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经济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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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新型农合保平安——农村医疗保险(1)

一个时期以来,看病贵、看病难一直困扰着广大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日趋严重。逐步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这对于帮助农民提高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城乡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农合”这一新事物深得广大农民的拥护和支持,从2002年试点以来,发展迅猛异常,到2008年6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前2年基本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全部农村居民的目标,参合人口达8.04亿,参合率为91.05%,累计15亿人次享受到补偿,补偿金额1253亿元,参合农民次均住院补偿金额从试点时的690元提高到1066元。当然,“新农合”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在这一章里,我们一起来了解“新农合”的相关知识,看看党和国家关于“新农合”有哪些具体政策,掌握参加“新农合”的技能技巧。

要不是交了60元合作医疗基金,得了脑溢血的蒋美芳看病不会这样轻松。“救护车一响,一头猪白养;住一次医院,一年活白干”“人得病,全家受穷”,这样的例子几年前在农村并不罕见。但走进蒋美芳家时,记者几乎感觉不到这是个正受大病考验的家庭。家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双塔村4组的蒋美芳,年初突发脑溢血,光住院就花了2.5万元,如今每个月还要支付400多元医药费。但这场大病没有影响其基本生活。13岁的女儿正常上学,丈夫张大生在镇里做生意,蒋美芳则在家中经营小杂货店。“病得太突然了,去年,要不是婆婆帮我家交了60元合作医疗基金,我不敢指望那么快就转市里大医院。平安回家后,镇合作医疗办还主动上门,给我报销了8500多元医药费。”38岁的蒋美芳说。

知识采撷

“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农合”是属于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带有社会福利性质,是一项长期的惠民政策。其目的是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建立“新农合”制度遵循的原则是: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先行试点,逐步推广。通过基线调查,合理确定起付点、封顶线、补偿比例。农民以家庭(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没有年龄限制,不能在参合年度中间加入,也不能在参合后中途退出。参合具体对象包括务农的农民、在校的农业户籍学生、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每人每年按政策要求交钱,就能享受“新农合”带来的权益。“新农合”筹集到的资金通常划分为三部分进行使用,一是门诊家庭账户基金或门诊统筹基金,主要供参合农民用于一般门诊的医疗费用补偿二是大病统筹基金,具体包括住院补偿基金、规定的慢性病门诊补偿基金和正常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基金;三是风险基金,用于弥补因当年大病人数异常增多等因素致使合作医疗基金超支的支出。

建立“新农合”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基本建成覆盖农村所有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于党中央国务院为建立“新农合”出台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各级地方政府根据中央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在广大农民的支持下,这一总体目标提前两年已基本实现。

“新农合”是相对于1997年以前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旧农合”而言的。“新农合”与“旧农合”相比有自身的特点。一是组织者不同。“新农合”由政府组织、引导,自上而下逐步推开;而“旧农合”则主要依靠基层自己组织。二是资金主要来源不同。“新农合”资金来源主要依靠政府;“旧农合”资金靠村、社集体,政府财政不负筹资责任。三是目标不同。“新农合”以“防大病”为主;“旧农合”只能解决小病。四是统筹层次不同。“新农合”以县为单位统筹,今后还会提高;“旧农合”则是以乡镇或村统筹,抗风险能力差。五是强制性程度不同。“新农合”采取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旧农合”则具有强制性。“新农合”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新生事物在初步显示出巨大优越性的同时,还有许多不成熟、不完善的地方。但我们可以坚信,随着我国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实力的增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将与城市社会医疗保障制度融为一体。

在积极稳妥推进“新农合”制度的同时,我们也要重视商业医疗保险的作用,通过多条途径提高自己的健康水平。

政朿平台

1.199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指出,合作医疗对于保证农民获得基本医疗服务、落实预防保健任务、防止因病致贫具有重要作用;提出要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合作医疗制度,在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坚持民办公助和自愿参加的原则,实行农民个人投入、集体经济扶持、政府适当支持的办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和社会化程度,使农民群众真正受益,力争到2000年在农村多数地区建立起各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制度。

2.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明确提出了“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指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政府对推行新型合作医疗下了很大决心,并强调指出“只许成功,不许失败”,要做到取信于民、施惠于民。要求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引导,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到2010年基本覆盖农村居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号)。国务院于2003年12月召开全国新农合试点工作会议,对全国试点工作进行了具体研究、部署和指导。

3.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2004年下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4)56号),国务院于2004年10月2次召开全国新农合试点工作会议,对全国试点工作再次进行具体研究、部署和指导。

4.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文件中指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要努力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各地要根据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和补偿范围。合作医疗基金结余不能过多,合理提高补偿比例、降低起付线。

5.《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8)65号)和《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卫农卫发〔2008)55号)要求,开展二次补偿或健康体检工作,使农民充分受、/-益。

6.2009年7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精神,国家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五部门下发《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意见提出: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2010年开始,全国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要适当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门诊补偿比例要扩大对慢性病等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药费用纳入统筹基金进行补偿的病种范围等。坚持便民的就医和结报方式,做好流动人口参合工作。加强新农合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新农合资金筹集由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配套,农民个人缴纳三部分组成。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占40%,个人占20%。统筹资金实行家庭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方式。参合农民以户为单位建立家庭账户,在合作医疗基金中按家庭每人缴费数额提出存入家庭账户中,归家庭所有,供家庭成员在定点医院门诊看病使用,可以滚存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冲抵下年参合金。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的经费用于社会统筹,主要解决住院费用。

大病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合农民因病住院的医药费用补偿。实行分级分段按比例补偿,起付线以下自付。同一参合者在同一参合年度内最高补偿限额为2万元(今后根据情况变化有所提高)。五保户、农村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特困对象住院采取零起付予以补偿。

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出资部分由县民政局代缴。住院补偿不设起付线。享受新农合优惠政策的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以上一年度民政局审批通过人员名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