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优先性,即理性而被联系起来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之间的那种优先性,我的意思是说“属于一个事物”的一种特权,即这一个事物在与其余事物相联系中作为第一决定原则的那种特权。在一较狭的实践的意义中,它意谓某一个事物的特权,当其他事物是隶属于这一个,而这一个却不后于(低于)任何其他事物时。对于心灵的任何机能,我们能把一种业用归属给它,即是说,把一个原则归属给它,这个原则含有条件,即单在此条件下,这一个机能才能表现其作用。理性,当作原则的机能看,它决定心灵一切力量的业用,而它则单为它自己的业用所决定。理性思辨使用的业用存于对象的认知被推至最高的先验原则;而它的实践使用业用则存于意志的决定,就最后而完整的目的而说的意志的决定。至于那在理性的任何使用的可能上为必要者,即是说,理性的各种原则与各种肯定的判断决不可互相矛盾,这一点,并不构成它的业用的部分,这只是(它的任何使用)之有理由条件;单只是它的发展才算是它的业用,并非只与其自身一致不矛盾算为它的业用。
如果实践理性不能认定或思想任何更进一步的东西以为给与,即此“思辨理性本身从其自己的洞见所能供给的”为更进一步的东西以为给与,则思辨理性必即有优先性。但是,设想实践理性其本身即已有一些根源的先验原则,某些理论的(知解的)项目(论点)都不可分离地与此等根源的先验原则相联系,但这些根源的先验原则却是从思辨理性的任何可能的洞见上被撤下来,假设那一个的业用是优越的?是否思辨理性一定要采用这些命题(原则),而且(虽然这些命题超越乎它),它想用它自己的概念去把这些命题联合起来,当作交给它的一种外来的所有物把它们联合起来?或不然,它顽固地只遵循自己特有的业用,而且依照伊壁鸠鲁的原则(规准),把那“不能通过展示于经验中的显著事例,而信任其客观实在性”的任何东西视作徒然无益的精巧,而加以反对或拒绝,纵使这徒然无益的精巧是从未如此之甚地与理性之实践的纯粹使用的业用相交结,而其自身也不与知解的使用相矛盾,但只因为它破坏或侵犯了思辨理性的业用,破坏到这程度,即,它排除了思辨理性所已置于其自身的范围或界限,而把它(思辨理性)虚度或消耗于“无意义”或“想像的虚幻”之境,因此而加以反对或拒绝,这种“顽固地遵循……”以及“把任何‘不能……信任其客观实在性’的东西视作徒然无益的精巧而加以反对或拒绝”,这种拒绝是否可证明为有理?
事实上,只要当实践理性被视为依待于感性的条件,被视为只是在感触性的幸福原则下轨约爱好,则我们便不能要求思辨理性去从这样的源泉中取得它的原则。默罕默德的乐园,或降神者与神秘家之吸摄于神(混融于神),必是依照每一个人的趣味把他们的怪物印刻在理性上,而一个人也很可像在这样的样式中把理性交给种种的梦那样地无理性,但是,如果纯粹理性其自身就能是实践的,而且实际上也确是如此,如道德法则的意识所证明的,则这纯粹理性仍然只是那“依照先验原则而判断”的同一理性,不管是依理论(知解)的观点而观之,抑或是依实践的观点而观之,这是很清楚的,即:虽然纯粹理性在知解的观点中不足以积极地去建立某些命题,但是,这些命题却并不与纯粹理性相矛盾,因此,只要当这些命题,是不可分离地附随于纯粹理性的实践的兴趣上,则纯粹理性即必须接受这些命题,尽管其接受这些命题是把它们当作某种“从一外在的根源而供给于它”的东西而接受的,即当作某种“不是生长于自己的土壤上,但却也足够使之成为确实的”的东西而接受;而且纯粹理性也必须想去把这些命题与它的作为思辨理性的力量中所有的每一东西相比较并相联系。但是以下一点必须记住,即:这些命题不是一些增益它的洞见者,只是它在另一方面,即实践方面的使用的扩张;而这层意思丝毫不相反于它的业用,这层意思即存于粗犷的(放荡的)思辨的限制中。
当纯粹思辨理性与纯粹实践理性结合于一个认识中时,假若这结合不是偶然而随意的,而是先验地基于理性自身的,因而也就是必然的,实践理性就有其优先性。因为,假若无这种隶属关系,则必发生理性与其自身的冲突;因为如果它们两者(即思辨理性与实践理性两者)只是并列的,则思辨理性必严格地对住它的界限,而不允许从实践理性来的任何事物进入它的领域内,而同时实践理性也必把它的范围扩及到每一东西,而当它是必要的时,必想去把思辨理性包括于这些急须之内。我们也不能逆反这次序,而要求纯粹实践理性隶属于思辨理性,因为一切业用最后总归是实践的,而甚至思辨理性的业用也是有条件的,而只有在理性的实践的使用中,它才是完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