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经济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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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土地流转添活力——我国农村土地政策(1)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财富之母。土地问题事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事关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农村土地政策则是我国“二农”问题的核心内容,也是新农村建设成败的关键因素。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政策历经确立、稳定和完善的过程,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大发展。

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只有合理流动,才能提高使用效益。党中央作出决定,允许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这无疑是我国农村土地政策变革的一件大事,一件喜事。它必将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必将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非农产业的转移,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当然,土地流转在实践操作中也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甚至产生矛盾和纠纷。为此,我们要善于运用国家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化解这些矛盾和冲突,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这一章里,我们会告诉大家土地资源有什么重要作用,让大家对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历史变迁以及允许土地流转的意义有一个初步的了解。认识到以上知识,我们相,你和你的朋友们一定会提高拥护和执行国家农村土地政策的自觉性,遵循土地流转原则,自觉维护自身的土地收益。

案例呈现

让荒地生出效益

78岁的老人黄小月是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同裕村村民。他家原有2亩半地,9月份委托给同裕村村委会经营,现在他是个无田可种的农民。他对此不以为然,“留着也是荒掉”。

黄小月说,他的儿子儿媳就在苏溪镇一家服装厂做裁剪工,和大多数邻居一样每天早出晚归,平时没有时间下田干活,自己家里的2亩半地也荒了好几年。

对于黄小月来说,把自己的土地让给别人用是件大事。他与儿子算了一笔账:亩地打1000斤稻谷,收入1000元,除去农药化肥、雇工等成本,最后只挣100元,不划算。

黄小月说,土地委托村委会租出去,自家1亩地1年的租金可达500元,此外还有规模流转的奖金可拿,再加上儿子儿媳在镇上工作,1年可以收入二四万元。盘算到最后,他同意把自家的土地租出去,一直到2028年。

土地流转,高兴的不止是像黄小月这样的普通村民,还有承包企业。

知识采撷

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具有数量有限、位置固定、不可替代和再生等属性。它是我们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承载着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和社保资料三重功能;土地尤其是耕地,是粮食生产最重要的物质基础,是我们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安邦立国的基本依托。

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人口大国,土地问题始终是现代化进程中一个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随着我国人口的继续增加,人地矛盾还将更加突出。耕地紧张,直接影响吃饭问题,直接制约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在土地问题上,我们既要考虑满足当代人的需要,也要为子孙后代留下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为此,我们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保护和利用好每一寸土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其本质上就是一种集体土地经营制度。它在承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将土地的经营权和收益权以承包的方式赋予农民,克服了集体经济中长期存在的“吃大锅饭”弊端,极大地促进了我们生活的改善。然而,由于国家不允许农民把土地用作抵押,土地不能自由流转,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土地的规模经营,限制了农民进城的步伐,这种经营方式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

中央适时作出决策,允许土地流转,归根到底是为了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顺应民意、符合国情的大事,是深化我国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必由之路。

允许土地流转主要是解决农民之间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一部分农民变为城市新居民,但户籍仍然在农村,还有部分农民到城市工作,这些离乡农民原来在农村的土地怎么办?为了不使土地荒芜,很多农民与农民之间进行土地承包权流转,譬如土地转包、出租等,现在中央决定允许农民土地承包权的流转,符合国情、社情,是顺应民意的。土地流转的目的就是鼓励农民多种形式创收。

允许土地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在原有体制下,农民只能在小块土地上家庭经营,土地难以集中到种田能手手里,也就谈不到规模经营。而零散小块土地与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只有发展规模经营,我国农业现代化才有可能实现。

允许土地流转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需要。允许土地流转,农民可以自由选择是作为农民留在农业领域,还是从事其他行业,从原有土地制度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土地流转后,部分农民原有的“农民”身份将得以改变,作为农村生产力主体的“农民”将得以解放,由此城乡关系将会发生重大改变,从而成为城乡二元体制根本改变的重要条件。就此而言,这一改革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将具有关键性、根本性的意义。

政朿平台

1.1980年中央“7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提出,要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在不同地方、不同社队,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各种不同的形式,不可拘泥于一种模式,搞一刀切。在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长期“吃饭靠返销,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生产队,群众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在一个较长时间内得到稳定。

2.1982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目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不论采取什么形式,只要群众不要求改变,就不要变动。包干到户基本上是分户经营,自负盈亏,但是它建立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由集体统一管理和使用土地、大型农机具和水利设施,接受国家的计划指导,有一定的公共提留,在统一规划下进行农业基本建设。因此,它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坚持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和生产责任制长期不变。”

3.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明确指出,近几年在农村建立的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解放了生产力,必须长期坚持下去,只能在总结群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加以完善,决不能违背群众的意愿轻率变动,更不能走回头路。对以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给予充分肯定,双包责任制进一步推广和完善,使“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随之废除。

4.1983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进一步肯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指出稳定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是当前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认为这种分散经营和统一经营相结合的经营方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要求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5.1984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如荒山、荒坡、荒滩、荒沟、治沙、植树造林等开发式的农业,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在延长承包期以前,群众有调整土地要求的,可以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过充分商量,由集体统一调整。”

6.1993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决定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开垦荒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同时,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

7.1998年10月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稳定党的农村政策,关键是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这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同时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