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体育运动大众体育运动与健身:竞技运动卷-田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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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田径运动的竞赛和规则(2)

2.理事会只有在出现下列情况时才能按规则第20条1行使暂停会员会籍的权力:(1)会员协会至当年12月31日仍未交付上一年度的会费;(2)理事会认为该会员协会违反了本规则中一条或多条规定;(3)理事会认为,该会员协会未能在接到书面通知的一个月内对有关运动员采取理事会认为必要的处罚。国际田联在国际比赛中代表会员协会进行兴奋剂检查,检查程序符合规则第55~6l条的规定,并按规定程序将检查结果书面通知会员协会后,如理事会认为该会员协会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罚违反规则第60条1中有关兴奋剂条款的运动员,则可暂停该会员协会的会籍。

(4)理事会认为国际田联可通过暂停会员协会的会籍从而更好地实现其宗旨。

3.理事会行使规则第20条1中列举的暂停会籍的权力前,必须按规则第20条2(2)或(3)中的规定,至少在下一次理事会前1个月书面通知被处罚会员协会其被认定违反或未履行的规则,以便给予该会员协会一个合理的申诉机会。

4.代表大会应有下列权力:

(1)在一定期限内暂停会员协会的会籍,或暂停会籍直至特定情况得到改善或不再存在为止。

(2)在一定期限内或在特定问题得到改善或不再存在之前,暂停会员协会参加规则第12条1中规定的一种或多种国际比赛的资格。

(3)警告或严厉批评会员协会。

(4)在规定的暂停期限结束时或特定情况得到改善或不再存在时,重新恢复按上述(1)或(2)中已被处罚的会员协会的会籍。

5.代表大会只能按规则第20条4中的规定,行使暂停会籍的权力,并只有在以下情况时才可以按第20条4(4)中的规定恢复会员协会的会籍:(1)秘书长在代表大会前至少6个月收到关于暂停或恢复会籍的提案(除非理事会已经暂停该会员会籍或理事会在这d个月中决定暂停其会籍);和(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该提案在上述代表开会前至少4个月已由秘书长送交各会员协会;或b.理事会在表决暂停会员会籍的上述代表大会前至少4个月已通知各会员协会及理事会提交的由代表大会决定暂停会籍的提案;或c.理事会在提议恢复该会员会籍的代表大会前至少4个月通知各会员协会;或d.各会员协会应在代表大会开会前接到书面通知,理事会已在代表大会前的4个月内暂停该会员的会籍和理事会提出的应交由代表大会对该会员暂停会籍的提案。

(3)该提案获得实际出席大会代表投票数的三分之二,且至少达到国际田联所有会员协会的总票数的一半(特别多数)。

6.只有出现下列情况,代表大会才可以行使第20条4中的暂停会籍权:(1)会员至当年12月31日仍未交付上一年度的会费;或(2)代表大会认为该会员违反了任何一条或多条规则;或(3)代表大会认为该会员未能在接到书面通知1个月内对有关运动员采取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处罚。

国际田联在国际比赛中代表会员协会进行兴奋剂检查,检查程序符合规则第55~6l条的规定,并按规定程序将检查结果书面通知会员协会后,如代表大会认为该会员协会并未依照协会规则采取有效处罚措施,则可暂停该会员的会籍。

(4)代表大会认为国际田联可通过暂停某会员会籍从而更好地实现其宗旨。

7.代表大会行使规则第20条4中的暂停会籍权力前,必须按规则第20条6(2)或(3)的规定在代表大会前至少1个月书面通知被处罚的会员协会其被认定违反或未履行的规则,以便给该会员协会一个合理的申诉机会。

8.被代表大会根据第20条4暂停会籍的会员协会可要求代表大会恢复其会籍,但必须至少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前6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秘书长,要求代表大会考虑恢复其会籍。

9.被代表大会按规则第20条4(1)暂停会籍的会员协会,应自动恢复会籍,如果:(1)规定的处罚期限到期;或(2)理事会认为被处罚会员协会的特定情况已经得到改善或不再存在。

国际田联章程第18条争议

一般争议

1.会员协会应按章程对发生的争议举行听证会,无论该争议是否与兴奋剂相关。

当会员协会与运动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会员协会应将争议提交仲裁小组或其他由会员协会设置的或授权设置的特别纪律法庭。提交仲裁小组或特别纪律法庭的听证会应尽早举行。通常情况下,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3个月之内,如涉及兴奋剂则应在试验分析结果宣布之日起3个月内举行。在作出裁决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会员协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运动员和国际田联由仲裁小组或其他特别纪律法庭所作的裁决(并送交国际田联一份书面裁决依据的副本)。

2.在会员协会之间、会员协会和运动员之间、运动员和国际田联之间、会员协会和国际田联之间的所有申诉,无论是否与兴奋剂有关,均应在将仲裁决定送达申诉人之日起60天内,提交运动仲裁法庭(CAS)或其位于其他地方的下属分支机构。

