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康德理想的道德与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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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章 美德与圆善

“最高”这概念本身含有一种歧义,这歧义,如果我们不留意它,它可以引起不必要的争辩。“最高”可以说成究极或圆满。前者是那种条件,即“其自身不是被制约”的那种条件;后者是那种全体。在前面已证明:

德性是“那一切对我们能显现为可欲的东西”的究极条件,是“一切我们对幸福的追求”的极究条件,因此,它也就是究极的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是这完整而圆满的善,即“作为理性的有限存有欲望对象”的那完整而圆满的善;因为这完整而圆满的善也需要有幸福,有幸福不只是在那“使其自己为一目的”的个人偏面眼光中需要,而且甚至也在一无偏面的理性判断中需要的,此无偏面的理性把一般说的各种人都视为自己即是一目的。因为“需要幸福,而又值得有幸福,而同时却又不去参与幸福”,这不能与“同具有一切力量”的理性存有的圆满意志相一致,如果为试验的原故,我们思议这样一个存有时。现在,因为德性与幸福合起来构成一个人中最高善的所有物,而幸福的分配“准确的比例于道德”又构成一可能世界的最高善,因此这最高善即表示这完整的善,这圆满的善。但是在此圆满的善中,作为条件的德性总是这极善者,因为它没有条件加在其上;而幸福,虽然它对具有者为可愉悦,然而它却并不以其自身即是绝对地善的,并在一切方面是善的,它总预设道德地正当的行为为其条件。

当两个成分必然地被统一于一个概念中时,则它们必须如理由与归结那样被连结,而这样被连结,则或者它们的统一被看成是分析的,或者被看成是综合的,前者是遵循同一律,后者是遵循因果律,因此,德性与幸福的连系可以依两路而被理解;即:“努力成为有德”与“对于幸福合理的追求”不是两个不同的行为,而是绝对同一的行为,在此情形中,除那为后者服务的格言外,不再须另有格言以为前者的原则;或者这联系是存于以下的情形,即:德性产生出幸福以为某种“不同于德性的意识”的东西,这如原因产生一结果。

在此论题上,古希腊的学派,恰当地说,只有两个互相对反的学派,因而为它们都不允许德性与幸福须被看成是最高善的两个不同的成分,它们都依同一性的规律去寻求原则的统一,因此它们在决定最高善的概念中事实上又都遵循同一方法;只是它们在关于这两者(即德性与幸福)中哪一个被取为基本观念上有不同。伊壁鸠鲁派说:你要意识到:“一个人的格言引至幸福”便是德性;斯多噶派说:你要意识到:“一个人的德性便是幸福”。依前者,慎审等值于道德;依后者,单只是道德才是真正的智慧。

我们必须赞美这样的人们,即“在如此早的时期,他们就试探出一切可想像的扩展哲学领域的道路”,我们同时也必须叹惜他们的精明是不幸地被误用了,即在试想去追寻出两个极端异质的幸福与德性的概念间的同一性中而被误用了的。但是,“因试想去把原则上不可消融的差异,转成去避免或克服那些不可消融的差异,而这样,便表面地获致了不同名字下的观念的同一”,这却正契合于他们的时代的辩证精神。而这种想法又经常发生在以下各种情形处,异质原则的结合是着落得如此之深,或如此之高,或异质原则的结合需要对于那被假定在其余哲学系统中的主张有一种如此完整的转变,以至人们遂惧怕深入这真实的差别,而只偏视它为形式或程式中的差异,在如此的各种情形处,以上所述的那种想法经常发生。当以上所说的两派想法找出德性与幸福这两个实践原则的统一时,他们在“所依以试想去迫成这种同一”的路数方面却并不相契合,但却是无限地互相分离的,一派置其原则于感性一边,另一派则置其原则于理性一边;一派置其原则于感性欲望之意识中,另一派则置其原则于“实践理性独立”不依于一切感触的“决定根据”中。根据伊壁鸠鲁派的说法,德性的观念早已包含于“促进一个人自己的幸福”的格言中;而另一方面,依照斯多噶派,幸福的情感早已含于德性的意识中。现在,不管是什么,凡是含在另一概念中的只是同一于概念(所成的全体)的一部分,却并不同一于那能含概念所成的全体的本身,而两个全体也是各别不同的,虽然它们以同样部分而构成,这就是说,如果各种部分依完全不同的路数而被联合于一全体中,则所成的两个全体虽其构成的部分相同,而它本身却可各别不同。斯多噶派主张德性是全部的最高善,而幸福则只是“得有此德性”的意识,由于幸福造成主体状态的一部分,伊壁鸠鲁派则主张幸福是全部的最高善,而德性则只是为追求幸福而立的格言形式,即“达到幸福”的方法(工具)合理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