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中国历史文化百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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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中国近现代法律制度(5)

违法,是指公民个人或者社会组织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它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守法义务,超越法定行使权利的界限,对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破坏和侵害。社会危害性是一切违法行为的根本特征。

违法作为一种法律现象,由下列要素组成:

(1)违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人们的合法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合法行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秩序是法律所保护的。如果人们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的行为模式,不主动地作出法律要求的行为,不履行义务,或者作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就违反了法律的要求和守法的义务,就构成了违法。

(2)违法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定的行为模式,也就给法律保护、维护的社会关系和秩序造成了危害。违法行为是危害结果的原因,社会危害是违法行为的结果。

(3)违法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违法者对自己违反法律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须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故意违法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违法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4)违法的主体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人或组织。违法行为作为法律事实,它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能够产生法律上的后果,违法者必须具备承担危害结果的能力。

法律上把行为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条件称为责任能力,只有具备责任能力的个人或组织,其违反法定行为模式具有社会危害的行为才算得上违法。任何一种违法均须同时具备这四个要件,缺少任何一个,都不能构成违法。

违法行为按其性质不同,可分为五种:

(1)违宪行为,简称“违宪”,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机关、政党、社会组织或具有特定地位的公职人员的某些活动,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或者相冲突,应当承担宪法责任的行为。

(2)民事违法,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该追究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

(3)行政违法,是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4)经济违法,是指违反经济法律规范,应该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行为。

(5)刑事违法,是指触犯刑法,应受刑罚惩处的行为。

诉讼

诉讼,俗称打官司,是指司法机关和案件的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处理案件所进行的全部活动。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有三个基本阶段,即起诉、审判、执行。刑事诉讼一般还包括侦查。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当事人则基于诉讼法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进行活动。

根据诉讼所要解决的案件的性质及其所依据的法律,诉讼可分为四种,即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经济诉讼、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是通过侦查、起诉(包括自诉)和审判活动等,适用刑事法律,解决被告人是否犯罪和处刑的问题。

民事诉讼,是指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各种民事权益,因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而产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适用民事法律,对当事人争执的问题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全过程。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c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先进行调解,一般只对调解无效的作出裁判。

经济诉讼,实质属于民事诉讼,但由于经济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所以各人民法院均设立经济审判庭,专门受理经济纠纷和涉外经济案件。经济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适用民法、经济合同法等法律审理经济案件的全过程。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所作的处理决定,依法起诉,人民法院适用行政法,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审理和裁决的活动。

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争议的财产或当事人一方持有的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

诉讼财产保全适用于同时具有以下条件的案件:

(1)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可能实施某种行为或发生其他原因,致使法院审理作出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2)案件具有给付内容,即案件的性质是给付之诉、常见的有要求赔偿损失、返还财物等。

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可以经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诉讼财产保全的裁定。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为了保护其合法财产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失,而在起诉前对争议财产或者标的物采取的临时性保护措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使争议的财产权益或利害关系的另一方持有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或灭失的可能。这里所说的情况紧急,是指利害关系人的另一方恶意的行为或者是其他客观情况,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危险迫在眉睫。

(2)必须立即申请财产保全,不能等起诉后再申请财产保全。一旦紧急情况发生,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因损害是难以弥补的,所以,即使在起诉的同时或起诉以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也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了。

(3)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这种担保,必须与所保全的财产相适应,不能小于所保全的财产。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则应驳回其申请。

同时具备以上3个条件,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15日内起诉。申请人在15日内没有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自诉

自诉,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自诉与公诉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公诉案件要经过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侦查以及检察院的提起公诉这两个必经阶段,诉讼的任务由国家机关负责承担;自诉案件是由作为被害人的公民个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起诉讼,由自诉人负责举证,并参与整个诉讼过程。

(2)公诉案件一般是犯罪事实较为复杂、社会危害性严重的案件;自诉案件一般是案情简单、社会危害程序较轻的案件。

(3)自诉案件,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和解。自诉人有权撤诉,被告人有权提起反诉,法院可采取独任制审判。这些都是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所没有的。

自诉与民事诉讼有严格的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

(1)自诉的目的是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为了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公民个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既有公民个人,也有法人或其他组织。