3.通过申诉提交运动仲裁法庭的争议范例如下:

与兴奋剂有关的争议

(1)会员协会根据规则第59条3举行了听证会,而运动员认为该会员协会在听证会上的做法或结论被误导,或结论有误。

(2)会员协会根据规则第59条3举行了听证会,而国际田联认为该会员协会在听证会上的做法或结论被误导,或结论有误。

(3)兴奋剂检查结果表明有违禁物质存在,而该会员协会违背第59条3拒绝为该运动员举行听证会。

(4)由国际田联承认的其他体育组织执行的兴奋剂检查表明有违禁物质存在,而运动员认为该组织的决定无法令人满意,且不应以此为依据。

(5)国际田联发现运动员曾承认服用违禁药品或使用或试图使用违禁技术,而该运动员对此予以否认。

与兴奋剂无关的争议

(6)根据规则第53条1中除(5)以外的其他部分,会员协会取消了运动员的资格,而该运动员希望对取消资格的裁决进行争辩。

4.只有会员协会章程内的所有处理条款都不能解决的问题才应提交运动仲裁法庭。该处理条款包括向运动仲裁法庭提交最后申诉,国际田联有权参与。

运动仲裁法庭所作的终审裁决,对运动员、会员协会和国际田联具有约束力,且无权上诉。

5.根据规则第21条3(1)(3)(4)(5)和(6)提交运动仲裁法庭的提案,诉讼双方中,运动员为申诉方,相关会员协会或国际田联为应诉方。如果会员协会或国际田联不是申诉方,在其认为必要时,可选择参与最终裁决前的听证会。

6.根据规则第21条3(2)提交运动仲裁法庭的申诉,运动员为应诉方,申诉方是国际田联,相关会员协会认为必要,可选择参与最终裁决前的听证会。

7.国际田联对规则第2l条3(2)中的争议和由国际田联充当上诉方的其他争议,是否应提交运动仲裁法庭,应由理事会任命的专门委员会作出决定。

8.受理申诉的运动仲裁法庭,其章程、仲裁委员的权力、运动仲裁法庭出具的文件和受理申诉的程序及所有言行,均应遵守最新的运动仲裁法庭的规则,运动仲裁法庭的规则应与国际田联的规则和章程保持一致(根据规则第21条9)。除非国际田联理事会另有决定,在有关裁决送达之日I起60天之内,申诉人应依照规则第2l条2向运动仲裁法庭递交申诉书。在递交申诉书之日起的10天之内,申诉人应向运动仲裁法庭出具诉状,在收到诉状的30天之内,应诉方应向运动仲裁法庭提交答辩书。

9.所有提交运动仲裁法庭的申诉均应采用听证复议的形式,运动仲裁法庭应遵守国际田联的规则、章程和《兴奋剂检查程序准则》(最新版本)。提交给运动仲裁法庭的涉及兴奋剂的任何申诉,国际田联应有足够证据证明违反禁用兴奋剂有关规定的行为。

10.运动仲裁法庭的裁决属最终裁决,对各方和国际田联所有会员协会具有约束力,并无权上诉。裁决一经作出,应立即生效,所有会员协会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执行。送交运动仲裁法庭裁决的诉案及结果,将由秘书长在通函中通告国际田联所有会员协会。

