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按照这种自由宽大的学说,农业国家要培育本国的技工、制造业工人与商人最有利的方法就是对其他所有国家的技工、制造业工人与商人给予最完全的贸易自由。这样就能提高国内剩余土地产品的价值,而这种价值的不断增加,将逐渐建立起一笔基金,它到了一定时期必然会把所需的各种技工、制造业工人及商人培育起来。
相反,当一个农业国家通过高关税或禁令压制对外贸易时,它必然在两个不同方面伤害本国利益:(一)提高所有外国商品及各种制造品的价格,必然会减低用来购买外国商品及各种制造品的本国剩余土地产品的真实价值;(二)给予本国商人、技工与制造业工人以国内市场的垄断权,它会将商业和制造业的利润率提高到比农业利润率更高的水平,这样就把原来投在农业上的一部分资本吸引出来。
因此,这个政策在两个方面挫抑农业:(一)降低农产物的真实价值,进而降低农业的利润率;(二)提高其他一切资本用途的利润率,使农业因此成为利益较少的行业,从而把劳动和资本投入到其他行业。
通过这种压制政策,虽然农业国可以更快地培养出自己的工匠、制造业者和商人,但如果过快地培养一种劳动,必然会压制另外一种更有价值的劳动。也就是说,通过过于匆忙地培养一种只能偿还用于它的资金及其普通利润的劳动,它将压制一种除偿还资金和利润之外还能为地主提供净产物的劳动。
不过,这种理论有一个致命的错误,即把工匠、制造业工人和商人说成了完全非生产的阶级。下面几点的观察可以表明这种说法的不妥之处:
第一,这种学说也承认这一阶级每年再生产他们自身每年消费的价值,至少是使雇佣和维持他们的那种资本继续存在。因此,把非生产阶级的名称扣在他们头上,似乎很不妥当。
第二,无论如何,把工匠、制造业工人与商人和家仆一样看待,是完全不适当的。
家仆的劳动不能延续雇佣和维持他们的资本的存在。他们的维持与雇用,全由主人出费用;他们所搞的工作,在性质上并没有偿还这种费用的可能。反之,工匠、制造业工人与商人的劳动,却自然而然地固定在并实现在可卖商品上。
第三,无论如何,说工匠、制造业工人和商人的劳动不增加社会的真实收入,是不妥当的。
即使我们假定这一阶级每年所消费的价值,恰好等于他们所生产的价值,也不能因此便断言他们的劳动对社会的真实收入没有增加。比如,一个工匠在收割后的6个月里做了价值10镑的工作,虽然他在同一时间内消费了价值10镑的谷物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但他却实实在在给社会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增加了10镑的价值。在他消费6个月收入即价值10镑的谷物及其他必需品时,他又生产了一个等价值的产品,使他自己或别人能购买相等的6个月收入。所以,这6个月时间所消费及所生产的价值,不等于10镑,而等于20镑。诚然,无论在什么时候,只存在着这10镑的价值,但若这价值10镑的谷物及其他必需品,不为这工匠所消费,而为一士兵或一家仆所消费,那么在6个月终,还存在的那一部分年产物的价值,就比这工匠劳动的场合要少10镑的价值了。所以,即使他所生产的价值,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没有超过他所消费的价值,但无论在什么时候,市场上货物实际存在的价值,都赖有他的生产,能比没有他生产的场合大。
第四,农场主及农村劳动者如果不节俭,也不能增加社会的真实收入,这和工匠、制造业工人及商人是一样的。
任何社会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都只能由两种方法来增加:(一)改进社会上实际雇佣的有用劳动的生产力;(二)增加社会上实际雇用的有用劳动量。
有用劳动的生产力的改进首先取决于劳动者能力的改进,其次来源于其工作所用的机械的改进。因为工匠及制造业工人的劳动,能比农业家和农村劳动者的劳动实行更细密的分工,使每个工人的操作更为单纯,所以就工匠及制造业工人说,这两种改进都能达到高得多的程度。因此,在这方面,耕作者阶级并不比工匠及制造者阶级处于优越地位。