(3)民事案件的裁判绝大多数由当事人自动履行,法院强制执行的仅是其中一部分;自诉案件裁判的执行一般是由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宣判

宣判,即宣告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向当事人、第三人以及旁听群众宣告对案件的处理决定。

不管什么案件,宣判必须公开进行。

宣判有三种方式:

(1)当庭宣判。是指案件审理完毕,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布判决。当庭宣判可以宣布整个判决,也可以只宣布主文。如果宣布的是一审判决,宣判时应告知当事人、第三人上诉权利,说明提起上诉的手续、上诉审法院和上诉期限;如果是终审判决,应向当事人、第三人说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宣判后立即生效。宣判后,人民法院应尽早地把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抄送有关单位。

(2)定期宣判。是指由于某些原因,案件审理完毕之后,需要另行指定日期进行宣判。定期宣判的程序与当庭宣判基本相同。定期宣判时,应当首先查明当事人、第三人的身分,宣判后,当即把判决书交给他们。

(3)委托宣判。是指委托外地法院代替宣判。

公证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公证处是国家司法证明机关,依法行使公证职能。

我国公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公证是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是公证机关依法定程序来出具证明。

(2)公证证明在法律上有特定的效力。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高于一般证明文书的效力。

(3)公证的证明对象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

(4)公证的标准是真实性、合法性。

(5)公证属于非诉讼活动。

(6)公证书为国家之间普遍认可和接受,具有广泛的国际性、地域性。

公证的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所起的效用和约束力。

公证的效力,是在公证的性质、任务和作用的前提下确认的。公证证明的内容,通过制定公证书表现出来。公证书是公证效力的物质载体和具体的表现形式。因此,公证的效力又称为公证书的效力。

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经审查后,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文书。公证书具有普遍的证明效力。

我国公证的法律效力有:

(1)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2)作为证据的效力;(3)强制执行的效力。

公证是一项法律制度,公证制度与审判制度一样,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公证暂行条例》,为我国开展公证工作,推行公证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公证是在公民或法人的权益尚未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的时候,通过证明的方式来保护当事人的台法权益。因此,通过公证,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公证机关通过公证业务活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公民遵守国家法律。

办理公证

公证程序,是公证机关和公证当事人实施公证行为时,应当依循的基本步骤和规则。公证程序包括:公证的一般程序、特别程序和复议程序。办理不同的公证,有不同的程序要求,但一般应经过如下程序:

(1)申请和受理公证申请,即申请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要求。它是公证的依据,公证活动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公证机关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并同意予以办理公证的行为是受理。受理标志着公证处公证行为开始。申请与受理,是公证程序开始的最初阶段和必经程序。

没有申请就无所谓受理;没有受理,申请便毫无意义。

(2)审查公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对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要进行调查、核实。

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的必经程序,它直接关系到公证处是否出证及公证书的质量,因此是决定公证行为正确与否的关键环节。

(3)出证它是指公证处对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及其过程。出证是公证一般程序中的最终环节。

公证处办证的一般程序如上,但对遗嘱、招标、拍卖、提存、开奖等公证,则需按特别程序进行。

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包括《民法通则》、《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等。

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谓财产关系,是指权利义务的客体可以以金钱衡量其价值的社会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切相联、不可分割的社会关系。这两种社会关系是很基本的社会关系,很多法律部门都对之加以调整,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就在于,它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就是说,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主体保持自己独立的自由。例如缔结婚约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他们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能强制另一方。而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虽然它们也调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如税法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税纳税关系,是一种财产关系,刑法所规定的刑罚,主要是对犯罪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予以限制、剥夺,但他们的主体之间地位是不平等的。

由此可见,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两种社会关系,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事诉讼法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处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活动,还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和制度。

这些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活动和关系的法律,就是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之一,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制度和程序,也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也叫形式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专指民事诉讼法典,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也叫实质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既包括民事诉讼法典,也包括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如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等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民事审判工作的有关文件,也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范畴,是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所必须遵循的规范性文件,具有约束力。

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民事诉讼制度。先予执行适用于下列案件:

(1)原告要求追回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的;(2)原告要求追回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先予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

先予执行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裁定是否采取。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当事人对法院的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