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康德理想的道德与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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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需要面前无法律”箴言

不存在堕落的必然性,除非在这种情况下,当一个无条件的责任与另一个有条件的责任发生冲突,尽管这个有条件的责任很重大;即,如果这个问题是关于通过背叛一个人,来保全一个国家免遭破坏,而这个(被背叛的)人与另一个人有父子关系,那么,拯救国家免遭伤害,是一个无条件的义务,而去挽救一个个人只是一个有条件的责任,即,假设他还没犯有违背国家利益的罪。报告给当权者的信息可能是出于最大的不情愿,它只是出于压力,即道德的必要性。但是,如果一个在遇难船只上的人为了保全自己而把另一个人从甲板上推下去的活,并且据说他有这样做的必要性的权利(即,肉体的必要性),那么这就全错了。保留我自己的生命只是一个有条件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这样做了而不会犯罪),但是不能剥夺另外一个没有伤害我们,而且还没有把我们逼到丧失性命地步的人的生命,这是一个无条件的责任。然而,一般公民权的老师们却一直不懈地坚持承认这个必要性的权利。因为统治力量不能把任何惩罚都与禁令联系起来;因为这个惩罚将必然就是死亡,但是,如果一个人在危难中不情愿接受死亡时,法律却用死亡来威胁他,这将是一一个可笑的法律。——选自“在理论上也许是对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