关系也就解体。

2.共同共有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各共有人对于共有物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并平等地承担义务。但是基于合伙关系而形成的共同共有,一般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按一定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对于共有财产,如出现共有关系不明时,即一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而另一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共有财产是按份共有时,法律上认定为共同共有。

(二)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财产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按份共有的含义是:

1.按份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是依据预先确定的比例享受其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在按份共有关系中,份额多的共有人,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就多;反之,亦然。各共有人的份额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等。如果各共有人的应有份额不明确,可推定为均等。如张某和刘某分别出资十万元、五万元购买一辆货车,则两人按其出资比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2.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全部共有财产,并不限于共有物的某一部分上。例如,四人按平均的份额共有一辆货车,就不可能说四人的权利义务各自及于一个车轮或车辆的某一部分,而不及于车辆的其他部分。

3.按份共有约定不明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三)共有财产的处分与分割

1.共有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共有人平等地承担义务主要体现在对共有财产进行维护、保管等方面,其费用由共同共有人共同承担。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共有人要出售其财产份额时,应当告知其他共有人。在出价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其他共有人可以先于非共有人取得该份额。这是为了保护财产处于一种比较稳定的状态而做的规定。

2.共有财产的分割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共有财产分割方式。如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该财产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共有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即对于财产的分割到底采取何种方式,应当视财产的实际情况来定。例如,要分割一台机器设备,那只能采取折价、拍卖等方式,否则该机器的价值会受损。如果要分割一吨大米,可根据各共有人实际所占的比例直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也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或赔偿。

3.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界定

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不能确定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究竟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的情况。针对这些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应视为按份共有。

三、所有权主体权利和义务

(一)财产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从来都是对等的。任何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都不可避免地要承担一定的义务,财产所有人也不例外。财产所有人在行使权利时,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

1.遵守国家法律

这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承担的义务。我们只有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才能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2.不妨害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财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在不动产所有权权利的行使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如相邻两栋房屋所有人在使用自己的房屋时,不得给相邻房屋的所有人对其房屋的使用造成妨害。

3.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

行使权利注重社会公共利益,这是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所决定的,与创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一致的。

4.符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有着各自的风俗,我国又是一个有着优秀道德传统的国家。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权时,必须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和民族风俗的要求。

(二)非财产所有人的义务

非财产所有人的义务,主要是一种消极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不作为的义务,即义务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的义务。但有时法律甚至要求非财产所有人保护他人的财产,特别是当国家的财产受侵犯时,要求每一个公民尽到保护的义务。

§§§第三节所有权的内容

所有权的内容是指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其所有的财产所行使的权能。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一、占有权

(一)占有权的概念

占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其财产的控制权。占有权是对财产实际运用的前提条件。

(二)占有权的分类

1.以占有人的身份划分,可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1)直接占有,是指财产所有人直接占有自己的财产,称为实际控制。如所有人自己居住自己的房屋。

(2)间接占有,是指所有人的财产为非所有人占有,在非所有人占有其财产时,所有人对其财产的控制表现为间接性,又称为法律控制。如所有人将房屋出租给他人,这时占有权让渡给了他人,所有人的占有体现为间接性。

2.以占有的合法性划分,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的财产可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

非所有人的合法占有,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符合所有人的意愿占有所有人的财产。如房屋的租赁、财产的租借等。

非所有人的非法占有,是指非所有人占有他人的财产既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也不符合所有人的意愿而占有他人的财产。如盗窃他人财物、贪污公款等。

3.以占有人的主观意愿划分,非法占有又可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对他人财产的占有行为是非法的。

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对他人财产的占有行为是非法的。

划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对确定所有权的归属有重大意义。对于善意占有在法律上要受到一定的保护。

二、使用权

(一)使用权的概念

使用权,是指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财产加以利用,以获得一定利益或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利。使用是指为了实现财产的使用价值,满足人们的需要。

使用权和占有权是紧密联系的,对财产的使用以对财产的占有为前提,享有财产使用权必定同时享有财产占有权。但是,享有占有权并不一定享有使用权。例如,保管人就只能对保管物进行占有而不能对其进行使用。

(二)使用权的分类

和占有权一样,使用权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取得财产的使用权,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但无论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都只能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否则就构成非法使用。

三、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财产所有人收取由原所有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利益的权利。新增经济利益包括由原物派生出来的孳息(如果树上结出的果实、房屋的租金)和运用原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利润等。其中,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如利息、租金;自然孳息是指果实、动物的产物以及其他依据物的用法取得的利益,如采掘矿藏收取矿石。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收益被排除于所有权的权能之外。受《苏俄民法典》的影响,我国很长一段时间在给所有权下定义时仅仅这样概括:“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将收益权排除在外。究其原因,主要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财产归国家统收统支,不存在利润的问题。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收益权不仅是所有权的一项独立权能,而且是所有权中一项重要的权能。收益权的独立性表现在它能与所有权相分离而独立存在。例如,国家为保护自然环境,将国有的荒山、荒岭划拨给集体或个人,在一定时期内国家将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让渡给承包人,而仅保留处分权,从而实现了收益权和所有权的分离。

现代商品经济是一种价值经济,财产所有人总是希望自己的财产能够升值。为了实现这个目的,他们宁可让渡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甚至部分处分权。于是出现了很多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一些专为财产所有人获得收益的经济实体。例如,股东将其财产出资给某公司,该财产归公司占有、使用和处分,而股东则凭借其取得的股权获得一定的收益。

四、处分权

处分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所拥有的财产进行处置的权能。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两种形式。

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财产进行消费。如将买来的粮食吃掉,将布加工成成衣等;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所有人的意愿,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置。例如,将财产转让给他人、将财产抛弃等,都是法律上的处分。

由于处分权是决定财产命运的一种权能,因而它是财产所有权的核心权能,也是所有权区别于其他物权的重要标志。处分权不是一项独立权能,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非所有人未经许可处分他人财产则构成侵权。当然,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中,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都是独立权能,能够和所有权相分离,而处分权则不能与所有权分离。

§§§第四节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所有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的取得和消灭要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依据。

一、所有权的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