实际用于任何一个社会的有用的劳动量的增加必须完全依靠雇佣它的资金的增加,而这个资金的增加又必须完全与管理和支配这个资金的个别人从收入中节省出来的数额相等。如果商人 、工匠和制造业者像这个体系所设想的,比所有者和耕作者天然地更倾向于节俭和储蓄的话,那么就这一点而言他们更加可能扩大用于他们社会的有用劳动量,从而增加社会的实际收入。
第五,即使每个国家居民的收入真的像这一理论所设想的那样,完全由他们的劳动所能获得生活资料的数量构成,那么一个商业和制造业的国家的收入在其他事物相等的条件下,也必定比农业国家的收入大很多。一个国家每年通过商业和制造业能从国外进口比其自身土地在他们实际耕作的状态下所能提供的更多的生活资料。
尽管这一学说有许多缺点,但在政治经济学这个题目下发表的诸多著作中,它或许是最接近真理的。因此,它值得每个愿意认真研究这门十分重要的科学原理的人去深刻思考。尽管把投在土地上的劳动看做唯一的生产性劳动的观念未免过于偏颇,但认为国民财富不是由不可消费的货币财富构成,而是由社会劳动每年再生产的可消费的货物构成,而且把完全自由说成是能使这个年度再生产尽可能最大的唯一的措施,就体现出这一学说是非常公正而自由的了。
近代欧洲各国的政治经济学重视制造业及对外贸易,而不重视农业。但另外一些国家的政治经济学则遵循了一个不同的原则,即对农业比对制造业和外贸更加优惠。比如中国、埃及和印度,都特别重视农业。
其实,任何国家的商业最大、最重要的部门,都是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进行的贸易。城市居民的生产材料和生活资料皆来自于农村的原生产物,他们用其中一部分制成制造品返送回农村,作为其获得原材料及生活资料的代价。两者之间的贸易,最终总是以一定数量的原生产物,与一定数量的制造品交换。后者越贵,前者就越便宜。任何国家关于提高制造品价格的企图就是降低土地原生产物价格的企图,从而阻碍农业的发展。此外,任何国家关于减少工匠和制造业者人数的企图,也必然会缩小土地原生产物的市场,从而进一步挫伤农业的发展。
因此,这种为了增进农业而主张对制造业及对外贸易加以限制的学说,其结果往往与目的背道而驰,并间接妨害了农业的发展。就这一点而言,也许他们比商业体系还更加矛盾。重商主义虽然鼓励制造业和对外贸易而不鼓励农业,但它使社会资本的一部分从支持较有利益的产业,转向支持较少利益的产业,其实际效果最终还是鼓励了它所要促进的产业。相反,重农主义的学说则妨害了它们所要保护的产业。
由此可见,任何鼓励或限制的学说都会阻碍社会的进步,而这些鼓励或限制的制度被完全废除之后,一个明白而简单的天然的自由的体系才会自行建立起来。在这种状态下,任何人只要不违反正义的法律,就完全有自由用自己的方法去追求自己的利益,用劳动及资本和他人或其他阶级进行公平竞争。根据这种天然的自由的体系,国家三个简单易懂的职责需要履行:(一)保护社会,使不受其他国家的侵犯;(二)尽可能保护社会上每个成员,使之免受社会上其成员的侵害或压迫,即要设立严正的司法机关;(三)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它们是任何个人或少数人为了自身利益绝不可能建立和维护的。
国家要履行这些职责,必然需要一定的费用,而这个费用又必须由一定的收入来支持。所以,在下一卷,我将竭力阐明:(一)什么是国家的必要费用?其中哪些应该由全社会共同承担,哪些应该由社会内特殊成员承担;(二)向全社会征税的一般方法,以及各种方法的利弊;(三)什么原因使得几乎所有现代政府都拿出其收入的一部分进行抵押或举债,以及这些债务对国家实际财富和对社会的土地各劳动的年产量有什么影响?所以,下一卷我将分作第三章来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