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只有在劳动和资本的不同用途处于普通的,即所谓的这些用途的自然状态,才能实现其利弊的均等。
对各种不同工种劳动的需求有时比平常大些,有时又比平常小些。在第一种情况下,劳动的收益上升,高于普通水平;在第二种情况下,劳动的收益又降到普通水平以下。比如,在晒干草和收割季节,对农村劳动的需求比一年其他时间要大些,因而工资也随需求的增加而增加。
第三,劳动和资本的不同用途的所有利弊,只有在这些用途成为使用者的唯一用途或主要用途的场合,才会有这样的均等。
当某人依靠某一职业为生,但这一职业并不占有他的大部分时间,他往往会在闲暇期间从事另一种职业,此时即便所得的工资低于按其工作性质所应得的工资,他也愿意接受。
2国家政策引起的不均等
即使在完全自由的地方,如果缺少了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都会产生劳动和资本在不同用途中利弊的不均等。但是,由于欧洲政策不让事物的发展处于完全自由的状态,便产生了其他更为严重的不均等。
欧洲政策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造成这种不均等的:(一)限制某些行业的竞争人数,使其少于原来愿意加入这些职业的人数;(二)增加其他行业的竞争,使从业人数超过自然的限度;(三)阻止劳动和资本在行业和地域之间自由流通。
第一,由于限制一些职业上的竞争人数,使愿意加入者不能加入,欧洲政策使劳动和资本在不同用途中的利弊有了很大的不均等。
城镇里的同业公会对行业实行垄断,只允许那些有经营这一行业自由的人参与竞争,而要得到这种自由,就必须在当地一个合格的师傅门下做学徒。通常,行业规章还限定每个师傅所允许收的学徒人数,以及规定学徒的年限。这两种规定的目的在于限制该行业中的竞争人数,使某些愿意从事这一行业的人不能加入。
劳动所有权是一切其他所有权的基础,所以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一个穷人所有的世袭财产,就是他的体力与技巧,不让他以他认为正当的方式,在不侵害他人的前提下,使用他的体力与技巧,显然是在侵犯这最神圣的财产。事实上,这种行业限制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正当自由,还侵害了劳动雇用者的正当自由。妨害一个人,使其不能在自己认为适当的用途上劳动,也就妨害了另一个人,使其不能雇用自己认为适当的人。
其实,人们建立各种同业公会并制定大部分的公章制度以限制自由竞争,真正目的是为了防止跌价以及降低工资和利润。自治城市的统治权完全掌握在商人和技工手里,为了防止其各自产品在市场上的存货过多,他们都急于制定适当规则。结果,各阶级都得以高价向其他阶级购买自己所需要的货物,同时以相当高的价格出卖自己的货物,这样同一城市内任何阶级都不会因此而蒙受损失。但是,在他们与农村交易时,他们却受到很大的利益。
有人说,为了更好地管理行业,同业公会是必要的。这种说法毫无根据。对职工的有效和真正的监督,并不是同业公会的职业,而是顾客的权力。使职工不敢欺诈懈怠的,是对失业的恐惧,而具有垄断性的同业公会必然削弱了这种监督的力量。不管其表现好坏,一批特定的工人都必须被雇用。因此,在许多有同业公会的城镇里,甚至在某些最必需的行业里都找不到差强人意的工人。如果你想要有不错的产品,就必须到郊外定做,因为那里的劳动者没有排外特权,只凭本领。
第二,欧洲的政策通过增加某些行业的竞争,使其超出了自然的限度,因而使劳动和资本的不同用途的所有利弊有了另一种完全相反的不均等。
要有适当数量的青年人受到某种行业的教育被认为是如此重要,以致有时由公众、有时出于私方捐助人的虔诚,设立了许多名目不同的奖学金,使许多本来无意的人也进入了这一行业。以神职人员为例,他们很少有人自己出钱来接受教育,但他们所受长期的、令人厌倦的、昂贵的教育,并不能总是使他们获得适当的报酬,因为教会充满了这样的人。他们为了得到一份工作,宁愿接受比这种教育使他们有权得到的报酬低得多的报酬。
