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康德理想的道德与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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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物理法则与自然法则

在这里,对于纯粹的实践判断,开拓了一个可取的展望。当我把在感取世界中对于我为可能的行动归属于纯粹的实践法则之下时,我并不是要谈及“当作感取世界中的一个事件看”的行动的可能性。这一可能性的问题是一种“依照因果性的法则而属于理性在知解使用中的裁决”的事,这所依照的因果性的法则是知性的纯粹概念,对此纯粹概念,理性在感触直觉中有一规模。物理的因果性,或“此因果性所依赖发生”的那条件,是属于物理概念的,其规模是为超越的想像所描绘。但是,在这里,我们并不要从事于一“依照法则而发生”的事件之规模,只从事于一法则自身的规模,因为“意志无须任何其他原则而单为法则所决定”这一事实即可把因果性的概念连系到一些条件上去,此等条件是完全不同于那些“构成物理的联系”的条件者。

物理法则,由于它是这样一个法则,即“感触直觉对象须服从的”这样一个法则,因此它必须有一与之相应的规模,就是说,它必须有一般的想像的程序,借着此想像的程序,它把法则所决定的“知性的纯粹概念”先验地展现于感取上。但是,自由的法则(即“不隶属于感触条件”的因果性之法则),结果也就是说,“无条件地善”的概念,它不能有任何直觉,因而也不能有任何规模,可提供给它,结果,道德法则除知性外它不能有任何其他机能去助其应用于物理的对象。而知性为判断的目的并不能够为一“理性的理念”供给一感性的规模,只能供给一法则,由于能够具体地展示于感性的对象中,所以它也是自然的法则。因此,我们可称此法则为道德法则的“特征”。

照纯粹实践理性的法则而来的“判断的规律”是这样:如果你所想的行动是发生于“你自己也为其中一部分”的自然系统的法则,你可问问你自己是否能把这行动视为依你自己的意志而为可能的。事实上,每个人都是依此规律而裁决,不管这些行动是道德地善的或是道德地恶的。这样,人们可问:如果每个人当他认为欺骗符合其利益时,他便允许自己去欺骗;或当他彻底地厌倦其生命时,他便认为自己缩短生命有理;或以完全不相干的态度来视他人的需要;而如果你属于一种事物的秩序,你当真是以本人的意志的同意而愿从属吗?现在,每个人都知道如果他秘密地允许自己去欺骗,这并不能说别人也如此作;或,如果当他不被他人所注意时,他缺乏同情心,可是别的人对于他不必如此。因此,将其行动的格言与一普遍的自然法则相比较,这种比较不是他的意志的决定原则。可是,虽然如此,这个法则却是依赖于道德原则上的。如果行动的格言不是这样,即如“能承受一普遍的自然法则的形式考验”那样而被构成,则它便是道德地不可能的。这一点甚至也是常识的判断;因为常识的通常判断,甚至经验的判断,都总是基于自然的法则上的。因此,常识总是有自然的法则在手边的,唯独在那些“从自由而来的因果性在那里被评论”的事例处,这才使那自然的法则只成为自由法则的特征,因为倘若没有某种东西,常识可在一经验的情形中使用,则常识必不能在实际中给一纯粹实践理性的法则以适当的使用。

因此,允许去使用感性世界的系统为超感触的事物系统的符征,假如我并不把直觉以及那“依靠于这直觉”的东西,转移到超感触的事物系统上,只把法则一般的形式应用于其上时(这“法则一般之形式”的概念甚至在理性的“最通常的”使用中也发生,但在理性的纯粹的实践使用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上,它却不能确定地先验地被知)因为一切法则,都是相同的(等值的),不管它们从什么地方引生出其决定原则。

再进一步说,因为一切超感触的东西,除自由外,绝对没有什么其他东西可被知,而甚至被函盖于那道德法则中它才可被知;又因为“理性依赖道德法则的指导”的那一切超感触的对象,除为道德法则的目的以及为纯粹实践理性的使用外,对于我们仍然没有实在性。因为以上原故,所以我现在所作的这个解释,足可用来去防止把那“属于概念之符征”的东西计算于“概念自身”内。无疑,幸福以及那些“从一‘为自私所决定’的意志而产生”的无限数的利益,它们肯定可为道德地善充当一完全适合的符征,但它们却并非与道德地善为同一的。这同一符征亦足防止实践理性的神秘主义,此神秘主义把那只充作一“符号”的东西转为一“规模”,就是说,它想去为道德概念供给现实的直觉,但是,此直觉不是感触的,而是上帝王国的非感触的直觉。那适合于“道德概念的使用”者只是判断的理性主义,此理性主义从感触的自然系统中只取那“纯粹理性以其自身也能思议之”者,就是说,只取其符合于法则,而所转移成超感触的东西,不过就是那“能够通过感取世界中的行动,依照自然法则的形式规律,而现实地被展示”者。但是,谨防实践理性的经验主义更为重要;“因为”神秘主义与道德法则的纯净与庄严是完全相融的,此外“去滥用一个人的对于‘超感触的直觉’的想像”,这对于普通的思想习惯并不是十分自然的或十分契合的;因此,这方面的危险并不一般。可是,经验主义从根上拔除了意向的道德性(在此意向的道德性中,而不只是在行动中,即存有“人们所能而且所应当给与于自己”的那高度价值),而且它以某种完全不同的东西,即,一经验的兴趣(“一般地说的爱好秘密地与之相联合”的那经验的兴趣),来代替义务,因此,经验主义与一切爱好相联合,此爱好被升举到“一最高的实践原则的尊严”时,它们即贬损(或降低)了人性;而虽然如此,由于这些爱好对于每个人的情感是如此偏爱,所以,经验主义比神秘主义更为危险,神秘主义从未构成大多数人的持久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