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典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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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一脉相承

据说在很早的时候,大概还在氏族部落向地域国家过渡时期,因为人口还不多,大家都在较为平坦的土地上耕作。当时把长百步、宽一步的土地称为“亩”,长、宽各300步的土地称为“井”。每“井”约900亩,其中的100亩为“公田”,其余800亩分给8家耕种,为“私田”。这8户人家首先要在公田上耕作,以力役形式向国家纳税,公田事毕后,才能在自家的地里劳动。这8户人家长期在一块相对完整和连接的土地上作息,自然形成较为密切的关系,故又称“井”为“邻”。据《尚书大传》说,黄帝时,已经创行“井田制”,并以此编管人口,即井一为邻(8户),邻三为朋(24户),朋三为里(72户),里五为邑(360户),邑十为都(3600户),都十为师(36000户),师十为州(360000户)。并且说,“迄乎夏殷,不易其制”,即直到夏朝和商朝,都沿用此法。

夏朝和商朝是不是真的如此,已难详考。但从金石文和甲骨文的片言只语中,可以窥见到那时确有井田制存在,而夏商以后历代的户口编制则是史有明载的。比如,周朝有前已提到的“乡党制”,战国时一些诸侯国有“三国五鄙制”,秦国有“什伍制”,秦汉时有“乡亭制”,两晋南朝有“乡里制”,北魏有“三长制”,隋唐有“里保制”,宋代有“保甲法”,金代有“猛安谋克”和“里社制”,元代有“锄社”与“坊乡制”,明代有“里甲制”,清代有“保甲制”。从传说中的黄帝时期,一直到清代,用大同小异的组织形式将人口编制起来,虽然名称不同,但沿革有序,一脉相承。

需要说明的是,春秋战国以前,由于王朝能够直接控制的人口和土地有限,那时的户口编制,是与国家行政管理层级完全一致的。秦始皇统一全国,创行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后,情况较前有了变化。从广义上讲,郡、县也是一种户口编制,但历代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建制,是完全意义上的政权机构。县以下的户口编制,除特殊时期外,不属完全意义上的政权机构。因此,上表所列历代户口编制,秦以后主要是县以下的基层户口编制,不涉及县以上的行政层级。

历代户口编制中,还有两个较为明显的特点。

一个是种族有别。这在周朝的户口编制中看得很清楚。据《周礼》,周朝户口编制的原则是“体国经野”。所谓“体国经野”,就是把周天子直接统治的地区分为两大部分,王城及其四郊以内的地区,称为“国”,安置本族人口和部分归附的殷商贵族,国中人口编制在六乡之中;王城四郊以外的地方,称为“野”,迁徙部分被征服族人口,编制在六遂之中。这样,形成以“国”统“野”的乡遂制。春秋战国时齐国实行的“三国五鄙制”,与此相似。金代的“猛安谋克”和清代的“八旗制”,也都含有贬斥异族的意思在其中。

另一个是城乡之别。大致而言,隋唐以前,“国”与“野”、“畿内”与“畿外”的户口编制,既有种族之别,也同时是城乡之别。隋唐以后,民族融合程度空前提高,人口的地域杂居现象已很普遍,住在城里的人和住在乡村的人,已没有从前那种清楚的本族和异族之别。同时,工商业比较繁荣,城乡经济的二元发展已显端倪。在户口管理中,需要城乡分而编制。比如,唐代户口编制中,就有里(乡村)、坊(城市)之别,宋代有乡、都之分,明代则明确规定,“在城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把城市、郊区、农村,划得一清二楚。

至于历代编制户口的目的,以及它在实际中所发挥的作用,是接下来将要分而论之的。总的看,历代编制户口的目的,不外乎寓兵于民、维持治安、调查户口、征收赋税、劝导风俗等等。而在不同朝代的不同时期,又各有侧重。大致而言,早期或战乱时,寓兵于民、维持治安的作用要强一些,其余时候,则重在调查户口、征收赋税和劝导风俗。此外,一般在王朝初创和前期,户口编制比较严格,也比较规范,到了王朝的中后期,则逐渐松弛,徒有其名,甚至名实俱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