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企业车间、科室、或者工段、班组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的素质,是提高职工代表大会质量的基础和关键,对搞好企业民主管理,推进企业进步有着直接关系。因此,选好职工代表,提高职工代表的政治、业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职工代表的作用,是职工代表大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第一节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职工代表的条件
什么人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依照《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精神:按照法律法规享有政治权利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学徒工是学习期间的工人,是被纳入企业正式编制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退休职工、借用人员因不属于企业在职职工,一般不能当选为职工代表。临时工、季节工,由于流动性比较大,对企业情况不甚了解,一般不宜当选为职工代表。必要时可从他们中间邀请部分代表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会议。
职工代表应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有一定的业务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能顾全大局,做好本职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关心集体,遵守纪律,联系群众,办事公道,在职工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等等。在考虑职工代表时,要克服和避免马虎从事现象。选举职工代表前应该广泛宣传职工代表的权利、义务,教育引导职工选举那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企业、作风正派、主人翁责任感强、有一定思想水平和一定管理能力的人当代表。
二、职工代表的比例和结构
职工代表的比例,《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没有作具体规定。根据这些年的实践,如果职工代表的比例过大,开会脱产人数多,会影响生产;职工代表人数过少,又不利于集思广益审议企业重大决策和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所以职工代表比例要适宜。总的原则是,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出发,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要有利于职工代表开展活动,有利于发挥职工代表作用。一般占职工总数的5%~2%,大型企业的比例还可以小一些,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30人。
职工代表的结构,是指职工代表中各类人员所占的比例。为了体现代表的广泛性,职工代表各类人员的比例应当适宜:中层以上行政领导干部(有技术职称的领导干部以领导职务计)的数额不得大于20%;工人、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60%;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的比例;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农民工应占适当比例。
三、职工代表的选举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连选得连任。每届职工代表,应按规定程序进行选举,凡符合职工代表条件的,当选者均为有效。
选举职工代表主要有以下几个程序:
(一)制定选举方案。各单位工会根据职工人数和行政机构设置状况,确定职工代表总数及名额分配方案,并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按车间或班组划分选举单位,制定具体的选举办法。职工代表选举方案应报同级党委审查。
(二)进行宣传和动员。工会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意义、职权及其任务,把选举职工代表的过程作为向职工群众进行民主管理知识和主人翁责任感教育的过程,使全体职工以高度负责的态度,选好职工代表。
(三)推荐职工代表候选人。在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工会组织职工按选区(单位)、名额、成分,充分发扬民主,推荐职工代表候选人。
(四)选举职工代表。各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额,组织职工直接进行选举。选举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方式进行选举。
(五)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的内容有;是否享有政治权利;是否本企业职工;是否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是否存在不正当的竞选行为等。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取消代表资格。
四、职工代表的补选与撤换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选举单位或离退休、停薪留职、死亡,其代表资格自然消失或停止,缺额由原单位按规定补选。《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时,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撤换:
(一)因违法乱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被企业开除的,应立即取消代表资格;
(二)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不履行职工代表职责,严重失职的;
(三)因长期病事假、脱产学习等情况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他民主管理的活动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而失去原选举单位职工信任的。
撤换职工代表程序是:
1.选举单位提出撤换职工代表的要求;
2.工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3.工会核实答复后,原选举单位召开会议,被撤换的职工代表可以参加会议并可以申辩;
4.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作出撤换职工代表的决定,并将决定报告单位工会;
5.选举新的职工代表,经审查批准后,替补被撤换的职工代表的缺额。
五、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请一些不是职工代表的单位领导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还可以根据需要请一些离退休的老领导、老职工及职工家属、模范人物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使大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发表意见,提建议,但没有表决和选举权,不能选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
§§§第二节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对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具体规定,作为一名职工代表,首先要明确这些权利和义务,才能更好地发挥职工代表作用。
一、职工代表的权利
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代表的权利是: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4)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二、职工代表的义务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代表的义务是:(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三、正确认识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如何正确认识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概括起来,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
(一)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马克思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相互联系的。一方面,权利是履行义务的前提和保证,另一方面,义务是实现权利的基础和途径。所以,每一位职工代表,不仅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有关规定,正确行使民主管理权力,还要以国家主人翁精神,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做好本职工作。如果只要求职工代表尽义务,不给职工代表充分的权利,或者只强调行使权利而放松义务的承担都是不对的。为此,作为职工代表,要正确认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不能强调一个方面,忽视另一个方面,在实际工作中要把二者统一起来,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的严肃性。严肃性是指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它体现了职工在企业的主人翁地位,既受法律的制约,同时也受法律的保护,职工代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
(三)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现实性。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是从我国企业现实情况出发,以企业民主管理实践为依据制定的,具有现实可行性。它与现行企业领导体制相适应。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履行义务,有利于健全和完善企业领导制度,保障职工主人翁地位的实现,促进企业发展。
§§§第三节职工代表的主要活动方式
职工代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是有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一般应按照一定程序进行。主要有三种活动方式。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
(一)会前活动
会前活动是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职工代表做好与会的准备工作。具体内容有:
1.熟悉材料,认真阅读提前发给的各项拟审议的方案、文件,了解和掌握大会中心议题,必要时组织职工集体审议;
2.调查研究,围绕大会中心议题,广泛听取周围职工对各项方案的意见、建议;
3.反馈意见,将收集的意见、建议加以整理,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反馈给所在的职工代表团(组);
4.在征集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高质量的提案。
(二)会中活动
会中活动是指职工代表在会议期间参加的各项活动。具体内容有:
1.参加预备会议,听取并审议有关事项的报告;
2.参加正式会议,认真听取行政领导所作的工作报告、方案、说明和讲话;
3.参加大会对各项议案的讨论,讨论中要勇于发表意见;
4.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安排和要求,认真负责地行使评议监督权、表决权和选举权;
5.响应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号召或倡议。
(三)会后活动
会后活动是指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以后,职工代表要积极传达贯彻大会精神。具体内容有:
1.向所在单位职工宣传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情况、所通过的决议和决定,对职工不清楚的问题做好解释工作;