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煤矿职工安全教育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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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

1.煤矿职工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

煤矿职工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生产管理权。依照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煤矿工人有权参与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划、管理制度、管理方法、安全技术措施和规章的制定。对不符合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2)安全生产知情权。职工有权了解企业安全情况,作业场所安全状况;有权了解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制定执行情况;有权要求班前讲安全及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有权要求交接班交待作业地点安全情况;进入工作面之前,有权要求跟班干部或带班班长检查工作面,制定具体安全措施。

(3)安全生产监督权。职工有权对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情况,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干部安全行为,作业现场安全情况,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参与事故隐患整改权。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有权要求有关部门组织整改,并积极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和参与整改。

(5)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当作业现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并无法及时排除时,工人有权停止作业。

(6)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必须对在岗职工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煤矿职工特别是新工人、换岗工人有权接受企业提供的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果企业没有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企业将受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煤矿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7)紧急避险权。煤矿工人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现将要发生透水、瓦斯爆炸、煤与瓦斯突出、冒顶、片帮坠落、倒塌、危险物品泄露、燃烧、爆炸等紧急情况并无法避免时,应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

(8)抵制违章指挥权。煤矿工人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企业不得因工人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得解雇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9)投诉上告权。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一旦遭到打击报复和迫害,工人有权向上级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投诉和控告;工人有权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检举;工人有权对隐瞒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提出控告。

(10)反映举报权。工人有权向煤矿企业和煤炭管理部门、工会组织举报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有权检举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者;有权反映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和不安全因素。

(11)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赔偿权。煤矿工人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还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职工和企业均不得自行制定标准,不得非法提高或降低标准。

(12)劳动保护权。煤矿职工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有权向单位要求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针对不向职工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品的企业,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2.煤矿职工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

煤矿职工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纪律,服从管理。在工作过程中煤矿职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按要求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煤矿工人入井作业时,必须按要求正确装备安全帽、矿灯、自救器、工作服等劳动防护用品,不得粗心大意。

(3)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煤矿工人入矿作业需要具备系统的安全知识和熟练的安全生产技能。为了搞好安全生产,防止发生伤亡事故,煤矿职工有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一旦煤矿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3.煤矿女职工依法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

女职工的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决定其应受到特殊劳动保护。一般来说,女职工的体力比男职工差,特别是女职工在“五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绝经期)有特殊的生理变化现象,所以女职工对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有毒有害因素一般比男职工敏感性强。此外,高噪声环境、放射性物质、强烈振动等都能对女性生殖机能和身体产生有害影响。因此,要做好和加强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避免和减少女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所受到的危害。

《劳动法》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作出以下几项规定: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煤矿企业负责人应该承担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是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在安全生产方面煤矿企业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适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

总而言之,煤矿企业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