过渡条款

注1:上述规则第21条生效的时间是2001年11月1日,即新版国际田联手册(2002~2003年版)正式出版日期。

注2:2001年11月1日之前引起的争议或会员协会在此之前作出的涉及兴奋剂的决定,应参照2001年11月1日之前的国际田联规则和规定解决。

注3:尽管有上述注2的规定,在争议和涉及兴奋剂的各方同意的情况下(包括会员协会的决定须经国际田联审查批准),根据专门规定,可提交运动仲裁法庭解决。

注4:根据上述注3的规定,提交运动仲裁法庭的争议或涉及兴奋剂的案例,应参照2001年11月1日之前的国际田联规则和规定。

注5:在2001年11月1日之后出现的争议,会员协会所作的涉及兴奋剂的裁决,应按规则第21条执行。

运动员的资格

国际田联章程第19条合格运动员的定义

合格运动员是遵守国际田联规则的运动员。

国际田联章程第52条对合格运动员比赛的限制

1.只有在国际田联会员协会管辖之下并符合规则规定的运动员,才有资格参加根据国际田联规则举行的比赛。

2.按国际田联规则举办的比赛,由会员协会确保其参赛运动员的有效资格。

3.运动员有义务同其所属的国家/地区协会或国际田联就有关其参赛资格或有可能违反国际田联资格规定的事宜进行沟通。

国际田联章程第20条失去参加国际或国内比赛资格(略)。

第21条不涉及使用兴奋剂的处罚程序

1.如运动员被指控违反规则第53条[不包含第53条1(5)],该指控应落实为文字材料并送交该运动员所属的会员协会,并由该会员协会对此进行调查。

如该会员协会认为证据确凿,则应提交相关的机构举行听证会。所有证据均应抄送被控方当事人,在相关的机构就被控方参赛资格问题作出裁决前,被控方应有权作最后陈述。

2.如相关机构在听证会之后,裁决该运动员违反资格规定,则该运动员所属的会员协会应采取一切必要的禁赛措施,并向国际田联理事会作出报告,附上双方所提交的所有证据相关文件。如无特殊情况,国际田联理事会应宣布此裁决为最终裁决,并对所有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所有会员协会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此项裁决的效力。如国际田联认为会员协会未能执行合理的禁赛处罚,将自行作出处罚。

3.如运动员对裁决有异议,则可根据规则第21条3(6)向运动仲裁法庭提出上诉。

田径比赛通则

田径场地

任何坚固、匀质、符合国际田联《田径场地设施标准手册》中有关规定的地面均可用于田径运动。

规则第12条1(a)(b)(c)(d)中的田径比赛和国际田联直接控制的比赛,只准在铺设塑胶地面的场地上举行,该场地的地面应符合国际田联制定的技术指标,并获得国际田联批准的、有效的一级证书。

如具备此种场地,建议规则第12条1(e)(f)(g)和(h)的比赛也应在该场地上举行。

举办规则第12条(a)至(h)比赛使用的所有田径场地,均应提供符合国际田联认证系统规定格式的场地规格测量精度的详细文件。

凡举办国内正式田径比赛的场地,均应符合国际田联的有关规定,并获得中国田径协会批准的有效证书。

年龄组

下列年龄组别适用于国际田联的比赛

少年男子和女子组:凡比赛当年12月31日未满18周岁者。

青年男子和女子组:凡比赛当年12月31日未满20周岁者。

老将男子组:年满40周岁的男子运动员。

老将女子组:年满35周岁的女子运动员。

少年男、女乙组:凡比赛当年12月31日未满16周岁者。

儿童组:凡比赛当年12月31日未满13周岁者。

报名

1.只有符合国际田联资格规定的运动员方可参加按国际田联规则举行的比赛。

2.由本国协会保证其资格并获该协会批准,运动员方可参加国外的比赛。在所有国际比赛中,均应接受具有此类资格保证的运动员参赛,除非国际田联收到对其身份提出异议的反对意见。

兼项

3.如果一名运动员同时参加一项径赛和一项田赛或多项田赛,则有关裁判长每次可以允许该运动员在某一轮的比赛中,或在跳高和撑竿跳高的每次试跳中以不同于赛前抽签排定的顺序进行试跳(掷)。

如果该运动员后来在轮到他试跳(掷)时未到,一旦该次试跳(掷)时限已过,则应视其该次试跳(掷)为免跳(掷)。

放弃比赛

4.在规则第12条1(a)(b)(c)的所有比赛中,除本款后边所述的情况外,如发生下列情况,则应取消有关运动员参加该次比赛所有后继项目(包括接力跑)的参赛资格:(1)经过最后确认,某运动员将参加某项目比赛,但后来没有参加比赛,以致未能正式从该项目检录单中除名者;(2)运动员通过预赛或分组赛已取得某项目后继赛次的参赛资格,但未继续参加比赛者。

运动员只有提供经国际田联和/或组委会任命或批准的医疗官员认可的医疗证明书,方可作为该运动员在确认结束后或在上一轮比赛结束后放弃比赛的充分理由。但该运动员可以参加第二天以后的其他项目的比赛。

服装、鞋和号码

服装

1.各项目参赛的运动员必须穿着干净的服装,其设计式样和穿着方式应无碍观瞻,服装的材料着湿时不得透明。运动员不得穿着可能有碍于裁判员观察的服装。

在规则第12条l(a)至(e)的运动会或比赛中,参赛运动员应穿着本国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统一服装。在规则第12条l(e)(俱乐部杯赛)至(h)的运动会中,参赛运动员应穿着本国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国家队或俱乐部服装。发奖仪式和运动员获胜后绕场活动均应被视为该比赛的一部分,也应执行本规则的规定。

参加国内一类比赛,运动员须穿着印有代表单位名称的统一服装。

2.运动员可以赤脚、单脚或双脚穿鞋参加比赛。

穿鞋比赛的目的是为了使双脚得到保护和稳定并牢固地抓住地面。不得使鞋的构造为运动员提供任何额外的助力,鞋中不得附加弹簧或任何种类的装置。

允许在鞋面上加一根搭扣带。

鞋钉数量

3.鞋掌和鞋跟的构造至多可安装11枚鞋钉。凡不超过11枚鞋钉的运动鞋均可使用,但鞋钉的钉座不得超过11个。

鞋钉尺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