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之内,除善的意志外,没有什么可被称为善而无限制。明智、机敏、判断,以及心灵的其他才能,不管你如何称呼,或者胆量、勇敢、坚忍等等气质上的品质,在许多方面,无疑都是好的,而且是可欲的;但是如果“去使用这些天赋才能”的意志,因而也就“构成那叫做品格”的意志,不是善的,这些天赋才能可能变成极端地坏的或有害的。关于天赋幸运,也是如此。权力、富有、荣誉,甚至健康,以及一般的福利,与那得称为“幸福”的人自己状况的舒适满意,“如果没有善的意志”去纠正这些事物在心灵上的影响,去纠正行动的全部原则,而使这些东西的影响以及行动的全部原则都成为“普遍地和目的的”,那些事物权力富有等都可引发骄傲,并且时常引发专横武断。
如果没有善的意志去纠正它们(权力等)的心灵上以及在善的意志的“行动的诸原则”上的影响力,以便去使权力等的影响力普遍地符合于善的意志的目的,则它们(权力等)都可造成骄傲,甚至要妄自尊大。一个人若不曾以纯粹而良善的意志的特征来润饰自己,却享受无止境的荣华,这样一个人的风貌决不能给一个公正而有理性的旁观者以愉快的感觉。这样说来,善的意志是构成幸福不可缺少的条件。
甚至还有一些特性,它们可服务于善的意志本身,而且可促进其活动,但它们却没有内在的、无条件的价值,它们总是要预设善的意志,这善的意志限制着我们对它们正当地尊崇,也不容许我们去认它们为绝对地善。例如在性情及情绪方面的温和,自我节制,以及安静的思考,这些不但在许多方面都是好的,甚至可构成人格的内在价值;然而它们却远不足以无限制地被称为善,纵使它们曾无条件地被古人赞美。因为若没有善的意志原则,它们也可以变为极端地坏的。一个恶徒的冷静沉着,在我们眼中,不只使他比他无此冷静更为危险,而且也直接使他比他无此冷静更为可憎。
善的意志,并不是因为它所作成的而为善,也不是由于它适宜于达到某种拟议的目的,是因决意之故而为善,那就是说,它是自身就是善的,而且以自身而论,它是被估价为比它在偏爱任何性好中,甚至在偏爱一切性好的总集中所能做到的高很多。纵使有这样情形发生,即:由于幸运特别不眷顾,或由于继母般的虐待恶遇,这意志完全无力去完成其目的,即使尽其最大的努力,它也毫无所成,这时只剩下一个善的意志,(这善的意志并非只是愿望,但却是能聚集力量中的一切意志),纵然如此,它也好似珠宝一样,仍以自己之光而照耀,好似其自身就有全部价值。它是否有用,即不能对这价值增加什么,也不能从这价值中减损什么。好像只是一种镶嵌物,这足以能使我们在普通商业中更便利地去销售它,或吸引那些不是精于此道的外行人对它注意,但却不把它推荐于内行人,也不去决定它的价值。
但是,单只是意志本身的绝对价值这种观念中有某种甚为奇怪的事,即:既然普通理性也完全同意这个观念,然而怀疑仍会发生:它或许只是高度幻想的产品,而我们也许在指定理性以为我们意志的统治者中误解了自然目的。所以我们将从这个观点来考察这个观念。
在有机的物理构造中,我们预定以下所述为根本原则,即:对任何目的没有其他器官可被发现,除了那最合适的而且最能适应于目的的器官。现在,在一个具有理性与意志的存有中,如果自然恰当的目的真只是它的保存、它的福利,总之真只是它的幸福,则自然在选择存有的理性以达到目的,可说是作了一个很坏的安排。因为,这个被造的存有为此目的去作的一切活动,以及它行为的全部规律,必能因本能而规划给它,而那个目的也借着本能比借着理性更确定地达到。在本能以上,如果一定要将理性授与于这被眷顾的存有,理性只是服务于存有,可让它去体会它本性的幸运构造,去赞叹这幸运的构造,去庆祝它自己在这幸运的构造上面的成功,并去为这幸运的构造而感谢造物主,但却决不是说理性是为将它的欲望隶属于软弱而虚幻的指导之下,而且为这存有干涉自然的目的。
总之,自然必自戒慎,不让理性横加干预实践的运作,也不让理性有无根的臆想,以其虚弱的洞见擅自去为自己想出幸福的方案,并想出达到幸福的手段。自然不只理会目的的选择,也要理会手段的选择,而且以明智的先见将目的与手段都委托于本能。
事实上,一个有教养的理性越是致力于生活的享受与幸福,这人就越不能有真正的满足。从这种事实里,在许多人身上,(如果这许多人他们坦诚承认这事实),发生某种程度的理论厌恶,即,痛恨理性,这特别在那些对使用理性最有经验的人身上是这样,因为这些人甚至从科学引出的一切利益之后,事实上只负荷了更多的苦恼在他们的肩上,而并不是对幸福有所获得;因此,他们就终于嫉妒(而不是轻视)一般人的较通常的行径,这一般人是听任本能的指导,而且不让理性影响他们的行为。可是我们也必须承认这一点,即:那些想把理性所给与我们的利益赞颂极力降低,甚至把这降至零的人们判断的善不高兴或不感恩,却是在判断的深根处藏有这样的观念,即:我们的生存有不同的目的,理性正是意向这目的,而并不是意向那幸福,因此,这较高贵的目的必须被认为是最高的条件,而人们目的必须移后。
理性在意志的对象以及我们的欲求的满足上,不足以确定性去指导意志,就此指导这一目的,那一植根很深的本能却能以较为更大的确定性来导至此目的;可是纵然如此,而因为理性是当作一个实践机能而赋给我们;也就是,当作一个“在意志上有影响力”的实践机能而赋给我们;所以,由于承认大自然一般地说法,在她的能量的分配上,已能使手段适宜于目的,因此理性的使命也必须去产生意志,这意志也为善,不只是当作达到某种别的东西的手段而为善,而且其本身就是善,而对这样的意志,理性是绝对必要的。因为大自然在别处已能把那些能量分配得很适宜于它们,所要去作成的功能,所以理性的恰当功能必须去产生一个自身为善的意志,而不是一个只当作工具而为善的意志。这个意志,虽不是惟一而完整的善,却必须是究竟极致的善,而且必须是每一其余的善的条件,甚至是幸福的欲求的条件。在这种情形下,理性的培养,至少受到在今生多方干预幸福的达到,但在这事实中,并没有与大自然的智慧不一致,理性的培养甚至把那次等目的(幸福)化归于无,大自然也不因此而不适合于她的目的。因为理性认为善的意志建立为最高的实践使命,而在达到这个目的或完成这个使命中,理性只能得到它自己的同类者的满足,就是说,这一种满足是目的的达到才获得的满足,而这一目的又只为理性所决定,是从这样一个目的的达到而来的满足,不管这种满足是否可使性好的目的大为失望(落空)。也不会有丝毫的改变。
因此,我们要把意志的概念发展成这样一种意志:它是单为自己值得高度地被尊崇,而且其为善并不因顾及任何别的东西而为善,这样一种意志的概念,早已存在于健全的自然理解之中,它只需要弄清楚,而不需要被教成,而且它在估量我们的行动的价值中,总是居在首要的地位,而且构成一切其他价值的条件。要想做到这一点,我们将运用义务的概念,这个概念包含着善的意志的概念,虽然它也函蕴着一些主观的限制和阻碍。但是这些决不足以蒙蔽这善的意志,或使它成为不可认知的,毋宁通过对照,反而能把它表露出来,并且使它更光亮地发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