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课本上学不到的知识——法律伴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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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社会经济权利的保护

未成年人没有劳动权吗

李某初中毕业时15周岁。因家庭经济条件不好,自己也不愿读书,就在家呆着。一次,有一个工厂来招工,他就和19岁的表哥一起去应聘。招工的人看过他俩的材料后,答应招用他表哥,而叫他等几年再说。他心里挺不服气,想想自己无非比表哥小三四岁,可论学历、论长相,哪一点也不比他差,就缠着招工的人非要问他究竟不可。招工的人就对李某说,你还未成年,我们若招你的话,就是违法的。这下他更不明白了,我们未成年人难道就没有劳动权吗?

所谓劳动权,就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要求提供参加社会劳动的机会和切实保证取得报酬的权利。《宪法》第4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利参加社会劳动和取得相应的报酬。因此,从这种权利本身而言,未成年人作为一个公民当然是享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就可以参加各种社会劳动。就像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结婚建立家庭的权利,但并不是说未成年公民就可以结婚成家。切实行使权利,还要具备行使权利的能力。

劳动权是以劳动能力为基础的,所以有劳动权是一回事,能不能劳动,能参加何种劳动则是另外一回事。我国法律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以及受教育的需要,对于未成年人能否被招用、能否参加劳动这一问题分两种不同情况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对于不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我国法律严格规定不能做工。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个体劳动的这部分未成年人,称为童工。国务院于1991年4月15日发布了《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劳动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许多法规也都明文禁止招用童工。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发育期,没有很强的劳动能力,心理也不够成熟,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不知如何保护自己,允许他们做工会严重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同时,他们也正处于学习知识的时期,一般尚在接受义务教育,招用他们会荒废他们的学业,也与义务教育法的实施相违背。

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招用童工,也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也不得强迫或允许未满16周岁的被监护人务工、经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核发个体营业执照。如有违反,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其父母为了能让自己或子女务工、经商,篡改档案,虚报年龄。这种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保护他们的劳动权,是违法的,父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一些父母强迫子女辍学去务工、经商的,更是违法之举,严重侵害子女的受教育权。

本案中,李某虽然已初中毕业,但他仍不满16周岁:招工人员从他的实际情况及可供的工作方面考虑决定不招用他,是正确的。这是用人单位遵守国家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表现。

未成年学生应珍惜自己学习的机会,爱护自己的身体,不要过早参加不适合的劳动,更不得辍学去做工、经商。对父母逼迫自己从工从商或其他组织和个人强迫、引诱自己从工从商的行为要抵制,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也不是不能参加任何单位的劳动或招用。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的,原则上应作例外而予以准许。另外,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的范畴。

对于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他们一般已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已具备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身体发育状况已能适应适度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为了他们的特殊需要,法律允许这部分未成年人做工。他们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个体劳动的,称为未成年工。当然,这是说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可以做工。并非一定要去做工。未成年人还是不要放弃学习知识的好机会。

未成年工享受特殊的劳动保护吗

徐某初中毕业时刚满16周岁,在家呆了几个月后,她想找个工作做以改善家里的经济状况。正好有一个卷烟厂招工,她于是就应聘到这个烟厂上班去了。刚到厂里时,厂里总是给她安排夜班。大家都说这是惯例,老职工不愿上夜班,新来的都是这么过来的。最初几天她还可以应付,可时间长了就实在吃不消了,有时靠着机器就睡着了,常因此挨主任骂。一天她听广播讲有关劳动保护的知识,说到未成年工应受到特殊的劳动保护,比如说,不得强令未成年工上夜班、加班加点,等等。她心里有底了,于是向车间主任提出换班。车间主任不仅不理会,还说:“你特殊些不成?”她只好又忍气吞声地接着上夜班。

在本案中,徐某的确是“特殊些”。从实际情况看,她不是一般的工人,可适合工厂里各种强度、各种时段的工作;而是一个未成年工,身体发育尚未定型,只能从事适度、适时的劳动。从法律上而言,她是属特殊保护的一类劳动者,不仅可享受一般劳动保护,如享有休假日,享有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等,还享受法律对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未成年工时,必须让未成年人经过体格检查,看他们能否接受所要从事的工作,在录用后也要定期对他们进行身体检查。在实际工作中,也应从多方面对他们予以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8条第2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因此,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四个方面。就工种而言,不得要求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繁重、危险的劳动。例如,《矿山安全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就劳动时间而言,一般应当对未成年工规定较成年工短一些的劳动时间,以保障未成年工的体力恢复、身体成长以及文化学习;而且不应当为未成年工安排夜班工作和加班加点工作。就劳动强度来说,应当禁止未成年工从事超越其身体承受能力的劳动强度大的工作。就保护措施而言,未成年工的使用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劳动安全与卫生规程,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