同样,如果在那些律师或医生之类的职业里也有那么多的公费教育,竞争不久就会变得非常激烈,从而大大削减他们金钱上的报酬。结果,这些职业将完全由公共慈善团体所培养的人士充当。他们人数众多且贫穷,一般都满足于极微薄的报酬。
事实上,如今那些被称作文人的落魄者,正处在律师和医生在上述假设下的境况。在欧洲各地,这些人大部分是为了要供职教会而教育出来的,但由于种种原因,使他们不能取得圣职。因为他们受的一般都是公费教育,他们的人数在各地都非常多,导致他们的劳动价格极其微薄。
印刷术发明之前,文人靠其才能获取报酬的唯一职业就是充当教师。这种职业比印刷术发明以后为出版商执笔卖文的职业确实更体面、更有效用,甚至获利更多。要做一个出色的教师,所需要的时间与研究,所需要的天资、知识和勤勉,至少要与著名律师和医生所需要的相同。然而,现在出色教师的普遍报酬却比不上律师和医生所得的报酬,因为前者的职业里挤满了靠公费才受教育的穷苦人,而后者的职业里则由自费受教育的少数人充任。但是,如果没有把那些为面包而执笔卖文的更贫苦文人赶出市场,这些教师的报酬无疑比现在还要微薄。
第三,欧洲的一些政策妨碍劳动和资本的自由流动,使其不能由一个行业移转到其他行业,由一地方转移到其他地方,从而使劳动和资本不同用途的所有利弊,有时候出现令人非常不愉快的不均等。
我们前面提到的学徒法令便妨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从而使劳动在同一地方不能由一行业转到其他行业,甚至劳动力在同一行业里的流动都被禁止。
我们经常看到,一种制造业的劳动者获得高工资,而另一种制造业的劳动者却不得不满足于最低的生活费。前一种制造业处在前进状态,不断需要新的劳动者;后一种制造业处在衰退状态,劳动者的过剩不断增加。这两种制造业,有时是在同一城市,有时可能在相邻的城市,但相互间却不能有丝毫的协助。
凡是妨碍劳动从一个行业向另一个行业自由流动的东西,也就同样妨碍资本的自由流动。因为一个行业所能容纳的资本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行业所能容纳的劳动量。不过,行业垄断对资本从一地向另一地的自由流动给予的限制要少于对劳动的限制。一个富商想获得在一个自治城市中经商的特权,比一个穷技工想在那里获得工作的特权要容易得多。
我相信,同业公会法规妨碍劳动的自由移动,是欧洲各地共有的现象。同业公会法规所妨害的,只是技工和制造工人劳动的自由移动,而获得居住权的困难,甚至妨害一般劳动的自由移动。
我将用下面的话来结束这冗长的一章。在过去,最初是以通行全国的普通法,然后又是以各县治安官的特殊法令规定工资率。现在这两种办法已经完全废止了。不过,国会的特别法令仍然有时企图要去调控个别行业和个别地方的工资。工人们抱怨这种规章制度把最有能力和最勤奋的工人与普通工人放在了同一立足点上,看来他们这种抱怨是完全有根据的。
在古代,国家也常常试图通过规定食物及其他货物的价格来调节商人和其他买卖人的利润。据我所知,面包的法定价格是这种古老习惯的唯一遗迹。在存在排他的同业公会的地方,规定首要的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或许是正当的,但在没有这种组织的地方,竞争会比任何法定价格能调节得更好。
前面已经指出,劳动与资本不同用途中不同工资率和不同利润率之间的比例,似乎没有受到社会贫富,社会的进步、停滞或衰落状态的太大影响。这种公共福利中的重大变革虽然影响了一般工资率和一般利润率,但最终必然在所有不同用途中给予它们同等的影响。因此,它们之间的比例必然保持不变,至少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可能因这种变化而有所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