在本案中,卷烟厂就没有根据徐某是未成年工的特点对她予以特殊保护,尤其是在劳动时间的安排上没有予以特殊保护,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对于单位的这种行为或其他未依法保护未成年工的行为,未成年工都应坚决要求单位改正,而不能硬撑着,损害自己的身体健康。如果单位拒不改正,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并要求它责令单位改正;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单位改正其不法行为,对自己予以相应的保护。在采取这些措施时,也可以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面,以更有力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未成年人有职业培训的权利吗

现年17周岁的小云高中毕业后待业在家,他想学一门技能,以使将来能更好地工作,可一直没有找到机会。后来终于得知街道正在办一个待业上岗职业培训班,他就去报名。接待他的人说名额有限,只负责培训待业的成年人。他没办法,就直接跑去找街道主任,要求他们能一视同仁,给予未成年人接受职业培训的机会。街道主任听了他的意见后,认为他说的有道理、有根据,就同意他报名参加职业培训班的学习。

街道主任的做法是对的。也许因为他的支持,小云学到了一门适合发挥自己特长的技术,为社会作出了杰出的贡献。职业培训对于一个待业的高中毕业生是很重要的,不能因为是未成年人,就剥夺他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机会。

我们知道,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招用,参加社会劳动,因而也享有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根据《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的权益就包括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所以,小云虽然是未成年人,也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7条还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已经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可见,对“已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也是政府、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组织的职责。小云是高中毕业生,因而不仅有参加培训班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还有权要求相关的单位或组织为他创造条件、提供机会,作为他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当然有这种职责,而不能在举办职业培训班时将他拒之门外。小云主动找街道主任,依法争取和维护了自己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

未成年学生要争取充分利用青春年少的美好时光和校园有利条件学到更多的知识,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以便自己将来能有一份好职业并在自己的岗位上作出成就。若接受完义务教育,不得不中止学业,步入社会,也要争取机会学习职业技术,以能充分实现自己的价值,为社会作出贡献。

噪音干扰,怎么办

林某是某校高三年级的学生,家住和平小区。每天从学校结束紧张的学习回家后,他梦寐以求的就是好好睡一觉。可不知什么时间起,他的“美梦”就难以成真了。小区后面在拆除旧房准备重盖新房,每天深夜还发出“轰隆隆”、“嗞嗞嗞”的响声,吵得人无法入睡。许多邻居也抱怨噪音太大,睡不好觉。林某父母向施工单位提过意见,可毫无好转。后来林某经常失眠,严重影响到白天的学习,父母又去找环保局。在环保局调查清楚后,责令施工单位晚上十点钟以后停止施工。这个问题才得以解决。

在本案中,施工单位深夜高噪音施工的行为侵害了林某一家及小区其他居民的休息权。而林某作为一个正紧张学习、准备参加高考的学生,是最大的受害者。正是他父母及时向环保局投诉,才维护了大家特别是林某的休息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休息的权利。根据法律,休息权的内容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1)实行每周休息两天、每天工作八小时的工作制度;(2)享受在法定节假日休息的权利;(3)工作学习之余,有进行适宜的文化活动的权利;(4)国家规定在居民区禁止架设高音喇叭,禁止在居民休息时制造任何噪音,使居民享有宁静生活权,不受他人干扰。对于未成年学生来说,学习时间、休假时间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完全同于八小时工作制的上班族。但总体来说,未成年学生的休息时间和休息权是受法律保障的。比如,近几年来,教育主管部门一直禁止中小学在节假日给学生补课,等等。至于像本例中的噪音污染、干扰学生休息的环境侵权行为,更是法律严令禁止的,这种行为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重视保护人民的休息权及整个生存环境权。但公民应了解和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否则,法律不过是一纸空文,毫无意义。还有许多人,当他们也像林某一家被噪音搅得夜不能寐时,他们意识不到自己的合法权利被侵害,只抱怨生存环境不好,没想到不是环境天生就不好,而是被人不法侵害,因此就不知道采取措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所以,未成年学生要树立法律意识,当自己的休息权受到侵害时,要采取有力的措施,不能忍耐,否则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比如林某或其父母若任施工单位继续如故地进行,恐怕会影响他的学习,使他失去上大学的机会,这是谁也无法赔偿的。及时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侵害行为才是上策。对于侵权行为,受害的未成年学生可以自己或由监护人、居委会或村委会、学校等组织采取以下方式解决:(1)向侵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请求处理。如噪声干扰休息,可找建筑主管部门或环保局处理。(2)对于严重危害生活健康和安宁、侵害休息权的行为,若迟迟得不到解决,可直接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制止侵害并责令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